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时间:2025-03-31 09:55:06 赛赛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1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考勤和请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院职工(在职在编、招聘制及返聘职工)。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医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4小时,下午3小时。

  第四条

  各管理科室(班组)应实行排班制度。排班可根据科室特点实行月或周排班。实行二线值班的部门应将排班表提前呈交至主管职能部门,由主管职能部门汇总后交医院办公室,并张贴在医院总值班室。

  第五条

  职工上班或值班应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前准备;特殊部门需要更加提前上班的除外。

  第六条

  迟到、早退、中途脱岗10分钟--30分钟者扣个人月质控分1分;30分钟--1小时扣个人月质控分3分;超过1小时计旷工半天,扣个人月质控分5分;超过4小时计旷工一天,扣个人月质控分10分,由科室在奖金核算时扣除。

  医院职能科室对管理部门进行考勤时,发现的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职能科室只对管理部门进行质控,扣质控分到科室,由科室落实到个人。

  第七条

  一月内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八条

  年度累计旷工达3天(含3天),扣发年终奖50%;年度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扣发年终奖100%。

  第九条

  对于因无组织纪律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者,是在编职工的,医院报上级部门予以除名,是招聘制职工的,医院予以解聘。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的;

  2.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急诊除外);

  3.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4.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院者。

  第十条

  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回院必须向人事科销假。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在医院工作区内进行扑克、麻将等娱乐活动,如有违反的,先行下岗一个月,下岗期间停发工资及奖金,重新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职工着装应规范整洁,不得穿工作服上街、进食堂及会议室。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来接班,交班者不得离岗,否则交、接班人员均按脱岗或旷工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双方责任。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或晚来值班,必须及时通知科室负责人,待批准后方可休息或晚来(极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按旷工或迟到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不能私自换班,否则造成后果追究其双方责任。如需换班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换班,并做好书面记录。私自换班扣双方当事人月质控分2分。

  第十五条

  职工不服从岗位调动,在组织正式谈话或通知之日起三天不到新岗位上班者,从第四天起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应如实报送科室全体职工出勤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科。实际未出勤按出勤报送或实际未出勤但在报送表格中不记录的,造成出勤记录不真实的,由科室负责人和科室考勤员负责。考勤资料是职工节日福利发放的主要依据。因考勤错误造成职工相关福利发放差错的,由科室承担负责。

  请假管理

  第十七条

  探亲假的管理

  1.本院在职在编和招聘制职工,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以汽车、火车、高铁、轮船等医院允许报销的旅行方式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2.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及计算路程假、路程费用,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

  3.职工配偶与职工父亲或母亲同居一个县(市),职工享受探望配偶探亲假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假待遇。

  4.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5.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职工当年结婚的、见实期(试用期)、当年累计六个月以上病假者、事假超过30天的、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6.探亲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7.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其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其自理,超过部份由医院负担。

  8.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第十八条

  婚假的管理

  1.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

  2.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再婚职工同初婚职工享受一样的婚假待遇。

  4.婚假不享受车船费补助。

  5.婚假及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第十九条

  丧假的管理。

  1.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假期3天(不含路程)。

  2.丧假不享受车船费补助。

  3.丧婚假及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4.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

  第二十条

  产假的管理

  1.正常分娩假期98天(14周),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系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系晚育的,另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3.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5.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

  6.怀孕7月以上,科室不得安排晚夜班。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晚夜班。

  7.怀孕后至产前15天请假的假期及产假已逾期的,不按产假管理。确因身体原因请假的,按病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管理

  1.休假对象:凡本院正式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均可享受年休假。

  2.假期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5.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6.累计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7.累计工作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8.已经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5、6、7项规定的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9.年休假可一次性批假,科室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10.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含绩效工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事假的管理

  1.职工先休完本年度的年休假后方可请事假。

  2.职工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但不足1月的发给15天工资,超过1个月的停发其工资。职工属经济核算科室的奖金按原核算办法进行核算;不属经济核算部门的,假期超过15天但不足1月的,享受当月一半奖金。

  3.科室负责人请事假后,应保持通信畅通,如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在1个小时内返院的,应向主管领导报告。

  4.当年事假应予累计计算,超过15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岗。

  第二十三条

  病假的管理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除政策另有规定的外,病假不享受奖金待遇。

  5.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四条

  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审批权限

  1.除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办理相关请(休)假手续。

  2.事假审批权限:普通职工、班组长及临床、医技、药学、后勤等科室副职请事假,首先经所在科室同意,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下同)由所在科室主任批准;

  3天以上10天以内,由主管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人事科批准;事假在10天以上但不满1个月的,由主管职能科室分管负责人、人事科审核后,分管院领导批准;事假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的,主管职能科室、人事科、分管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批准;超过3个月的由人事科提交医院办公会讨论批准。

  科室主任、护士长、职能科室正副科长(级)等中层管理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的必须经职能科室科长(科长请事假省此环节)、人事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离开岳阳地区的,尚需报院长同意。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下3天以上的事假,除前述程序外,均需经院长批准。

  副院长(级)以上领导请假,按组织程序办理。

  当月请假超过15天,取消当月职务津贴。按医院职代会通过的决议,一律不办理停薪留职的性质请假。

  3.病假审批权限:门诊病假必须以本院专科主任或上级医院开出的疾病证明为依据。住院病假必须以专科病历记录和专科主任开出的住院证及出院诊断书为依据,原则上以本院或上级医院的相关证明准。门诊病假3天之内(含3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超过3天,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再报人事科核准、备案。住院病假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科核准、备案。病假假期结束后,确因病情严重,需继续病休的,须经专科主任复诊确定后,再按程序办理休假手续。出院休息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急诊病人可先抢救治疗,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虚构病情或以其他不法方式取得相关证明的,不能作为请假依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产假、职工放射(疗)假的审批权限:经科室、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再到人事科核准、备案。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副院级领导工需直接向院长报告,特殊时期需要上级领导部门同意的,应及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所有员工。

  三、工作制度

  1、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2、打卡制度

  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

  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

  3、惩罚制度:

  迟到10分钟以内扣5元、10-25分钟扣15元、25-60分钟扣30元、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许总同意)

  四、休息与请假制度

  每月定期休息2天,休息修提前至少一天向许总申请(同一天不能有两人以上同时休息)

  请假需提前向许总申请,扣当月工资的1/30。如没有提前申请按旷工处理罚款150元

  五、加班管理

  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本规定中所指的“加班”,包括以上加班、加点两种情况。员工在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加班加点不作为加班,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时,可申请加班,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否则为无效加班。

  加班申报及补偿规定按小时计算每小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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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提供重要依据,特制定本制度。医院的考勤管理由院办公室负责,各科室(工会、离退休科、医务科、护理部合而为一,药械科、供应室合而为一)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考勤员职责:

  一、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二、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三、妥善保管考勤簿和各种休假凭证。

  四、及时汇总与报告单位考勤结果。

  第二条全院在岗的所有正式聘用职工和临时工一律为考勤对象。各科室应在5日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或组织有关人员对全院考勤工作进行日抽查、周巡查,月考核,10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进行公示,将工资奖金核算表及罚款单报计财科。

  第三条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公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工作时间规定:

  一、医院实行每周五天半(40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通常周六上午做为职工补休假日,遇工作需要时,另行特别通知周六上午半天工作。

  二、医院实行的作息时间: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5月1日—9月30日: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注:日常依据正式通知的工作时间执行。

  第五条事假规定:

  一、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假满前也应提前办理续假。科室主管凭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

  二、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请假3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7天(含7天,下同)由分管院长审批;7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副科至副院级干部、中级职称以上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办和人事干事请假一律由院长审批。请假人员事毕向批准人销假,不办理销假者,视为旷工。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因加班、代班、顶班等原故积存下来的补休假应在当月补休完,不准累积,超过三天或当月无法补休者,须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与相关部门予以及时的调休。特殊情况者,经院长批准,可以薪销假,每日40元。需补休假者若无即时办理的备案手续,一般不给予认可。

  四、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凡请事假5天以下者,扣发事假日全部薪资。凡请事假5天以上15天以下者,另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补贴。凡请事假15天以上30天以下者,另加扣年终奖。凡请事假30天以上者,另加扣一倍岗位津贴。年度请事假15天以上或4次以上者,失去年度优秀评选资格。请事假违反院规定外谋职业营利者,按旷工处理。

  六、职工直系亲属病危、逝世,凭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或病危通知书可请3天带薪事假,旁系亲属丧亡可请1天带薪事假,超过带薪事假规定时间,按本条第五款执行。

  第六条病假规定

  一、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

  二、副科至副院级干部、中级职称以上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办和人事干事请休病假审批权限为:1天由分管副院长批准,1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三、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休病假审批权限为:1—3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4—7天以内由分管副院长审准,7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四、院长休病假7天以内由行政副院长批准,7天以上报经省民政厅批准。

  五、在医院工作的人员,休病假者均须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由办公室负责核实假期时间。

  六、女职工人流、上环、引产等,视为病假处理。

  七、职工休病假工资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83号〕文件规定执行,享受相应的福利费,不享受各项岗位性津补贴。取得资质的外聘人员减半发给月工资,享受相应的福利费,不享受各项岗位性津补贴。外聘临时用工人员按已定月工资按日折算发放。病假30天以上职工失去年度优秀评选资格。由省级以上医院认证并经院认可的因公负伤者,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婚假规定:

  一、达到法定婚龄的职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5天。

  二、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职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23天。

  三、婚假须提前1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第八条产假规定: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享受产假。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1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有薪假。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持医院证明的难产为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孩,增加产假15天。

  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4

  第一条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

  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

  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

  6)、外来人员;

  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

  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4)、当年产假98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条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必须书写请假条,并需通过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有效,外单位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处理)。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相应分管领导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原则上不执行。

  第三条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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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任何人不得无故请假。

  2、请假必须到院办公室填写请假条,交上级主管批准后交财务处备案。

  3、请假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请假条,以便院部安排人员替班,或自己安排人员调班。

  4、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除扣除请假当天工资外,额外扣除2天工资,在院部公示栏公布。

  5、当班人员外出必须填写外出登记表,如查出不在岗,而且没有登记者,扣除当天工资。

  6、指定登记地点和请假地点是院办公室。

  7、部门领导包括院长外出也必须到院办公室进行登记。

  8、员工请假由上级部门领导批准,但是上级领导必须做好替班安排工作,如有问题向院长请示。

  9、部门领导请假由院长批准,院长不在必须电话告知,院长必须安排好替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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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应具备的条件

  (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注:"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本省内原则上不安排探亲。

  2、探亲假时间:

  (1)职工国内探亲:

  ①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

  ②未婚职工探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

  (2)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

  ①已婚职工探配偶四年一次,假期6个月,一年一次,假期30天,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0天。

  ②未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个月,三年一次,假期7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一年一次,假期20天。

  ③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职工探亲:出境探兄弟姐妹四年一次,假期40天。

  (3)有关规定:

  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一方探亲一次。

  ②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并按实际需要给路程假。

  ③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报销30%。

  ④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医院报销。

  ⑤批准出境探亲的,其境内(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报销与国内探亲的`职工相同,境外路费与医药费均自理。

  ⑥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请假天数扣发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地方性补贴、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

  病假:

  1、病假审批程序及手续:职工请病假时间在三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四天至一周内的,报主管职能部门审批,一周至二周报人事处审批,二周以上报行政副院长审批。职工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均由本院门诊部出具。传染病、重要脏器器质性疾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需长期疗养的,应由专科医师会诊并与院领导商定病假期限。

  2、在外地探亲、休假职工如患病,需当地医院专科医疗证明,原则上只许请一周病假,并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30天以内,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小于14天按请假天数扣目标考核奖,超出14天停发目标考核奖、地方性补贴。

  (2)病假31~60天,停发地方性补贴、岗位补贴、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和绩效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按90%计发。

  (3)病假61~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90%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满10年,发100%基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均按80%计发。

  (4)病假超过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70%基本工资,工龄满10年,发80%基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均按70%计发。

  (5)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持主管医师签发证明书,经副主任以上医师认可,并经院部允许后,方可恢复工作。

  (6)因公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扣发工资。

  (7)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事假:

  非紧急重大事项,原则不予请事假。事假天数允许以年休假冲抵。

  事假审批程序及手续:各处(室)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院办、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的,还须报请院长审批。一般职工请事假3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3~5天由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由人事处审查报院领导审批,职工请事假需填申请单,批准后交科室统一考勤。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保留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丧假:

  1、丧假1——3天。

  2、有关规定:

  (1)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亲、配偶和子女)以及岳母、公婆死亡,均可批准请丧假。

  (3)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4)经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5)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婚假:

  1、婚假3天,晚婚假另增加12天。

  2、有关规定:

  (1)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经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6)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生育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标准为: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至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5、上述产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6、上述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护理假: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晚育的职工,男方可以享受7天护理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

  哺乳假: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发80%基本工资,停发各类津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7

  一、各科按照科室的大小、床位的多少及医院有关部门的要求,单独或联合值班。每一专业科室均体现三级负责制,即一线值班、二线听班、三线咨询。

  二、交接班必须准时,接班者提前十分钟到岗,在未交接清楚之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三、值班医生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生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的情况,并做好床头交接。

  四、各科室医生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人的病情和处理情况记入交接班本,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生对危重病人应做好病程记录,并扼要记入交接班本。

  五、值班医生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

  六、值班医生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示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七、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本科室值班室留宿,不得离开疗区,22点以后在重危、疑难、急诊无须抢救处置的情况下,可适当休息,不得大脱大睡,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对病情变化的病员应及时诊治,如有科间会诊离开病房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八、值班医生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人未能休息时,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休。

  九、每日晨上班后,值班医生将病员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将危重病员的情况向经治医师交代。

  十、对危重病员应开通绿色通道,先抢救后办理各种手续,并及时报告或请示总值班。

  十一、未取得执业资质证书的医师、进修医师或实习医师一律不准单独值班。进修医师或实习医师书写的文字记录,应由带教老师审阅、修改、签字。

  十二、遇有突发事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派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出诊时,白天由医务科、门诊办调动,节假日及夜间由总值班安排急诊科值班人员出诊,并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及药品。值班人员要听从职能部门安排,职能部门同时另行抽调病房值班人员完成急诊科正常医疗工作。

  十三、值班者做好病房管理,清理探视人员,维护病房秩序,做好病房四防安全。

  十四、职能部门定期进行医疗质量检查、考核,对违反上述规章制度者依据情节给予扣罚100200元。因违反该工作制度而导致的医疗纠纷,将按照《吉林市中心医院医疗缺陷管理规定》处罚。

  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8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做好消防工作。严格遵守消防条例、法规、防火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制度的行为。

  1、布置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消除火灾隐患。

  2、对本部门的防火重点要专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发现隐患及整改。

  3、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

  4、做好上班前、下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5、发现火险积极扑救并及时准确报警,控制火灾发展。

  6、熟悉本岗位的环境、设备、物品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班前班后的防火安全检查,清楚安全出入口的.位置,熟悉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摆放位置、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工作。

  7、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地方或物资库,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各类物品按条例有关规定存放,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8、不准在办公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对暂时使用的易燃、可燃品要.及时清理。不准将衣物放在台灯罩上烘干或在室内、房间内焚烧物品,下班前要关闭电脑等用电器。

  9、不准使用电器设备加热东西,如因工作和维修使用电烙铁或其他电热工具时要注意防火安全,人离时要切断电源。

  10、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行政部批准。

  11、外来施工人员须在医院内夜间作业时,必须由行政部批准并安排专人实施安全管理。

  一、 责任区划分:

  责任区一:一楼门诊负责人:冯爱英;

  责任区二:二楼内科负责人:刘桂珍;

  责任区三:三楼妇产科负责人:祁荷荣;

  责任区四:四楼外科负责人:陈富英;

  责任区五:综合办公楼负责人:张足梅。

  二、 工作安排

  1、原则上周一与周二不得安排休息,节日假由组长临时合理安排。

  2、工作服等浆洗工作尽量安排在周一与周二。

  3、责任区卫生工作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由各责任区主任负责分配。

  4、每月对全院卫生进行一次大扫除,通力协作,保证安全。

  5、因维护全院卫生清洁工作需要,保洁人员必需随叫随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怠慢。

  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9

  1、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拖布及一切卫生用品要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2、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3、手术室内应设无菌手术间、一般手术间、隔离手术间;隔离手术间应靠近手术室入口处。每一手术间限置一张手术台。传染病患者及感染性患者的手术应当在隔离手术间进行。

  4、进入手术室人员须换手术室专用鞋、帽、口罩、工作服,要求自己的衣服、头发与口鼻不能外露,手术人员工作鞋一人一用一消毒、清洗。手术结束后,医务人员脱下手术衣、手套等物品放入手术间指定位置,洗手后方可离开手术室。

  5、手术器具及物品必须一用一灭菌,能压力蒸汽灭菌的应避免使用化学灭菌剂浸泡灭菌。手术室所用物品、器械、敷料在开包前应再次检查有效期,符合无菌要求方能使用,术中均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各种无菌溶液,应注明开启日期、时间,棉花、棉签、纱布、酒精、络合碘尽可能使用小包装。

  6、手术用器具、物品的.清洁和消毒灭菌由消毒供应室集中消毒供应。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7、麻醉用器具应定期清洁、消毒,接触病人的用品应一用一消毒;严格遵守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规定。

  8、严格执行手卫生制度,洗手刷应一用一灭菌。

  9、无菌手术和有菌手术分别安排,以免交叉感染。若条件不具备时,应先做无菌手术,后做有菌手术。一类手术不得接在二类手术后进行。隔离病人手术通知单上应注明感染情况,严格隔离管理。术后器械及物品双消毒,标本按隔离要求处理,手术间严格终末消毒。

  10、严格限制手术室内人员数量。手术时门窗关闭,尽量减少人员出入和在室内走动。

  11、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必须湿式清洁,每周固定卫生日。

  12、接送病人的平车定期消毒,车轮应每次清洁,车上物品保持清洁。接送隔离病人的平车应专车专用,用后严格消毒。

  13、手术废弃物品应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于不同包装袋(盒)内,有专人收集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14、建立健全日常清洁、消毒制度,并定期进行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监测。

  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10

  1、为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及时处理院内各类突发事件,医院实行院领导带班、行政职能科室主任轮流总值班制度。

  2、带班领导正常工作日应保持通讯畅通,接到电话10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应24小时在岗。

  3、总值班实行24小时在岗负责制。负责处理下班后及节假日医疗、行政等事务,并进行值班情况督查。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接到报告电话,应详细记录时间、对方姓名及内容并做好办理结果记录。

  4、总值班应坚守岗位,保证医院办公室电话和总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问题应积极处理,特殊或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协调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予以解决。

  5、院内抢救和重大群伤事件总值班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院长和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负责组织抢救,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做好病人的转运、分流、救治及伤情上报等工作。

  6、总值班要认真做好值班交接记录,并与下班人员当面交接;凡本班未处理完的重要事情,应及时告知院办公室转办或报告院领导。

  7、医院办公室负责安排、通知带班领导和总值班,每日早8时参加总值班交接,地点是当日带班领导办公室,并及时更换值班牌。

  8、总值班人员按照排班表依次交接,若因故不能按时值班的,必须经过院办公室同意,方能与他人调换值班。

  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11

  为深化院部职责制度建设,细化院部内涵建设,营造“幸福、精致、安全、高效”的工作氛围,故对总值班制度职责进修修订,具体事宜如下:

  1、医院总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在岗制,次日需在院部行政例会上对值班期间院内医疗运行、安全秩序、设备设施等相关情况进行行政交班。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实行简易交接班程序(即两人交接班制)。

  2、总值班实行双人值班制,白班(夜班)制、中班制、总代班制,具体工作由白班人员安排(详细人员名单见附表),如因个人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总值班调换时,应及时上报院办公室至院部同意。

  3、医院总值班人员须保持总值班室内环境、被服设施整洁。值班人员要及时将总值班电话、全院职工签到簿及值班日志完整交接至下一位值班人员手中,值班日志需完整记录并签名。每日职工上班签到工作,应严格参照院部的`签到要求,严禁代签、冒签等xx行为发生。

  4、医院总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昼夜),需不定时巡视各病区、科室工作情况,发现人员脱岗、院内医疗及其它安全隐患等异常情况时,要记录在值班记录中并及时将情况汇报分管院长、院办公室、医务科。各科室人员要积极主动配合医院总值班工作,特别是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主动第一时间与医院总值班取得联系。

  5、医院总值班人员应明确院内制度职责,值班期间手机须保持畅通无阻。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发生饮酒、脱岗等xx行为。

  6、医院总值班人员夜间值班期间应汇同保安人员对全院水、电、气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情况巡视,特别是雷雨霜冻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大巡视力度,在遇到突发安全问题及隐患时,总值班有权进行紧急处置。

  7、医院总值班人员值班期间突遇特发情况时,在征得院领导授权下,根据情况处置需要,有权临时调动院内的人员、资金、物品。当遇到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突发疫情时则必须第一时间向院长、分管院长、医务科汇报,各科室人员应积极配合医院总值班关于医疗人员的临时调配工作,不得故意推诿,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医疗事故、纠纷,则由当事人负全责。

  8、凡因医院总值班人员擅离职守、失职、处置不当而发生的医疗、安全等相关责任事故,由院部按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9、院领导、院办公室分周对总值班在岗、在位及制度职责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将在行政早会上进行通报并记录在案。

  10、本制度从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12

  一、医院行政总值班制度是指医院行政干部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代表院长行使全院行政指挥权,以保证医院正常运行而设的一种管理制度。行政总值班由医院领导和各职能科室中层干部轮流担任,由医院办公室负责安排值班。

  二、行政总值班的主要职责

  1、处理非办公时间的医务、行政、后勤和临时事宜,来访接待,来电记录、回复及与医院业务、行政管理有关的咨询工作。

  2、负责传达上级的重要指示和通知精神,并负责处理有关事宜。

  3、组织、协调全院性的`重大抢救,紧急的院内外会诊等突发性重大紧急医疗工作。

  4、处理临床、医技科室的请示报告,解决紧迫的后勤保障问题。

  5、检查各科工作人员午间、夜间工作情况,以及全院水、电、治安等工作。

  6、对于在值班时间内发生的重大工伤、交通事故、大批中毒或特定传染病、紧急伤病情况等,在组织处理的同时应立即报告院长;对紧急的重大手术、医疗事故等应及时报告院长并通知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安排。

  7、派车只限于接急诊及医疗、救护用车。

  三、行政总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制度办事,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凡本班未处理的重要事情,应对下一班明确交待,并及时报告院长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或由下一班负责组织处理。

  四、值班期间保持通信畅通,电话保持24小时开机。

  五、有关行政总值班顺序和要求详见医院办公室有关规定,行政副院长为总值班分工领导,院办负责组织实施。

  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13

  一、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和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值班人数可根据科室大小和床位多少而定,科室较小,医师和床位较少的,病房和急诊可安排统一值班。

  二、各级值班医师每日准时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急、危重病员和新入院病员的情况,并做好床边交接班。

  三、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急、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接班本,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各级值班医师对危重病员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人值班日志。

  四、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病程记录,危重病人当时完成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

  五、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六、各级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视病房情况允许离开时,不得超过医院范围,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同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随叫随到。

  七、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等特殊情况,可根据情况给以适当补休。

  八、每日晨,值班医师应将病员情况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九、药房、检验、放射、b超、心电图等科室,应设有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班时间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14

  1、急救医疗科实行二十四小时三班值班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急救医疗工作不间断的'进行。

  2、值班医生在科室领导不在的情况下,由当班技术职称最高的医师负责灾害事故、紧急特需服务等医疗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做好文字记录并及时向科室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

  3、对规定交接的值班室物品及医疗器械要当面交清。

  4,夜间和假日值班,次日酌情予以休息,节日值班予以补假。具体轮休顺序,必须服从科室领导统一安排,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换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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