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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通用7篇)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设立的奖学金项目,旨在奖励在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下面给打开分享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欢迎借鉴!
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1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关心集体、全面发展,特在研究生中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申请者应为评选年度内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委培、定向培养研究生和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占全体研究生的10%,优秀学生干部和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比例均不超过全体研究生的2.5%-3%。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和社会积极分子不可兼得。
三、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热爱祖国、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表现较好。
2.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3.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优秀。
4.获得校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基本奖助金。
5.获校级论文报告会优胜奖以上奖项或者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学生干部(校、院、班级、党、团、社团组织主要干部),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热情,认真负责,取得一定成绩;工作作风正派,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对加强团结、纠正不良风气,为维护、执行校纪校规作出贡献。
2.本评奖年度获得校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基本奖助金,并且至少担任过2年学生干部。
(三)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校、院、班级、党、团、社团组织主要干部),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热情,认真负责,取得一定成绩;工作作风正派,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对加强团结、纠正不良风气,为维护、执行校纪校规作出贡献。
2.在本年度获得校三等及以上研究生基本奖助金。
四、评选时间
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受理。
五、评选程序
1.研究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各学院党委书记、研究生教学院长、辅导员等组成评选工作小组,拟定本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名单,报研究生部审核后,学院进行公示。
3.研究生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公布获奖名单。
六、表彰
召开颁奖大会,颁发荣誉证书。
七、本细则自20XX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2
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2024年度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具体如下:
一、参评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的除外)。
(二)符合要求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研究生可参加2024年度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二、奖励范围、额度及评定方法
(一)奖励范围:符合参评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00%;符合参评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4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名额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核拨指标执行。
(二)奖励额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1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8000元/人。
(三)评定方法: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奖学金参照复试总成绩评定,第二年、第三年按照思政表现、成绩、学术三方面,根据不同学年的年级特征加权计算。思政表现计算方式:民主测评占30%、参加活动情况占40%、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表现占30%。成绩计算方式:学生成绩由任课老师给出,成绩计算小组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系统中的成绩单计算学生成绩平均分。其中,入学英语考试通过的同学在计算英语成绩时,取参加第二次英语考试的全部同学中的最高分计算。学术计算方式:将学生刊发的'在中国知网可查的学术成果匿名提交给至少3名专家,专家分别打分,由成绩统计小组计算并取平均分。其中,学生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已发表CSSCI D类及以上学术成果或持有自己主持项目的学生优先考虑。硕士二年级成绩占70%(必修课),思政表现占20%、科研情况占10%。硕士三年级成绩占30%(选修课),思想政治表现占20%,科研情况占50%。由成绩计算小组计算学生各部分成绩并汇总排序,最终经马克思主义学院评奖推优小组审阅评定后确定获奖名单。同时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四)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已办理绿色通道的新生除外);
2.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3.保留学籍的(国家公派留学、学校联合培养除外);
4.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此细则最终解释权归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评奖推优小组所有。
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3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2021〕310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等有关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因个人原因超出规定修学年限的除外)。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上级部门划拨计划的时间和有关安排执行。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经费预算进行奖励金额分配。学校根据各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籍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一定比例,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8000元确定各学院的奖励总金额。奖励金额分配比例根据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实际下达的经费预算实行动态调整。在本细则执行中,学校可根据经费筹措等情况,对奖学金的标准、获奖比例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在满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实际设置特别突出奖,并自行确定奖励标准(参评特别突出奖学生不可同时参评其他等级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同年级同类型进行评选。
第七条各学院根据学校下拨的奖励总金额,结合学院实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研究类型、专业的特性,合理确定课程成绩、科研成果、现实表现等考量标准,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要求自行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细则,并根据细则确定各年级、各类型、各等级的奖励金额及人数。奖学金金额设置不低于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标准。
各学院修订完善本学院评选细则、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审查通过后,每学年根据相关通知文件要求上报各学院学业奖学金评选金额分配方案,审核通过后各学院方可开展评选。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
第九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则不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参评的学年度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在参评的学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在参评的学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在参评的学年度公共必修课、专业课考核不及格(合格)者;
(五)未缴清学费者。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金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学生资助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学生代表任委员(学院领导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且不能以行政人员和导师代表的身份担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具备相应资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对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相应规定作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学院对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人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向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择优推荐,并由其组织评审,确定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候选人。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资助中心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评选结果统一制作发放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审批后,报学校校长签字审批,提交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院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本细则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省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4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不断创新,高质量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学院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法学院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学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可申请学习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和范围
学习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0.8万元/人,不超过20%;二等0.5万元/人,不超过30%;三等0.3万/人,由所有符合条件的二年级研究生申请,全覆盖评定。
三、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按学校规定注册取得学籍;
5.申请一等学习奖学金的学生,学位课程平均分应当在75分以上;申请二等学习奖学金的学生,学位课程平均分应当在70分以上。
四、出现以下情况不具备申请资格
1.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的;
2.合作交流在国(境)外的;
3.参评学年违反研究生学术道德,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
4.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5.参评学年未通过课程考试、其他培养环节考核的。
五、评审标准
成绩计算方法:
成绩=(必修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值+学位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值)*70%+选修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值*30%
六、评审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
2.法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上述评审标准评议,提出获奖名单;
3.公示获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学校研究生处、学生处审定。
七、附则
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5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我校学籍、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以及在基本学制内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第三条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拨款(按照国家核定标准和基本学制内在校研究生数的20%予以下拨)和学校自筹经费(学费收入计提资金中的部分资金)等共同承担。主要奖励支持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拨款和学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参评学年考试成绩全部及格;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注册学籍、交纳学费。
第六条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因疾病、创业、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未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内容或本培养阶段内有课程不及格者;
(五)无正当事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或无故欠交学费者。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
(一)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为:
1.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奖励所有直博、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奖励所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二)一年级以外其他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具体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为:
1.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10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8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5000元,分别占博士研究生参评人数的比例不超过15%、25%和35%。
2.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8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5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2000元,分别占硕士研究生参评人数的比例不超过10%、15%和25%。
第八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后,随就读年级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人力资源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处、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审计处、财务资产部等部门负责人和院(系)负责人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指标下达、评审及发放工作,审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细则,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院(系)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和上报备案等。
第十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主任、所长)或院(系)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任主任委员,院(系)党委(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主要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一院一策”改革方案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本单位学科特色的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含具体条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和“三助一辅”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参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经导师或导师组批准,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决定。
第十六条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于当年11月底前将获奖研究生名单上报陕西省教育厅,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参评学业奖学金过程中,如在受奖前被查证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则直接取消参评资格,并取消其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如在受奖后被查证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则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同时取消其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西大研〔2019〕29号)自2022级研究生基本学制期满后自行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因国家和学校政策调整而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以修订后的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6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济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评定细则》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院就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除特别说明外,一般为以下各类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2.在规定学制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除2018级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可在原学制后适当延长一年参评外,其他超学制学生原则上不再具备校级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3.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当年入学的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新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与类别
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生奖学金、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和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国家制定,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生奖学金、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奖励标准由学校制定。
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有具体捐赠协议的根据捐赠协议执行,没有具体捐赠协议的参照《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评奖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生奖学金者,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学术型研究生要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3.申请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者,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积极参与组织各种有益活动或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且表现突出。在校(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研究生挂职锻炼及其他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服务对象、实践部门好评;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在校(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组织、班级或其他组织担任一定职务,工作认真踏实,热心为集体和他人服务,友爱同学,乐于助人。
(2)原则上参与学生工作1学年(含)以上。
4.申请面向新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简称“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者,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三年内取得突出成绩。
5.限制条件: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
(1)上一学年内出现过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无正当事由未按规定注册者;
(4)提供虚假材料者;
(5)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处于违纪处分期内者;
(7)违反实验室或者学校住宿安全管理规定引发严重后果的。
(8)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科学研究,不经导师同意私自外出、实习或者工作。一学期无故缺勤累计四周(含)以上者。
(9)党员评议或班级评议不合格者。
(10)传播谣言或者不当言论产生严重后果的。
(11)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符合参与评奖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评审组织及职责
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学院纪委书记、各系(所)主任或系(所)指定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及研究生代表组成,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置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奖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和异议裁决等工作,指导秘书处开展申请组织、初步评审、颁奖等事项。需要组织现场答辩或材料评审的奖学金及加分认定事项,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指导并授权具体评审小组开展工作。其中,国家奖学金采取全院答辩形式,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代表、系(所)教师代表等7人(含)以上组成评审小组。
奖学金评审按照平等、回避、公正、保密原则进行,学生指导老师(含导师及参与直接指导的其他老师)需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工作设置纪委监督机制。
第六条 评审程序与方法
1.学院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奖学金种类和名额,将部分金额较大或捐赠协议明确规定的奖学金列为全院竞争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其余奖学金按专业人数和高低年级不同特点将名额分配到班级(同专业分班后,按专业总人数确定奖学金名额),且奖学金评选适当考虑专业平衡。社会活动奖学金部分名额分配至班级,部分名额由学院学工办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和学院社会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评审。
2.全院竞争奖学金设班主任直推名额,每位班主任可推荐0-1位同学参与学院答辩。直推名单提交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经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可进入学院答辩。同专业分班后,奖学金名额排序按照专业确定,直推名额按照班级确定。若直推名额在学院答辩未通过,该同学仍有资格参评班级奖项。
班主任直推名额应符合以下条件:(1)党员评议、班(团)评议良好及以上;(2)无负面清单所涉事项。
3.非全院竞争奖学金由各班组织评选,其中社会活动奖学金在符合基本参选条件的申请人员中单列评选,具体评选方式由各班确定。
4.同一评审年度内,纳入统一评审范围的各类校级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
5.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奖学金者,按要求在系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的起止时间段界定如下:
(1)申请博士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者,原则上可使用入学前三年内的各类支撑材料,但不含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曾使用过的材料。
(2)除特别说明外,其他奖学金申请材料的时间段从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申请材料的单位要求:除申请面向新生的奖学金外,作为评审支撑材料使用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要求以同济大学为第一单位,且应与本专业相关,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第一署名。副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不予加分。
6.各班级根据本细则及当年度经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的综合测评办法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确定初评名单上报学院,由学院组织后一阶段的评审或材料复审工作。全院答辩竞争奖学金的评选总分由初审综合测评分数和答辩评分组成,初审分数占70%,答辩分数占30%。
7.《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综合测评办法》每年进行修订,在广泛征求全院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学校最新要求,结合前一年评审情况,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修订,并在当年奖学金评定工作开始前公布。
8.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学院内评审后确定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的各类材料按要求保存备查,保存期自表决之日起计算3年。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 监督
1.对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研究生,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2.学院纪委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规范研究生奖励评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 附则
1.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秘书处备案。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济环内〔2022〕47号)同时废止。
3.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
第二章参评资格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及有国家政策性支持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以及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以研究生院发布的录取通知落款时间为依据)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且本学段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曾获优。
第八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未注册或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中期考核不合格或暂未通过者。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九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审定学院初评意见等重大事项。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评工作。
第四章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利益回避”和“自下而上、综合测评、逐级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总体部署确定学校具体工作安排;评审指标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按一定比例下达。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十三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及有国家政策性支持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充分尊重基层学术组织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实施逐级评审报批。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一)导师及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共同做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方面的审核监督工作。
(二)为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展示、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三)评审工作组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审定。
(四)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并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研究生获得的成果需以“江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成果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
第十六条强化分类评价,实施代表作制度。各学院应构建分类多元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制定重点期刊目录(预警的期刊除外)。原则上参评代表性科研成果不超过5项。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学院评审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学生工作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申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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