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集合【13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章程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作社章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作社章程 篇1
20xx年7月22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陈美玲。身份证号612722197805061622。出资100万元。占股20%
王秋生。身份证号612722197408051631。出资100万元。 占股20%
王忠利。 身份证号61272219740918161X出资100万元。 占股20%
王引亮。 身份证号612722197703221613出资100万元。 占股20%
王东生。身份证号612722197212171615出资100万元。 占股20%
5人发起,于20xx年7月22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神木县陈美玲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陈美玲
本社住所:陕西省神木县乔岔滩王家墕。邮编:7193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种植养殖、无土栽培、活畜饲养、农产品初加工销售。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式的财产平均量
合作社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由×××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 本社名称:某肉牛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xxx镇xxx村。
第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肉牛养殖销售,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肉牛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肉牛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组织开展成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二)统一采购架子牛、饲料和药品等;
(三)统一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四)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员
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九条 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成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销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成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成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成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成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成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成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宋文才。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成员大会提交成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成员报告。
第四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成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成员出售的产品(肉牛)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条 成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款。
第三十条 非成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成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合作社章程 篇3
近年来,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研究,并取得了显著成果。在创办主体方面,有学者表示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是其他主体不可替代的,没有政府的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发展壮大;在运行机制方面,有学者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成员对应得利益的了解程度和核心成员的出资比例对普通成员的利益实现有显著影响;在社效率方面,有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交易效率水平总体偏低,且社会效率水平最低;在存在问题方面,有学者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经营实力弱、承担风险能力差、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呈现异质性、多样性的特点。
1、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阜蒙县数据
1.1阜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果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总人口74万(截至20xx年底),包括蒙古族、汉族、满族、回族、锡伯族、朝鲜族等24个民族,蒙古族占全县总人口的20.6%,分布在全县各地。阜蒙县政府积极响应辽宁省号召,采取各项措施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至20xx年6月,在工商部门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2 445户,注册成员2万余人,直接带动10万余农民增收致富。阜蒙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类、养殖类、服务类3种,细分为粮油、蔬菜、畜禽、林果、农机、土地流转等。
1.2阜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现状调查分析
为了对阜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现状有更直观的认识,笔者选取了8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与理事长的访谈来获取第一手数据。通过调查发现,阜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多为村里的能人大户,年龄在40~60岁,文化程度以初高中为主。在此基础上,笔者对阜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主体、注册资金、机构设置和民主机制进行描述性分析。
1.2.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主体
从表1可以看出,阜蒙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由村里的能人大户发起的,占调查总数的68.8%;有21.4%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村的基层组织创办的,主要是供销社。由政府部门和企业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则较少,分别占7.5%和2.5%。
1.2.2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情况
从表2可以看出,阜蒙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中小规模为主。在调查的8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28.8%的合作社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注册资本在10万~50万元占45%;5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占26.2%。
1.2.3机构设置情况
从表3可以看出,有超过9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理事长和理事会;将近7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自己专门的会计人员;有46.7%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像企业一样雇佣了专业人员作为合作社经理。
1.2.4民主决策机制
从表4可以看出,整体来说,阜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管理的民主化方面做得不好,只有3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会召开多次成员大会,经常召开成员大会的合作社不足15%,将近70%的农民专业合作一年只召开一次或者从来不召开成员大会。
2、阜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2.1经营管理不民主
阜蒙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组建、轻规范”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规范化程度低,缺乏活力。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本没有设立自己的章程,也没有设立组织机构,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完全由理事长一人说了算,理事长也完全依靠其“牵头人”的身份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专业合作社虽然设立了章程,但真正按章程管理的不足30%。
2.2规模小,创办形式单一
阜蒙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规模上多为5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社,大型合作社的数量相对较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主体该是多元化的,创办的形式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国家也一直在大力支持不同主体和机构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但调研过程中发现,阜蒙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形式仍过于单一,有将近70%都是农民自发成立的,其他一些机构,如供销社、龙头企业等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比重较小。
2.3理事长素质低下
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与其理事长和社员的素质是分不开的,没有高素质的理事长和社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可以走得太远。但从上述分析可知,目前,阜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多是村里的能人大户或者村干部,这些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也没受过管理方面的培训,只是通过农业生产相关经验进行管理,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3、推动和完善阜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3.1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一定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发展现状相一致,不能照搬他人。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该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成不断做出调整。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管理依照章程规定进行。
3.2鼓励多形式、多领域、多层次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阜蒙县应积极响应中央号召,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主体实现多领域化,创办形式多样化。所谓多样化就是要创办生产、销售、服务等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谓多领域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主体可以来自能人大户、龙头企业、政府部门等多个领域。
3.3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理事长的素质
针对阜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素质偏低的问题,阜蒙县应加大培训力度,较为有效的做法有两种:第一种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成立培训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进行免费培训;第二种是由政府部门出面,资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到农业大学进修学习,从而提高其管理能力。
合作社章程 篇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王国庆、梁春生、张长生、张连录、马玉花、王海香、雷生元7人发起,并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贵德县茂盛种养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6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王国庆。
本社住所:贵德县河西镇上刘屯村大泉湾,邮政编码: 8117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返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牛、羊收购、繁育及销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出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 员
第八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王工)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九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5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5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晋、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决策方面,享有l栗的附加表决权。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兰)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己认购或己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己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己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i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请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执行监事或其他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en)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昕取理事或者成员大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本社成员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第十七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H向企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万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杜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本杜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技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三 个月内缴洁。
第三十一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二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三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5%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营。
第三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 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十八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井,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H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请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1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ii.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杜,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洁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己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ii.)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是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大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提出,理事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xx—20xx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责任的原则,成立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本社的名称为xx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地址为xx。第四条本社的宗旨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服务,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收益,为农民办实事、解难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乡村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本构成
第五条本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组织形式,资本主要由农民出资组成,亦可吸收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投资,从而形成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本社的资本构成包括:农民出资、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资金出资。具体实行“两头倒”的经营模式,确定具体比例由社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本社的资产由社员共同出资,并由本社管理。如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或被解散时,本社的所有资产归所有原投资人分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八条本社执行会员代表制,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社员大会是由全体社员参加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每年召开1次,由理事会召集。社员大会议程由理事会提出,或由1/3以上社员共同提出。
第十条社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决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通过本社的计划、预算、年度经营报告等;
(四)审议和批准本社的年度分红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社员投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六)决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资产和负债;
(七)制定本社规章制度和执行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本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和理事等职务。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
(二)组织和维护本社的法人地位和资产权益;
(三)制定本社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
(四)决定本社的人事任免;
(五)进行社内保密工作;
(六)制定和执行其他决策。
第十三条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并设主席、副主席和监事等职务。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情况;
(二)监督本社的资金、财务使用及其财务状况;
(三)参加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对涉及本社利益的重要决议提出质询意见;
(四)对本社的各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社员有权参加社员大会和理事会议员的选举,有权担任理事、监事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和参与决策,有权掌握本社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社员应按照本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合作社作出的各项决议,爱护本社的集体资产,维护本社的利益。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本社生产、经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做到创新、卓越和具有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本社的经营原则是:在合法、规范、透明、公正的基础上,保持和增加本社资产、提高本社效益、服务社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进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本社的经营活动应始终围绕满足社员的需求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出发,以农民为服务对象,主要经营农业、林业、渔业、养殖和服务等项目。
第十九条本社应及时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报告,并在社员大会上报审议和批准。在经营计划和预算框架内,理事会具有制订经营方案和实施决策的职权。
第二十条本社应通过实现“三化一提升”(即管理制度化、运作规范化、精细化,布局服务化)来提高本社的效益。
第二十一条本社应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社应根据实际情况选聘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本社平时应定期召开监事会议、理事会议和员工大会,及时汇报工作、交流思想、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第五章章程修订和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由社员大会通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的规定向当地的农村合作社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社有解散清算的情况,必须经过社员大会的表决,并由农村合作社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解散,由理事会进行清算,将资产和负债进行核算和分配,解散清算后,本社即告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社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社员大会后发生效力,本社所有成员必须遵守。
以上是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以共同实现农业发展和农民自我发展为目标,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促进,为乡村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合作社章程 篇6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四群”教育工作,进一步做好“五行动”示范村、快进村和进步村建设工作,平达乡20xx年初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行动中就确立了相应的示范村、快进村和进步村。一年来,我乡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贯彻落实《合作社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为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做出应有贡献,现将我乡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xx年底,全乡共发展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并全部到县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其中,烤烟专业合作社9家,姬松茸专业合作社3家,山葵专业合作社2家,核桃专业合作社1家,养猪专业合作社1家,石斛专业合作社1家,农机专业合作社2家,茶叶专业合作社1家,社员总数达4858人。
20xx年初,按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整体提高”的原则,我乡将“龙陵县利民茶叶专业合作社”确定为全乡示范社,将“龙陵县宏盛山葵种植专业合作”和“龙陵县金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确定为快进社,将“龙陵县康农石斛专业合作社”“龙陵县晨光核桃专业合作社”“龙陵县天鑫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龙陵县河尾烤烟专业合作社”和“龙陵县安庆烤烟专业合作社”确立为进步社,同时促使不同层次的专业合作社在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产品创建,盈余分配,档案资料完善,会计核算等方面有明显提高,努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1、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于我乡各村区域不同,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及主导产业等不同,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我乡各村都能较好地依托当地自然资源,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产品进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我乡注册登记的20个专业合作社中,各村都是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而创办的,围绕主导产业创办的烤烟,姬松茸、山葵,核桃、茶叶、石斛专业合作社,围绕畜牧业创办的养猪专业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服务创办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等。
2、政府牵头引导,不搞强迫命令,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到民办,民营、民受益,保持农民特色。我乡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帮助合作社做好筹建工作,制定合作社章程,发展社团等,不搞强迫命令,让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充分体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3、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宣传的舆论引导,在各村(社区)、各合作社广泛开展创建示范典型宣传工作,营造争示范、争进位,促发展的良好氛围。
4、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加强管理和引导,进一步规范合作社运作。合作社登记成立后,我们帮助和指导合作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使合作社能较好的'执行、引导合作社合法经营,不断规范合作社运作;
二是积极扶持合作社发展,使他们得到较好的发展;三是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专门培训,带领合作社负责人到龙陵培训一次,乡引导组织培训三次;四是为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等,引导19个专业合作社在建章建制上同茶叶示范专业合作社学习。
5、明确责任目标,重点打造1个示范社、2个快进社和5个进步社,做到:
a、有规范章程,有制度并上墙;
b、年度召开一次社员大会;
c、销售额、社员利润明显增长,二次返利到位;
d、财会系统健全规范,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按要求报送报表;
e、产品质量提升或有计划地开发新产品;
f、带动农户面明显扩大。
三、存在问题
我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农民收入增收,而且对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产业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本覆盖了全乡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和养殖服务业等方方面面,同时,一些承担示范项目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典型带动项目拉动,在发展现代农业,提高规模养殖比重、可扩大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互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调查发现,我乡专业合作社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1、办社目的不明确。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合作社办社目的不明确,主要表现在:
一是为了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
二是为了取得项目资金和信贷支持;
三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由于办社目的不明确,出现许多“空壳社“”家族社“等不规范的合作社。
2、设立登记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其一,有证无牌,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无生产,办公场地,不具备开业资格;
其二章程不规范,不按章程规范开展业务;
其三是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有的基本就没有注册资金
其四,是组织机构不健全。
3、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一些规定的项目支持,资金支持,金融支持(政策性)、税收优惠大都难以落实到位,有的专业合作社在建设的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工商登记后,成员则将股本有重新分退,专业合作社变成了有没无实的“空壳”完全违背了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初衷。
4、运作机制运行有待进一步规范,一些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只为个人谋私利,不为大家谋利益,谋发展,和合作社发展宗旨不符。
5、人才缺乏、科技水平低。专业合作社人才缺乏,服务水平不到位,已成为目前合作社发展的一大阻碍。
四、今后发展对策
1、重视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加强管理;
2、加大指导力度,规范合作社运行;
3、出台相关合作社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4、帮助合作社解决人才缺乏问题,引导更多的人才进入合作社管理层;
合作社章程 篇7
一、名称
农民合作社的名称,应当是具有鲜明特色的不同于既有企业的名称。如特种养殖合作社、环保种植合作社等。同时,名称和编程均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
二、章程
章程是农民合作社重要的组织管理文件,应当由发起人(创立农民合作社的个人)依据法律规定,约定了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任务职责、权益义务等规定。农民合作社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形式:章程应明确农民合作社采用哪种具体的组织形式,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合作制企业等。
2、组织目的:章程应明确组织的宗旨,如进一步推进乡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种植收益等。
3、组织范围:章程应明确组织的经营范围,如种植、养殖、销售等。
4、资金设立:章程应明确设立的资金和来源以及风险的分担和收益、亏损的分担等。
5、组织架构:章程应明确成立农民合作社的会员数量及会员条件。
6、会议制度:章程应明确常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的'职责、组成、改选、解散等事项。
7、财务制度:章程应明确资产的管理、财务报告的公示、税务报告的送交、账务审查等。
8、权益分配:章程应明确盈利利润额度的分配方式,以及每份股票的价格、购股方式及所持股份限制等。
9、法律适用:章程应明确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展开经营所需的补充协议。
三、社员
农民合作社的社员,应当居住在建立农民合作社区域,且必须是农村居民。加入农民合作社需要符合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条件,包括认同农民合作社的工作宗旨、遵守农民合作社的章程规定、认购农民合作社股份等。
四、责任
农民合作社的各种决策机构、成员应当按照法规、章程及工作计划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所企方案负责,并定期向社员公布经务及决策规定。
五、财务
农民合作社应当定期披露财务状况与利益情况,包括每年的利润公开、分红方案公开、财务报告公开等事项,要求完成财务与税务记录,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协作社百分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晨安排建立协作社被许多社员人为一个集体,但要遵循法律法规。即成为途中的唯一大股东,需要占有协作社总股份及有决定权的股份,做到协作社的全资股东。
七、督导
农民合作社应当设立监事会监督公司的运作,确保公司采取合法、公正、公平的决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总之,农民合作社章程范本是指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和运作程序等方面规定的重要文件。农民合作社应该依照章程的规定进行运作,遵循法律法规,以确保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合作社章程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_________等人发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本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合作社成员达到_150________人以上,每______5___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时,其意见记入。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_________元;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_______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________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___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_________区经管站备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 篇9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宣传员”
为使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依法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和意义,由分管局长带领,专门从局机关抽调长期从事注册登记和法制宣传工作的业务骨干,向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耐心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农民带来的发展机遇,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和特色的认识,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让农村一家一户自主经营的各种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业组织起来,由分散的单户经营到集中起来抱成团,形成规模和力量。广大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日益加深,兴办专业合作社的热情高涨。
二、开设“绿色通道”,做好“引航员”
一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提供全程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免费提供章程及其他申请材料、参考样本,保证了农民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有的放矢,少走弯路。二是积极为前来办理合作社的`农民提供登记辅导、政策咨询等,帮助设立人完善登记资料,制定章程。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申请者提供又好又快的登记服务,并在注册登记中实行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指导服务。三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开设了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免收登记费,精简登记注册流程,尽可能缩短办照时间。
三、规范组织发展,做好“监督员”
1、实地走访农业合作社,调查了解合作社设立后社员组合、章程落实、资金运作等情况,坚持“发展一个、成熟一个、壮大一个”的工作思路。在规范中促进合作社发展。
2、积极开展创建、管理专业合作社方面的辅导、咨询活动。不断提高其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3、加大对相关市场的执法力度,清查农资、农机等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等坑农、害农行为,把12315消费者投诉站和消费维权联络站延伸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消费维权和农资打假保护的重点,以保障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建立长效机制,做好“管理员”
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该局从合同帮扶、商标兴农、经纪活农、维权护农等方面建立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长效机制。
1、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涉农合同帮扶工程的重点。支持其发展“订单农业”,根据其专业特点推行农业订单示范文本,实行跟踪指导服务:联合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把合同法规培训与农业科技知识培训结合起来,帮助其解决签约、履约中的问题,以维护订单双方的合法权益。
2、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其参与商标兴农发展战略,在整合涉农产品的注册商标、培育和发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时,注意发现和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并为其使用知识产权提供合法空间。
3、通过扶持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引导、鼓励其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发展、壮大合作社的整体实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向城市超市、社区菜市场和便利店配送农产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资超市和农家店建设,改善农民进城销售农产品的市场环境。
五、积极解难释疑,做好“协调员”
该局通过走访,针对全县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技术力量薄弱、本地市场需求不足、资金不足等实际困难,一方面主动与相关企业取得联系,积极倡导“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引导合作组织开展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合作,实现企农互助。另一方面向相关部门反馈信息,协调多个企业、多个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给予帮助和支持。该局还组织人员与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结成帮扶对子,实行定期走访,跟踪服务,现场办公。及时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帮助解决。同时,充分运用职能搭建信息平台,培训经营管理人员,极大提高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
合作社章程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由、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年(或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
2、
3、
……。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万元(其中人口股万元,农龄股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本社设人口股、农龄股、。
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
农龄股的享受对象及份额: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
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
(方式一)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等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等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
月和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本社董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本社监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 篇11
xx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程
(20xx年xx月xx日设立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
本社住所:xx市xx镇xx村,邮政编码: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收购和销售成员种植的xx统一采购、供应成员种植xx所需的种苗及肥料,为成员提供xx种植技术咨询服务。
合作社章程 篇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陈民章等5人发起,定名为陈民章野猪养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县曹寺乡肖庄子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风险共担。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圈舍建造、饲料喂养,野猪买卖等与生产有关技术、信息服务及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 员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承担规定的出资额,经理事会审核通过,成为本社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社公积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还;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社规定的份额出资;
(三)维护本社成员共同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四)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和合同,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五)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是: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个人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二条 成员死亡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必须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继承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理事会讨论通过次日起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享有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增减成员和成员出资额;
(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五)决定本社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条 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员权利。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员出资额标准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除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实体、对外担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成员在50人以内的,设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设5名理事。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等有关事项;
(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
(五)讨论决定工作人员工资、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本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组织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执行监事一人。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由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侵害本社利益行为,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监督成员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量(额)记录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执行监事召集,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社的内部机构由物资供应部、市场营销部、技术服务部和综合部构成,其职责和人员聘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出资额实行份额制,每份出资额为5000元。每个成员基本出资额为一份,超出基本出资额的部分享有附加表决权。
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额时,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成员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转换为出资份额。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分类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五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按接受时的现值入帐。形成财产的,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积金(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决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
第三十七条 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按成员帐户中记载的资本份额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经监事会审核的财务报告,并按期向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四十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审计监督,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社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作出分立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作相应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员人数减少到5人以下;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决议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本社解散、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合作社章程 篇13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合作社,社址设在,第三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 、等;收购、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合作社编辑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xx万元,分为xx股份,每股xx元,其中xx入股xx万元(xx股),社员入股xx万元(xx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社员编辑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机构编辑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xx人,任期为xx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xx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xx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xx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xx人,任期xx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终止清算编辑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附则编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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