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时间:2025-01-14 10:20:35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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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模板

  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章程,章程起着保证组织的思想统一的作用。那么章程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模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模板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模板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x年 10月 2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 年 8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190,002,657股,公司总股本由 1,538,411,600 股增加至 1,728,414,257 股,股份种类全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537,578,350 元增加至 1,728,414,257 元(其中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已行权数额为 833,250股,该事项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此,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1,537,578,350 元。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728,414,257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37,578,350 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28,414,257股,均为普通股。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限售流通股 888,051,442 51.38

  无限售流通股 840,362,815 48.62

  总股本 1,728,414,257 100.00

  本次修订已经 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情请参见 x年 8月 2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时报》、《xx日报》、《报》和公告编号:。

  特此公告。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 10月 27日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模板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以上议案,公司拟对《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原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原第三十一条:股东与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为:股东与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原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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