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9-12 14:32:45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通用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拟章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通用15篇]

公司章程1

  为建立xxx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连云港市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址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128号第三条公司股东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

  朱孔宜

  吴广传

  周礼燕

  第四条

  股东的合营期限为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

  第五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为:坚持依法经营,坚持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为连云港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贷款担保;(二)投资: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四)信息咨询服务xxxxxx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朱孔宜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40%;

  吴广传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

  周礼燕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出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及地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倒闭后,股东有权按比例分配补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般在年度终了前十天内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东会议表决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形使下列职权:

  l、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结算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期R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定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4、在特殊隋况下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决议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定,须全体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一至二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四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长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设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监事会召集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2:

  1。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第八章

  贷款担保基金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并制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贷款担保基金采取托管形式,托管人为连云港市商业银行,管理人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审查验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会计师—人。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第四十八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宜,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届满确要解散的;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四项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

  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公司依照前条第五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l、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公司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五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后生效。

股东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2

尊敬的_____:

  兹委托__________同事,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打印济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章程。委托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大药房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3

  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____个,分别是:

  1、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2、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

  第六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股东名称)__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个月内缴足;

  (二)(股东名称)__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3、按照股东约定;

  (八)按前款第____种方式分取红利;注:保留三十九条,该款不必重复;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十一)提案权。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不得抽逃出资;

  (五)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执行: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按照股东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选择性条款)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第____种方法处理:

  (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按照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_____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_____;

  (四)审议批准监事;

  (会)的_____;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以下第____种方式行使表决权: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________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____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董事会,成员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_________年(注:每届_____不得超过三年)。_____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____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人。董事长由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_________年(每届_____不得超过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_________年(每届_____不得超过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____人(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_____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_____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_____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_____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_____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胶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_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____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至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二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四条(选择性条款)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商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商务咨询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甲: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注:具体比例可约定)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__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八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5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股东会上,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

  3.选举本公司董事长为_______;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股东会决议)

  4.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为:_______

  5.指定(或委托_______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董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1.选举_______为本公司董事长;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董事会决议)

  2.选举_______为本公司副董事长;

  3.聘任_______为本公司经理。  全体董事签名: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监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监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选举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为_______。

  全体监事签名:_______

公司章程7

 需在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提档,即营业执照所载地址。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要求:

  1、各级公、检、法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2、持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公章,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3、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4、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公司变更的注意事项:

  1、要拿到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注意要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这也是重点。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要提交下面的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要变更得事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这个一般很少人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这个是你公司的关键,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7)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要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公司章程8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2)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 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9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设计,家庭装修,售后保修,建材零售及批发。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现金人民币______万元。

  ______现金人民币______万元。

  _______现金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长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2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几个内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_____份,公司留存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

  第四条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法。)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注:公司设立适用)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股东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注:公司变更适用)

  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1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12

  兹有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xxxx(身份证号:131082xxxxxxxxxxxxx)到xxx区(市、省)【注:营业执照右下角盖章地方为本公司注册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望贵局给予办理,谢谢!

  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盖章)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桶装水生产及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或

  交付期限

  合计

  第六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14

  注册香港公司的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

  (4)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British,Building Society,Chamber of Commerce,Chartered,Cooperative,Imperial,Kaifong,Mass Transit,Municipal,Royal,Savings,Tourist Association,Trust,Trustee,Underground Railway 。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公司宗旨

  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条例》第5条只规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规定公司的`宗旨,但对宗旨条款的用语未作具体规定。传统上,宗旨条款通常以简单用语表述,法院也承认,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释。近来,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普遍规定了冗长的宗旨条款,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设计经营的业务,还包括公司将来可能经营的业务。这种实践反映了当事人的新认识,即公司可能迅速发展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过一段时期,副业可能变成比设立时的主业更为重要。

  尽管现代趋势是在章程大纲中规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动,法院一般会承认在商务公司的宗旨中隐含一些权力,无须明文规定于章程大纲。

  这类隐含权力包括:

  (1)借贷金钱和取得贷款而抵押财产;

  (2)个别出售公司财产(不是出售整个企业);

  (3)聘用和解僱僱员和代理人;

  (4)起诉和应诉;

  (5)支付奖金和退休金给僱员和前僱员。

  1984年《香港公司条例(修正)》为在该条例实施后组建的公司简化了隐含权力的概念。

  根据第5条第5款,此类公司除非在其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中有明示排除或修改,均被视为具有在该条例附件7所列举的全部权力。在宗旨条款中,即使明示规定了公司的附属权力,在公司的主要宗旨未能适用时,附属权力亦归于无效。最常见的解决办法是在章程大纲中增加一条款,规定章程大纲的各条款均包含一个独立的主要宗旨。

  公司成员(股东)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必须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是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还必须载明上述人员的无限责任。即使名称被允许免除“Limited”的有限公司,在此条款中也应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是保证有限公司,还应规定有关保证的细节,包括各成员在公司结业时(作为成员时)保证缴付公司的数额。公司如在某成员终止其成员资格的一年内结业,该成员对其终止成员资格前公司发生的债务、公司结业的费用以及成员间捐助权利的评估费用仍应承担缴付责任。上述成员或前成员在公司结业时应缴付的数额,可规定以一定的数额为限。

  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可不规定公司成员的无限责任。然而,如果无限公司重新登记为有限公司,应在其章程大纲中作出有关成员责任的规定。

  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载明公司拟注册的授权股本总额、股份的划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价值。例如规定,授权股本总额为一千港元,分为一百股,每股十港元。

  章程大纲的签署人至少应认缴一股。各签署人应与其名字相对应,记载其认缴的股份数。

  组织条款(the association clause)

  组织条款是章程大纲的最后条款。章程大纲的签署人(两人以上)应在此条款中表明其拟分别缴付的股份数额并宣称其组成为公司的意愿。签署人应在证人出席的情况下分别签署此条款。证人也应以合法的形式签署并表明其职务和地址,以示证实。

  其它条款

  除上述法定条款外,在公司章程大纲中可规定其它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此类条款可通过特别决议予以修改,但也可能作出不准许修改的特别规定。此类条款最常用于规定不同种类股份的特别权利。由于章程大纲的效力优于章程细则,此类条款的规定如与章程细则抵触,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经批准,由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4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5条公司住所为:

  第6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7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7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万股,占总股本的万股,占总股本的万股,目前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注:根据公司情况,如果股东人公司公司数较少且不经常变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写明,但这样以来,每次股东变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18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19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20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1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2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3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24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

  第一节公司股东

  第25条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6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其证明力优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权凭证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7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8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对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29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30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31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2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4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电话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6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及登记事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7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8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39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0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1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42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43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该临时提案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44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5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6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7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8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49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50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1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情况紧急时,召集人可临时电话或传真通知董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

  第52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53条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4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5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总经理

  第56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57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58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59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0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1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62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3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4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5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6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8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69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0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1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2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3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4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大会议决定公司解散、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等原因解散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附则

  第75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大会。

  第76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7条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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