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时间:2025-05-22 08:46:07 晓映 工作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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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精选8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督查督办工作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精选8篇)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1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本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 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建立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管领导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

  第五条 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上级机关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招商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

  (二)负责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全局的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将贯彻上级招商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部门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级次。

  第九条 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

  第十条 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

  第十一条 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

  (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

  (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

  (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

  第十二条 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第十四条 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

  (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领导批示。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第十七条 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

  第十九条 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通过电子督查系统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第二十条 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年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二十二条 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

  (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xx负责解释。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2

  一、督查督办的责任部门

  镇督查办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督查督办各站、办、所、村的具体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要求督办的检查事项。

  二、督查督办的职能和权限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实完成镇党委的有关决议、决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督促各村、站、办、所落实涉及旧城镇工作方面的建议、提案;

  (四)调查处理公开电话、来信来访和百姓热线答复及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督查督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事项;

  (六)检查、处理和通报各村、站、办、所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

  (七)督查各村、站、办、所年度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

  (八)完成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及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三、查办事项的具体分工

  (一)涉及部门清楚的,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具体查办;

  (二)涉及到具体哪个党总支、村委会范围的,由哪个党总支、村委会查办。

  四、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门协助。由督查办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办复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未作具体规定办结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的,按以下时限办复:

  (1)紧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为5天;

  (2)党政领导指示事项的办复期限为一般为一个月,重大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3)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和前期工作推动的办复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期限一般为四个月;

  (5)本机关受理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15天内提出办理意见,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以上五点所要求的办复时限具有灵活性,各责任单位在办理中要遵循宁快勿慢的原则,加快办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责任分解。督查办根据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和镇长办公会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督查办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督查办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督查办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镇领导汇报。

  (五)对重大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进行考核。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3

  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按照《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镇全面推行湖(渠、塘坝)长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我镇15个村民委员会和镇级有关部门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认真贯彻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村和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督查督办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方式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发动媒体找问题、开展“阳光问政”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第五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河长制办公室会同镇级河长(湖长)联络员单位负责督查督办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督查督办主体分为河长(湖长)督查督办、镇河长制办公室、镇级河长(湖长)督查督办。总河长总湖长)对重大事项进行督查督办。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总河长(总湖长)批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对象为镇级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镇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七条督查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查督办。

  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查督办。

  (二)专项督查督办。

  镇级会议要求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或者总河长(总湖长)、镇级河长(湖长)批示的事项,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4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三)重点督查督办。

  对河湖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查督办。

  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任务交办。

  主要采用“督查督办函”、“河长批示”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查督办函”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河长制办公室“督查督办函”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河长批示”按程序由总河长(总湖长)签发。督查督办文件应明确督查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查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请总河长(总湖长)协调解决。

  (三)督查督办反馈。

  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查督办情况报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向县级河长(湖长)汇报。

  (四)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单位应当对督查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督办情况等资料在本单位立卷归档。

  第九条督查督办情况作为考核各村民委员会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不力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问责。

  第十一条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4

  一、总则

  为确保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法规以及重要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下属单位。督查督办工作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及时反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政府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工作,审定督查督办计划和重大事项处理意见。下设督查督办办公室,负责具体督查督办任务的组织实施、跟踪检查、情况汇总和反馈等工作。

  三、督查督办范围与内容

  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四、工作程序

  立项:根据工作安排或领导批示,确定督查督办事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形成督查督办任务清单。

  督查:通过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对责任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反馈:责任单位定期向督查督办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督查督办办公室及时汇总形成督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和相关领导。

  办结:任务完成后,责任单位提交办结报告,经督查督办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予以结案。

  五、考核与问责

  将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5

  一、目的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保公司战略决策、经营计划、规章制度以及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有效执行,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全体员工。

  三、组织管理

  设立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负责制定督查督办工作政策和目标,协调解决督查督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公司行政部为督查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督查督办内容

  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工作计划的分解与落实情况。

  公司重要会议决议、领导批示事项的执行情况。

  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重点项目建设、重大业务活动推进情况。

  客户投诉、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工作流程

  任务下达:根据公司工作安排,由行政部将督查督办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并明确完成要求和时间节点。

  过程跟踪:行政部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掌握工作进展。

  问题协调: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行政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督查督办工作委员会。

  结果考核:任务完成后,行政部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和部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6

  一、制定依据

  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学校各项决策部署、规章制度和重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依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及时反馈、责任追究的原则,确保督查督办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三、组织机构

  成立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年级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督查督办工作,研究解决督查督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督查督办事项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

  教育教学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教职工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等工作落实情况。

  校园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等工作开展情况。

  五、工作方式

  定期督查:每月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一次全面督查,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督查。

  专项督查:针对特定工作任务或突出问题,组织专项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随机抽查: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年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7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加强乡镇工作效能建设,确保乡镇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推动乡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实现对乡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执行力,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组织架构

  成立乡镇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各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督办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四、督查督办重点

  乡镇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中心工作推进情况。

  惠民政策落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情况。

  村级财务公开、村务民主管理、基层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落实情况。

  五、奖惩措施

  对督查督办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8

  一、制度目的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等。

  三、督查督办主体

  成立项目建设督查督办工作小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等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督查督办。

  四、督查督办内容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等手续办理情况。

  项目建设进度,对照项目建设计划,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质量,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工程材料和构配件质量、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情况等。

  项目建设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项目资金使用,检查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督查督办工作小组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督查报告,及时反馈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项目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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