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转让合同合集1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转让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买卖转让合同1
卖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四至界线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门面楼和空地位于靖边县县城林荫路东侧,四至界线为:东至王家庙村民空地 ;西至林荫路人行道道沿;东面长 米;南至居民 后墙根处,北至居民 南墙根和树巷;南北长 米,合 亩,门面楼 层 平方米,该宗土地门面楼一次性永久出售给乙方。
二、价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空地 亩,每亩人民币 元,合人民币 元;门面楼 平方米,每平方 米 元,合人民币 元,空地、门面楼总合计人民币 元。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在20xx年5月份以内乙方开发时无任何争议时,甲方将剩余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四、双方责任
1、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应将该块土地房产手续全部移交给乙方,并全力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2、该块空地在乙方开发使用期出任何争议、阻挡等事项全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相关经济损失。
3、乙方在约定时间内给甲方付不清购地款时,预付款全部归甲方所有,该块土地、门面楼由甲方处置,乙方无权干涉。
4、该宗土地门面楼国家、当地政府部门征收税费规定哪方的哪方自行缴纳。
五、未进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转让合同2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________机械让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________机械/工程机械概况
品牌:__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__
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价格:_______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承诺对上述________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乙方基于该承诺购买上述________机械。如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________机械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五、________机械现状已由双方确认。因该________机械系二手旧机,甲方对于________机械的运行状况及工作状况均向乙方作了充分的说明,乙方对于该________机械的现状以及日后运行可能出现的问题均已了解。
六、________机械由甲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地区)交付给乙方,乙方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乙方对________机械的运行状况及设备数量、质量有任何不符合双方在本协议中的说明及约定的,应当场以书面形式交由甲方确认并由双方协商解决,交付后即视为验收合格。
风险告知: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协议。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协议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故在产品验收的时候要谨慎。
七、________机械交付后,因该________机械的运输、运行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________机械本身的故障、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所产生的损失,交付后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和违法事故责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如甲方在________机械交付后承担了上述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九、因履行________机械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十、本________机械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买受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转让合同3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 市 区第【幢】【座】【单元】号的房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土地证号为。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
第三条、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甲方50%的购房款 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
剩余50%的房款由乙方在房产证等权属证照变更后交付之日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遇有节假日,日期相应地推迟。
第五条、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房款的当日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钥匙、水电煤气费缴付专用存折或者其他凭证、有线电视用户证、物业费缴付、宽带使用凭证等所有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相关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的权利凭证。以上按照实际原已有的办理,如原无则无需交付。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之日前所有水、电、煤气、物业、电话、宽带等所涉及的'费用已经结清,不存在欠费。否则,费用由甲方继续承担,并向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有权进行处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和障碍。
第七条、自本合同约定的房产办理交付之日起,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物业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20%违约金。
第九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
第十条、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所涉所有税、费等全部由乙方负担。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XX年 月 日
买卖转让合同4
甲方(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双方兹就淘宝网商铺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以共同遵守。
第1条转让内容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财物(包括虚拟财物;包括相应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如下:
(1)甲方的淘宝网账号(网址:;原注册人:;ID号:),连带该账号下的网页、销售记录、资料等;
(2)甲方的支付宝账号(原注册人:)。
(以上统称该店铺)
第2条转让价格与交付
2.1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2.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2.3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店铺,包括交付如下资料:
(1)淘宝店铺账号与密码、注册的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甲方支付宝账号与密码、支付宝数字证书、密保问题答案、注册的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乙方接手、操作、管理该店铺所需要的其它材料、信息等。
(4)如乙方接手、操作该店铺需要甲方的适当协助与咨询的,甲方应予配合。
乙方接收上述资料的指定电子邮箱:。
2.4甲方交付时应按年月日时分时该淘宝店铺的原状交付给乙方。
2.5甲方交付支付宝账户时,应自行转出账户内的款项。
第3条双方权利义务
3.1乙方接受交付前因甲方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该店铺的认证工作原由甲方办理,乙方接手后有权继续以甲方名义正常营业,参加淘宝网举行的等相关活动等,但接手后的一切合法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2乙方承诺在取得店铺所有权之后,保证经营合法性,否则所产生的对第三方权益有损害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债权债务、民事及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
3.3甲方签订此协议之后,即同意日后不得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向淘宝网与支付宝主办方索回此帐号密码等相关电子记录。
3.4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账号被盗等)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配合淘宝网找回密码,但遇淘宝网变动、更新升级等是由而引起的有关赔偿归乙方所有。
3.5乙方接手后,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乙方接手后的一切合法经营成果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甲方无权干涉。
3.6如果淘宝网在未来的处理中,因为本日之前的刷号、违规要处罚或者关闭本淘宝账号,甲方要全权负责,并赔偿乙方损失。
3.7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开卡银行账号、绑定邮箱、邮箱密码、绑定手机号等所有相关信息。
第4条违约责任
4.1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回该店铺,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4.2甲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付义务。
逾期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3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处罚、对第三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4甲方违约将该店铺收回,或甲方导致乙方事实上无法操作该店铺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回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要求甲方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第5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6条附则
6.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买卖转让合同5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该机动车转让,并制定本合同,合同事项如下:
一、甲方有壹辆厂牌型号为型车出售(转让),车号为______号车身颜色为____色,乙方愿意接收,拟定价为人民币___万___仟___佰___拾元。
二、随车转让证件:(有证件的用"√"代替,无证件的用"×"代替)
1、行驶证()
2、登记证书()
3、养路费截止日期()
4、车购税证()
5、营运证()
6、保险证截止日期()
7、二维卡日期()
8、车辆年审至()
9、运管费截止日期()
三、车辆概况
1、车辆原挂靠单位或个人是:。
2、车辆使用性质是:
3、车辆登记年份
4、该车发动机号码是
5、该车车架号码
四、付款方式:
本次交易付款方式分两种,经甲乙双方同意认定后,在方式壹或者方式贰之间选择注明:方式壹:乙方当场付清车款,须立即签字本合同,签字即生效,不再另立字据或是现金收据。方式贰:乙方先付定金计人民币元,余款人民币元,在限期日内付清,如乙方付定金后在限期内没有付清余额或不要该车,该定金视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经甲乙双方同意用方式,进行这次交易付款方式。
五、产权纠纷
车辆在交易期间,如甲方的.机动车辆被有关行政机关查封或发生产权纠纷,及车辆按揭贷款未付清造成档案不能转移,以及自行改装车辆、损坏车架号码或发动机号码造成该车不能过户,甲方应无条件退还全部车款,并赔偿乙方实际相关损失。如该车在生效时间前所有的违章记录(包括违章电子警察记录)全由甲方负责处理,费用归甲方承担。
六、交通风险
乙方接车后,行车过程中,一切交通风险由乙方本人承担,与甲方无关。车辆交易必须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甲方必须提供该车变更过户时车管部门必用的相关手续,并协助乙方办理,费用有方承担。乙方接车前的一切关于该车的债务及刑事、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必须确保该车辆证件合法有效。旧机动车转让、汽车质量双方当场认可为准,车款两清后互不退还。
七、违约
本次交易钱、车交付两清后,双方签字本合同立即生效,不得反悔,如甲乙双方任何方反悔,则按该车成交款的百分之二十做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乙方付清车款后,该车产权归乙方所有。
八、补充条款或其它:
九、本合同以上一至八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壹式两份,签字时间为年月日时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转让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大厦的中介服务。
1、乙方需要购买的'房地产为:____________________大厦
2、房地产地址:广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地产建筑面积:74.52平方米(按实际交易平方数为准)。
4、房地产以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7000元(按实际成交价为准)
5、该房地产按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按实际交易金额为准)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乙方提供中介服务,有权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甲方为乙方寻找出售的房地产对象,提供房地产权属资料并如实告知乙方。促成乙方达成买卖合同。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询问交易进展情况,甲方必须如实告知,不得隐瞒。
2、甲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乙方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的,乙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支付甲方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条中介服务费、协办手续费给付
甲方促成乙方主签署买卖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 (¥_________)为中介服务费。
甲方促成乙方签署买卖合同后,甲方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协办手续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买卖转让合同7
甲方:
乙方:
双方兹就淘宝网商铺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以共同遵守。
第1条转让内容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财物如下:
甲方的淘宝网账号,连带该账号下的网页、销售记录、资料等;
甲方的支付宝账号。
第2条转让价格与交付
2.1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2.3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店铺,包括交付如下资料:
淘宝店铺账号与密码、注册的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甲方支付宝账号与密码、支付宝数字证书、密保问题答案、注册的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乙方接手、操作、管理该店铺所需要的其它材料、信息等。
如乙方接手、操作该店铺需要甲方的适当协助与咨询的,甲方应予配合。
乙方接收上述资料的指定电子邮箱:。
2.4甲方交付时应按年月日时分时该淘宝店铺的原状交付给乙方。
2.5甲方交付支付宝账户时,应自行转出账户内的款项。
第3条双方权利义务
3.1乙方接受交付前因甲方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该店铺的`认证工作原由甲方办理,乙方接手后有权继续以甲方名义正常营业,参加淘宝网举行的等相关活动等,但接手后的一切合法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2乙方承诺在取得店铺所有权之后,保证经营合法性,否则所产生的对第三方权益有损害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债权债务、民事及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
3.3甲方签订此协议之后,即同意日后不得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向淘宝网与支付宝主办方索回此帐号密码等相关电子记录。
3.4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配合淘宝网找回密码,但遇淘宝网变动、更新升级等是由而引起的有关赔偿归乙方所有。
3.5乙方接手后,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乙方接手后的一切合法经营成果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甲方无权干涉。
3.6如果淘宝网在未来的处理中,因为本日之前的刷号、违规要处罚或者关闭本淘宝账号,甲方要全权负责,并赔偿乙方损失。
3.7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开卡银行账号、绑定邮箱、邮箱密码、绑定手机号等所有相关信息。
第4条违约责任
4.1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回该店铺,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4.2甲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付义务。
逾期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3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处罚、对第三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4甲方违约将该店铺收回,或甲方导致乙方事实上无法操作该店铺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回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要求甲方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第5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位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6条附则
6.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买卖转让合同8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 万元(人民币)整,大写 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时,支付万元的定金。
2.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房产证同时,由乙方支付剩余房款。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 房屋过户
在房屋定金交付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在办理产权证和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该房屋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水、电、气、暖等安装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的xx年月 年月日
买卖转让合同9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买卖转让合同10
甲方:,汉,现年岁,生于月日,家住县镇村组,身份证号码:。
乙方:,汉,现年岁,生于月日,家住县镇村组,身份证号码:。
甲、乙方经协商,就甲方位于村组(小地名)的平方米农村土地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共(其中靠宽米,至向外延伸米)的经营使用权永久转让给乙方。此块土地的具体四界为以为参照,上至,左抵,右至。
2、甲方保证此块土在转让之前的经营使用权合法属于甲方,且无任何纠纷及债务抵押,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一切损失。
3、乙方的转让金支付按照每平米万元。甲方在支付转让金是,乙方应立即将该土地实际交付乙方,同时系于该土地的一切权利也一并移转给甲方。在以后因国家政策等原因应续签承包使用合同时,甲方必须就相关签订事宜协助配合乙方办理。
4、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在该土地上建房等相关的事宜时,甲方均不得拒绝、推诿、拖延等,否则必须支付该转让金双倍违约金给乙方,并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5、甲方向乙方承诺,现转让的.土地属于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现第三人追索的事宜等,需双倍支付乙方给付的土地转让金及赔偿相关损失。
6、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雨水污水的排出场地和必要的通行道路。
7、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先支付万元给甲方。余款在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好相关转让手续后,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民委员会存档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9、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委会主任: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
买卖转让合同11
甲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该地块位于 ,土地宽度约 米,土地长度约 米,土地总面积约为 平方米。
二、转让价格
土地的转让单价为 元/立方米,转让总价约为人民币 万元。(注:最终土地转让总价计算方式:土地转让单价×实际面积。)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1、土地总价分三次付清
(1)第一期,签约日乙方支付甲方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 %。
(2)第二期,该土地按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三通一平时,乙方支付甲方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 % 。
(3)第三期,甲方把土地使用法人姓名通过有关部门更改成乙方法人姓名时,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更改后的有效凭据,乙方支付甲方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剩余部分。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10%计算;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将土地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土地买卖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地款。
四、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转让合同12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房权证( )字第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1.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及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1.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1.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万元整(含柴棚)。
第五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二○○五年八月五日抵押贷款元整,贷款期限为叁年,至二○○八年八月五日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争议
1.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时效
1.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买卖转让合同13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中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万元/亩(包括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买卖转让合同14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因_______需要,向出卖人购买粗铜,根据国家《民法典》等法律条规,本着友好合作及互惠互利精神,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现经充分协商,一直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务必信守。
一、产品、数量、金额、交货时间
二、质量标准:符合______________标准。
三、交货地点:出卖人指定仓库交货。
四、运输方式:买受人自提,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五、合理磅差:±1%双方互不计较。
六、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买受人应当在每批交货当时提出,并不得动用,经出卖人确认后,出卖人仅负责索赔。其他产品质量问题及产品数量异议须在每批交货当时提出。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先款后货,买受人每月主动配合出卖人书面对账。
八、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10%货款的违约金。逾期付款每日加付千分之五货款的违约金。逾期付款且产品价格上涨的,出卖人对逾期付款的产品有权主张所有权保留,可要求买受人退回逾期付款的货物,或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格上涨所造成的价差损失。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或买受人拒绝书面对帐的,出卖人有权中止发货或取消订单。买受人逾期提货的,如遇价格下跌,买受人应按原约定价格支付货款;买受人逾期提货的,如遇价格上涨买受人应按上涨价格支付货款。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出卖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章后传真与原件同等有效。
2、买受人及其经办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贿赂或者变相贿赔出卖人经办人。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禁止买受人借钱、借物给出卖人业务人员,否则视为商业贿赂。买受人及其经办人如违反约定,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增加支付相当于50倍商业贿赂的违约金给出卖人。
3、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卖人:______(盖章)
出卖人代表人: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受人:______(盖章)
买受人代表人: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转让合同15
卖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四至界线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门面楼和空地位于靖边县县城林荫路东侧,四至界线为:东至王家庙村民空地 ;西至林荫路人行道道沿;东面长 米;南至居民 后墙根处,北至居民 南墙根和树巷;南北长 米,合 亩,门面楼 层 平方米,该宗土地门面楼一次性永久出售给乙方。
二、价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空地 亩,每亩人民币 元,合人民币 元;门面楼 平方米,每平方 米 元,合人民币 元,空地、门面楼总合计人民币 元。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在20xx年5月份以内乙方开发时无任何争议时,甲方将剩余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四、双方责任
1、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应将该块土地房产手续全部移交给乙方,并全力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2、该块空地在乙方开发使用期出任何争议、阻挡等事项全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相关经济损失。
3、乙方在约定时间内给甲方付不清购地款时,预付款全部归甲方所有,该块土地、门面楼由甲方处置,乙方无权干涉。
4、该宗土地门面楼国家、当地政府部门征收税费规定哪方的.哪方自行缴纳。
五、未进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中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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