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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制度(通用16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双向转诊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双向转诊制度 1
1.为加强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上级医院的医疗技术协作与业务交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实现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的工作目标,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逐步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双向转诊网络。医院患者下转以乡镇卫生院及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转以省内外三级医院为依托,加强技术协作与交流,达到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院医疗与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双向转诊原则。
(1)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切实当好患者的“参谋”。
(2)分级诊治的原则:小病、常见病在基层、社区,危急重症在上级医院。
(3)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和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就近转诊患者,做到方便、快捷。
(4)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有选择地将患者转诊至专科、专病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提高患者诊治的有效性。
(5)无缝式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临床标准。
(1)上转标准。
①本院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②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③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④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⑤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⑥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2)下转标准。
①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②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③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④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⑤老年护理病例。
⑥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机构者。
⑦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5.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l)双向转诊医院应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的畅通,转诊协议时效自定,过期应再续签。
(2)双向转诊协调由医教部具体负责,急诊科、门诊部负责上转患者的登记与统计。
(3)医院应对协作单位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并免费为其培养卫生技术骨干。
(4)对于在协作单位抢救的`患者,如需要医院支援,医院在接到邀请后应立即派出医务人员出诊,就地参与抢救。需要转院的患者可直接送医院治疗。协作医院对疑难杂症提出会诊要求者,医院委派相关专家前往会诊,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诿。
(5)医院对上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及优先安排住院。
(6)实行资源共享,对上转来的患者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7)患者转诊期间,转诊医生和患者保持联系,以便开展连续性的照顾与服务。
(8)严格遵循双向转诊临床标准合理转诊患者。
(9)对于病情较重患者转诊必要时派医护人员护送,以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10)为转诊患者在就诊流程上提供一定的方便,患者持转诊单无需门诊挂号,由门诊医生初步诊断后,开具住院证办理住院手续。对转入的急诊患者,由急诊科出诊后,与住院部科室联系。
(11)本院对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转来的患者,治疗结束后下转时不提供住院治疗情况,没有下一步治疗、康复计划的,一经核实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6.双向转诊评价。
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工作模式,制定本院的双向转诊实施措施,明确转诊程序、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不定期评价双向转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双方医务人员是否知晓、重视;转诊程序是否流畅;是否按规范填写转诊单。在工作中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应不定期沟通,互通有无,不断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此项工作。
双向转诊制度 2
为了给精神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精神卫生中心——乡镇卫生院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发挥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做好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访视与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双向转诊分类
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
由乡镇卫生院转诊至县精神卫生中心。
(二)、下转
由县精神卫生中心转诊至乡镇卫生院。
二、转诊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三、转诊疾病类型
1、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等
2、老年性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病。
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各种药物(含毒品)依赖所致的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神发育迟滞;
5、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
四、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1、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社区“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诊断明确,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3、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练的康复者。
五、工作要求
1、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2、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乡镇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3、患者表现暴力、攻击、冲动、伤人或自伤,有肇事肇祸倾向时,可联系辖区派出所协助转诊。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与精神卫生中心急诊科联系。
双向转诊制度 3
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下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网络,特制定本制度。
一、高度重视双向转诊工作,对于只需进行后续治疗、疾病监测、康复指导,护理等服务的患者,医院应结合患者意愿,宣传、鼓励、动员患者转入相应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下级医院完成后续康复治疗。
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双向转诊管理,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医院成立双向转诊领导小组,业务副院长为组长,医务科科长为副组长,各临床科室科主任为成员。
三、双向转诊协议医院双方要保持通讯畅通,遇危、急病人和大批伤员时直接沟通,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四、我院负责接收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患者,上级医院转回的病情稳定患者,使转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如遇急重症患者,根据病情,协议医院拨打我院急诊科急救电话或将病人转入我院急诊科,急诊科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延误及推委病人,要保证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转诊预约专线电话。
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病房科主任或诊疗组长认定确需要转出的病人,需与上级医院或下级医院做好联系,保证病人在转出过程中病人的安全。
六、转诊程序
(一)转入病人:接转诊病人后,在急诊科进行转诊登记,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二)转出病人:根据病情,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在征得科室主任同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科室医生进行登记、填写转诊病情介绍单,联系好上级医院,医护人员要护送患者转院,确保患者安全转入上级医院,并做好病情交接工作。符合下转条件者在征得科室主任同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由科室医生进行登记、填写转诊病情介绍单,并联系好下级医院。由患者家属附带相关诊疗资料,将患者转送至下级医院。
七、双向转诊需具备的条件
(一)转上级医院条件(除急诊抢救外)
1.由于我院治疗条件有限,不能实施有效救治,且转运途中风险相对较小的患者;
2.多次诊断不明确或治疗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
3.甲、乙、丙类传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
4.疾病诊治超出我院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因技术、设备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处理的病例。
(二)转下级医院
1.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进入疗养康复期;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3.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患者;
4.老年病人护理和照护;
5.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可以在社区进行恢复性治疗的患者;
6.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双向转诊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九、定期与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上下级医院进行沟通,加强联系,改进转诊协调配合能力。
十、全院各部门互相配合、沟通协调,作好双向转诊衔接工作。各科室医务人员要做好转诊登记。医务科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检查考核情况纳入月考核。
双向转诊制度 4
肺结核病人转诊追踪制度
1、门诊医生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或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在门诊日志标注,按乙类传染病报告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完整详细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
2、门诊医生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联,患者一联,其余两联交防保站进行登记报告,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结核病防治所确诊,各医疗机构门诊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
3、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转到县医院传染科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病人出院后,传染科要将病人要及时转诊到县结防所继续治疗管理。
4、医务科或防保站专兼职人员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并及时与结防所沟通,每月一次到县结防所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5、需要追踪的病人要及时填写结核病人追踪登记本和追访三联单,结防所及时反馈患者到位情况。
6、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追踪总体到位率达85%以上。
结核病防治工作主要免费政策
1、对初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胸片和痰涂片检查;
2、对涂阳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免费胸片和痰涂片检查;
3、对治疗期间随访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痰涂片检查。
4、对治疗结束的结核病人进行免费拍片检查。
5、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政府免费抗结核药物。
结核病患者须知
1、肺结核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得了结核病只要坚持正规治疗是可以治好的。如果不坚持服药容易形成难治性耐药结核病。
2、在治疗期间的`第2、5、6或8月进行查痰。
3、确诊的结核病人可以得到国家免费发放的治疗板式药品,患者要保证规律服药,不可间断。
3、治疗过程中,尽量不要离开居住地。如必须离开,提前通知负责您治疗的医生,以便帮助您联系继续治疗事宜。 4结核病患者不要对着别人咳嗽、打喷嚏,出入公共场所要戴口罩。
督导管理人员的职责
1.应根据患者实际情况确定服药地点和时间,面视患者服药。
2.患者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每次督导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4.一旦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结防所。
5.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6.患者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上交至乡镇卫生院,转送至县结防机构归档保存。
双向转诊制度 5
规范我院的转院、转诊工作,特制定项城市妇幼保健院转院转诊管理规定,必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转诊、转院:
1、转院应当遵循转上不转下的原则,转入的医院必须是我院上一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必须是在我院相关科室诊治且住院过的'患者。
3、需为经我院检查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疾病,或患者病情严重而我院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4、转院患者符合上述条件,相关病情需经有关科室讨论后,由该科室主任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上签字,参保人或家属携带医保卡及备案表至院医保科审批办理。
双向转诊制度 6
一、凡儿科、儿童保健科住院及门诊病人,由于本院诊疗设备及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需转至外院诊治者,由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批准。门诊病人需转外地治疗者由科主任同意签字后,由医务科盖章。
二、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转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不宜转院,应暂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转院。
三、转院应征求患者意见,交代清注意事项,重症病人转院,须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解决有关护送问题。
四、转院时由住院医师写好详细病例摘要随病员转出,并办好有关手续。
五、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往外省治疗。
双向转诊制度 7
为规范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及时有效地化解医患矛盾,强化应对医患纠纷的处理工作能力,形成防范和处医患纠纷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二)本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方法(试行)》和《漳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暂行办法》。
二、组织机构
(一)设立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即医务科承担医患纠纷登记报告工作,医务科须履行以下职责:
1、统一组织医患纠纷登记报告工作;
2、组织调查、核实医患纠纷相关事项,填报相关登记报告文书;
3、定期汇总、上报医患纠纷处理情况信息。
(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各业务科室分别指定1名负责人配合医务科做好医患纠纷的登记报告工作。
(三)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为医患纠纷登记报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患纠纷登记报告部门专(兼)职人员、医疗纠纷的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三、医患纠纷的登架理
(一)发生医患纠纷后,医务科专职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真填写《医患纠纷登记表》(附件1),并建立《医患纠纷登记册》(附件2)。
(1)科室负责人报告有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2)发生涉及以下医患纠纷、医疗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①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进入医患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上诉程序的;
②医院就医患纠纷对患者发生补、赔偿行为的;
③有关医患纠纷越级或领导要求督办的。
2、按照《医患纠纷登记册》的填写内容和要求,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同步记录医患纠纷处理情况。具体要求包括:
(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
(2)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讨论),形成院内处理意见;
(3)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通报和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3、及时将医患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已归档的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应有专人保管,防止遗失;同时作好以下工作:
(1)《医患纠纷登记册》所列的处理项目应按时完成,不得缺项。
(2)处理结果向患者(或家属)通报和解释时,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并存档;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
(二)责任科室在医患纠纷发生后,应当主动配合医务科工作,做好以下工作:
1、接当事人报告和患方投诉后,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调查、核实纠纷经过。
2、应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对纠纷中映的问题(或投诉人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纠纷性质和相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科室意见,书面报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即医务科。
3、对科室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和医务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落实,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督查。
(三)医患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在医患纠纷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纠纷发生后,应如实陈述事件的经过,必要时填写《医患纠纷当事人陈述报告书》,递交医务科。
2、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认真做好纠纷的处理工作。
四、医患纠纷报告
(一)医务科应严格按照《漳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暂行办法》第三章中有关要求进行情况报告。
(二)医患纠纷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传真形式报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纠纷发生的'时间,简要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
(三)重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报告至卫生局。
(四)医患纠纷未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院方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五)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解决的,院方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判决解决的,院方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五、责任追究措施
1、对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事故的医疗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对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医疗评议存在医疗缺陷的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双向转诊制度 8
1.临床医生要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对于接诊的可疑症状者直接转诊至感染科结核病门诊进行诊治和管理。
2.门急诊及住院部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例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时,按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完整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疫情报告,并将病人转诊到感染科结核病门诊进行诊治和管理。
3.放射科、检验科发现肺结核病例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时,立即将信息反馈给开单医生,告知病人到感染科结核病门诊就诊,并在《感染性疾病阳性结果反馈登记本》上做好记录。
4.体检科发现肺结核病例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时,应将病人转诊至感染科结核病门诊进行诊治和管理。
5.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收入感染科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病人出院后,及时将病人转送至结防门诊诊治和管理,并将病人相关资料一并转到结防门诊。
6.结核病门诊医生对因症就诊的初诊患者,详细询问病史,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肺结核病例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确诊病例直接在结核病专报网中进行报告、登记,对于不能确诊的疑似病例通过大疫情报告。凡就诊的患者都要在“初诊病人登记本”上登记。
7.结核病门诊医生对于不能确诊的疑似病例应转诊推荐到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并做好记录。
8.结核病门诊医生对于转诊来的患者要保存其带来的转诊单,并在结核病专报网中完善病人到位情况。
双向转诊制度 9
为了最大化利用医疗资源,并促进辖区居民的身心健康,我们医院的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双向转诊制度,并确保良好的基层患者接收工作。
一、医务人员在接到基层医务人员的电话通知或书面转诊单后,应立即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和判断,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医疗处理措施,如准备好氧气瓶、吸痰器、导尿包等设备。
二、主治医师及主管护士要及时安排人员做好迎接病人的前期工作,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主治医师及主管护士要做好病人的交接工作,承接患者的病情资料,做好信息资料登记。
四、医生应及时处理患者的病情,严格执行由上级医疗机构制定的.康复方案,并及时书写相关的医疗文件。
五、主管护士遵医嘱开展患者的治疗活动,并安置到预留病房。
六、对于转诊病号,免收取挂号费,并先诊疗后付费,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优先。
双向转诊制度 10
为切实加强对h7n9禽流感救治及转诊工作。强化对救治及转诊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防控小组及转诊小组,为h7n9禽流感救治及转诊提供各种保障。
2、对发生在辖区内的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实行首诊负责制,要及时报告,及时隔离,及时救治,不得推诿,拒收病人。
3、做好h7n9禽流感疑似患者的隔离,消毒,防止院内感染。
4、保障医疗救治的所需药品,设施,设备的供应,满足救治工作需求。
5、当疫情发生时,如果不具备救治条件,要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同时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因病情危重不易转诊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专家抢救治疗,必要时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技术支援。
6、转诊车辆应专车专用,专职人员,应带有医疗设备,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应设置专门的污染物放置区域(或设施)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等。
7、转诊后的车辆要对车辆进行消毒后在进行转运下一个病人。
双向转诊制度 11
为加强“危急值”的管理,保证将“危急值”及时报告临床,以便临床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保证病人的医疗安全,杜绝病人意外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急值 ”
指检验、检查结果与正常参考范围偏离较,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此时如果临床医生能及时得到检验、检查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失去最佳抢救机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危急值”报告、登记制度。具体项目和危急警戒值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流程
1、检验科流程:当检验出现“危急值”时,检验者首先要确认检验仪器和检验过程是否正常,然后立即电话告知有关科室医生或护士,了解病情及标本采集情况,在确认临床及检验过程各环节无 相应记录。
3、门诊部报告流程:门诊接收人员应立即向该病人门诊医生报告该“危急值”,再有门诊医师通知该病人速来诊室接受紧急诊治,必要时门诊部应助寻找该病人,并负责跟踪落实,做好相应记录。医师须将诊治措施记录在门诊病历中。
4、体检中心报告流程:体检中心接到“危急值”报告后,需立即通知病人速来医院接受紧急诊治,并助病人联系合适的医师,向医师简要说明病人的情况,医师应先行给予该病人必要的诊治。体检中心负责跟踪落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5、其他科室发现“危急值”时按检验科报告流程执行并做好登记
三、质控与考核
(一)临床、医技科室要认真组织学习“危急值”报告制度,人人掌握“危急值”报告项目与“危急值”范围和报告程序。科室要有专人负责本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实施情况的督察,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二)文件下发之日起,“危急值”报告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将纳入科室一级质量考核内容。督察室、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将对各临床医技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来自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等危重病人集中科室的“危急值”报告进行检查,提出“危急值”报告制度持续改进的具体措施。
双向转诊制度 12
一、转诊分类
1、向上级医院转诊:我院因为设备条件或技术条件的限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人向上级医院转诊。
2、向下级医院转诊:在我院经诊治后病情好转或诊断明确病情较轻,为节省费用或方便病人生活护理向下级医院转诊。
3、双向转诊(另有规定)。
二、转诊程序
1、经治医师接诊病人后对病情作出初步判断,对诊断不清楚或因病情危重我院技术无法治疗的'危重病人由经治医师开具病情证明,由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后报业务副院长审批,紧急情况下可以有科主任根据病情判断决定先行转诊。
2、经在我院诊治后病情好转及诊断明确的病人,如病人提出需转至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康复治疗的,由经治医师开具病情证明盖章后交予病人备用,无需经科主任和业务副院长审批。
3、特殊情况下如遇外国人、台胞、住院双方因发生严重矛盾可能造成严重治安问题需分院而住的病人等情况下,由科主任及时上报业务副院长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转诊。
4、业务副院长因事出差或休假时,由医教科代为审批;科主任因事出差或休假时,由科主任指定人员或高年资医师代签字。
双向转诊制度 13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加强肺结核病的报告、转诊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
二、医疗机构要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X线检查,并建议到疾病预防控中心结防科做痰检。
三、医疗机构内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要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建立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完整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肺结核病人的地址要写到村、社、门牌号,并要有联系电话,以便追踪、治疗观察;
四、防保科或公共卫生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在结核病人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在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的结核病登记本上加盖“疫情已报”章,并进行网络直报。
五、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要对登记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做好病人的健康促进工作,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股进行诊治,不得开具抗肺结核药品处方。
六、放射科是发现肺结核病的关键科室,要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摄片登记、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
七、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发现复诊病人,且病灶为活动性需要继续用药的'肺结核病人全部进行登记、报告并转诊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股进行诊治。
八、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最迟于一周内,将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股享受免费抗结核治疗,出院时一律不准带抗结核药品。
九、防保科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半月一次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十、防保科负责对乡、村及院内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十一、要求结核病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5%以上,切实提高病人的报告率、转诊率及转诊直接到位率。
双向转诊制度 14
一、在来院就诊的'患者中,如发现咳嗽、咳痰、咯血、胸痛、消瘦、食欲不振、盗汗、月经不调等,尤其是连续咳嗽、咳痰两周以上及咯血、血痰者,接诊医生应高度怀疑是否患有结核,并给予做胸部X线检查。拍胸片后,如果是肺结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要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同时填写《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单》,负责将病人转诊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进行确诊和治疗。
二、放射科是发现结核病人的关键科室,在做胸透、拍胸片后的同时,注意保存胸片,同时做好相应登记、填写转诊单、并立即通知防保科。
三、防保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卡片后,应在结核病人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在门诊医生的结核病人登记本上加盖“疫情已报”章,进行网络直报。确保报告率、转诊率达100%,转诊到位率达95%以上。
四、防保科定期对有关科室进行监督检查,奖罚措施按结核病转诊奖罚制度执行。
双向转诊制度 15
一、凡就诊三次不能确诊或治疗无效者,主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会诊,病情复杂者可作为疑难病历提请讨论,并予以记录。如不提出会诊和讨论,延误病情或发生其他意外,追究个人和科室责任。
二、病情复杂需请他科会诊,首诊医师应详细填写会诊单,注明会诊科室及目的。危重急诊病人,应护送并口头交班。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应立即指派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接诊或前往会诊。
三、病情复杂需请二科以上共同会诊时,科主任向门诊部提出,由门诊部及时组织有关科室会诊。若在夜间或节假日,由行政总值班组织有关科室会诊。
四、会诊医师在进行会诊时,应认真负责,全面复习全部病案记录,补充询问有关病史,亲自检查病人,提出诊断及处理意见。
五、对持有其他医疗单位会诊介绍信的患者,接诊医师要认真检查,并在会诊单上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门诊部盖章后转回原单位。
六、严格掌握转诊制度,转外院检查治疗的.病人,主诊医师应详细填写病案,注明转诊原因,经本科负责人或最高级职称医师签署意见后才能转诊,本院可进行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不转外院检查。
双向转诊制度 16
一、 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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