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范本(精选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xx市餐饮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烹饪技艺,餐饮服务,餐饮文化研究,餐饮教育培训,烹饪与食品营养研究,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主、自治、自养的原则,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沟通政府与餐饮业之间的联系,指导全市餐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繁荣xx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xx市贸易与粮食局、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xx市赤城路3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餐饮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风建设;
(二)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政府和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行业有关工作,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参与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参与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组织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等;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引导帮助餐饮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营销策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六)开展饮食文化、饮食营养、烹饪理论和技艺的研究,受委托组织餐饮行业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促进xx菜点和餐饮食品的开发与经营,推动餐饮食品操作技艺的工业化与产业化;
(七)组织指导餐饮业的职工教育与培训,提高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协助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企业等级和职工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定工作;
(九)组织餐饮行业的烹饪技术,餐厅服务技术比赛,开展国内外餐饮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创办餐饮业刊物和网站,向会员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拓展行业宣传舆论阵地;
(十一)组织有益于餐饮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其它条件:
1、团体会员:各餐饮业的公司、集团与饭店、酒家、饮品酒吧等,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餐饮(烹饪)学校、研究机构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依法成立,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餐饮企业职业经理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师,相当于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医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和烹饪文化研究工作者,从事餐饮业工作多年、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热爱餐饮(烹饪)事业,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员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单位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实行替补制)。对于热心餐饮(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团体会员铜匾、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发展餐饮(烹饪)事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铜匾或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铜匾或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届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可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决定停止活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xx年5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xx市餐饮业与烹饪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与管理、烹饪技艺、餐饮企业管理与烹饪的理论教育、理论研究和食品营养卫生以及与餐饮业有密切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含县、市)跨系统、跨所有制的行业性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餐饮行业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针,改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加强行业服务;组织企业管理和烹饪技术研究、交流;推广餐饮科学知识,培养经营管理与烹饪及服务等专业技术人才;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为促进改革开放,振兴和繁荣餐饮事业服务,为丰富人民生活和行业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协会在xx市民政局直接登记,接受xx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为:浙江省xx市。
第七条本团体的活动区域:浙江省xx市。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餐饮业和会员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餐饮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餐饮企业的正当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维护餐饮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2、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发展与管理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调控市场当参谋。
3、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实施餐饮业国家标准、并参与对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推行,推广现代科学管理办法,支持企业运用信息化技术促进产业创新和品牌建设。
4、向餐饮企业和会员传递有关政策和经济科技信息,收集发布行业动态和市场信息,为企业和会员提供法律、业务咨询等服务;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5、组织与参与各类烹饪技术交流和比赛,开展烹饪理论、技艺和膳食营养研究,推广特色菜和服务方式,提高餐饮行业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管理水平,以及烹饪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6、指导餐饮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推进企业品牌意识,协助有关部门搞好企业等级和职工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促进餐饮事业发展的事项,开展有益于餐饮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7、搜集整理宁波餐饮史料和积累现代餐饮业和烹饪发展资料,编写宁波餐饮行业发展史和烹饪理论以及操作技术资料,编辑出版宁波名店、名菜和特色菜肴书籍。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大类。
第九条(一)团体会员: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大中型饭店、宾馆、酒家等各县(市)、区的餐饮业协会、重点餐饮企业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教育院校、研究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
(二)个人会员:餐饮业的经营者、管理人员和技师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技师、餐厅服务师、热心餐饮与烹饪事业的教学人员、营养师、研究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凡承认本会章程,热爱烹饪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凡自愿参加协会者,无论是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由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本单位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人,对于热心餐饮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秘书处应向会员发给证书并向团体会员发给匾牌。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4、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编印的餐饮和烹饪书刊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向协会提供技术资料,研究成果,反映情况,对发展餐饮业和烹饪事业提出建议;
4、按规定交纳会费,两年不交会费,且事后不补交的视为自动退会
5、支持、协助、配合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6、为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与帮助。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并收交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中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届满应及时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选举理事、监事;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3、决定召开或推迟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4、推荐下一届理事人选;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8、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人数在3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工作。常务理事会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3、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4、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每月召开一次,安排协会具体工作事项。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关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2.熟悉业内情况,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能力及协调能力;
3.当选后任职届满不超过70周岁;
4.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如年龄符合,可间隔当选。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时间不能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当选。
第二十七条选举本团体理事采取等额选举的方法由会员大会直接无记名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大会选举所需的'计票人,监票人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换届筹备小组拟定候选人名单,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将大会投票人数和票数统计结果签字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罢免程序,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会员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表决通过,才能罢免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3.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5.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及在会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设立原则及职责
1.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为3-5人,人数应为奇数。
3.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作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5.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6.对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务,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7.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意见,提出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监事任职条件:
1没有担当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理事的会员;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3具有与担当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4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6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7监事任职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1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2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列席理事会会议;
4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第三十五条秘书处设置及职责
1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2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套相应工作人员;
3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4协会秘书长为专职;
5秘书处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6秘书处开展办事机构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2执行理事会决议;
3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活动;
审核并提请会员的吸收或退会;
5代表本会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6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资助和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4.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经费支出
1.办事机构的正常开支;
2.召开会议和举办有关活动的费用;
3.编印和交流资料、书刊等支出;
4.对各项技能比赛、技术创新有显著成绩者的奖励;
5.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现金及资料,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于20xx年12月18日由xx市餐饮业与烹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餐饮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由xx地区从事餐饮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xx籍在外从事餐饮行业的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的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搞好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餐饮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是xx商务旅游和粮食局,登记管理部门是xx民政局,同时接受xx商务旅游和粮食局与xx民政局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本会设在xx联星街道永佳路湘东情四件宝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全县餐饮业的规划布局,行业发展,行业标准,相关政策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加强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推广科学现代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进行行业价格协调,加强行业统计分析,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3、组织行业的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工作。接受由主管部门的委托授权办理专业资质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产业素质。推广新的科技成果,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技术及编辑行业内部刊物。
4、组织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有关部门的委托授权下,创建自主创新型、节约型、安全生产型、诚信、和谐企业,开展绿色餐饮创新活动,开展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研究行业开拓市场和科学管理的经营。进行经营交流和质量与绩效评估,为行业的持续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5、组织行业的会展活动,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6、组织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7、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8、通过各种途径采取不同形式,为我县餐饮业培养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建立人才信息资料库,并组织行业专家为企业咨询和中介。
9、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代表会员向行政有关部门反映各种要求,意见和建议。
10、受政府委托或会员的要求,处理属于行业内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交入会员申请;
(二)必须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会长会或会长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并确定协会工作的方针和业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得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报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的资助、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保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章程经20xx年xx月x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是以xx省餐饮服务业、制造业、美食消费者、研究和教学者,以及饮食文化现象为工作对象;由热爱、研究、推广餐饮与饮食文化的个人和企业(如:饭店、酒楼、餐馆、餐厅、酒吧、茶室、小吃店等),以及食品加工、食材种养殖及供应、社区生活服务、餐旅地产等,与餐饮业关联的教育机构、研究机构、专业媒体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发展、自律、维权、服务、共赢”为指针,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行业、企业及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团结、组织并服务于餐饮美食消费者、创造者、研究者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致力于弘扬中华饮食文化;以“食以民为天”为指导思想,打造和践行“绿色饮食、科学膳食、文化美食”的科学餐饮理念;规范餐饮企业经营行为,打造餐饮与美食品牌;协调全省餐饮行业的联合与协作,增强美食消费者、创造者、研究者及相关企业之间的融合与交流;促进餐饮产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服务产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专业,构建事业,提升餐饮产业在云南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增加就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努力。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xx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省各州、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xx省昆明市拓东路5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协会以创建“服务云南餐饮的一站式服务机构”为发展目标和服务宗旨,围绕“服务、自律、发展、维权、创新”的指针,具体开展的业务工作如下:
(一)向会员宣传并组织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业务指导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愿望和诉求;
(二)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和xx省出台的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
(三)对行业重大问题、发展趋势和文化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和专题考察,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委托下,开展行业评估论证、专项调查研究、统计、培训、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及产业损害预警等公共事务服务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宣传推广、组织学习、督促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接受政府委托参与编制和修订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参与对执行标准的指导、监督和评定工作,引导和帮助企业编制地方民族风味餐食技术标准、其它企业标准及企业联盟标准;
(六)协助政府引导和组织餐饮服务企业实施“名企、名店” 品牌工程,通过扶优扶强、重点支持,引导餐饮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注重文化和品牌塑造,构建以文化为支撑的企业管理和运作模式,以此推进餐饮行业和企业的品牌化、特色化、规范化、规模化,逐步培育出众多各具特色的餐饮龙头企业;
(七)协助政府引导和组织餐饮服务企业实施滇菜“名师、名厨”工程,通过技能比赛、专题培训等方式,为行业培养一批有工匠精神的滇菜烹饪名师、名厨(精英总厨)。关心滇菜文化名人的成长,建立有利于其脱颖而出的机制,培养一批通晓民族美食文化的饮食文化专家。
(八)协助政府引导和组织餐饮服务企业实施滇菜“名菜、名点、名小吃”研发创新工程,通过深度挖掘和精细整理云南民族餐饮文化和地方餐饮特色文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名特菜品评优评选活动,宣传推广滇菜精品,打好“绿色食品牌”;
(九)协助政府制定科学餐饮业基础设施发展和建设规划,引导和组织餐饮服务企业参与打造具有地方特色、民族文化氛围浓郁、影响力大的美食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区”,全面提升餐饮业档次、水平、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对云南“名企、名店、名师、名厨、名店、名小吃”等进行打造与推广,提高餐饮行业和餐饮企业的品牌竞争力。
(十一)协助政府引导和支持中小餐饮门店发展,促进各类早餐、快餐、地方小吃、社区餐饮、外卖送餐、食街排档、农家乐等大众化餐饮经营方式向连锁化、品质化、特色化发展;
(十二)协助政府引导和组织餐饮服务企业实施滇菜“走出去”工程,支持滇菜名牌企业走出云南,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向海外输出滇菜厨师,开展对在海外开设滇菜馆和外派海外厨师的服务,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滇菜烹饪表演和宣传,塑造新派滇菜形象,提高滇菜的知名度;
(十三)协助政府做好餐饮产业链建设,打好绿色食品牌和生态文明牌,充分发挥我省高原特色农业和自然生态优势,积极推进餐农结合,推进绿色和生态餐饮原辅料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
(十四)协助政府引导和帮助餐饮服务企业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提高产品质量,配合餐厨垃圾和废油的资源化处理,大力发展环保型绿色餐饮;
(十五)发挥中国滇菜研发中心的辐射作用,引进科技创新机制,开展专项课题、专项技术、学术研究与交流等活动,做好滇菜产品设计工作,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新一代的餐饮与美食研究与制作人才;
(十六)完善餐饮业人才培训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整合现有餐饮职业培训资源,建立餐饮业培训基地,形成餐饮人才培训和资格认定体系,开展餐饮业各岗位职业培训工作,组织行业服务及烹饪技能比赛活动,为企业培养人才提供专业培训服务;
(十七)根据行业需要举办餐饮美食文化节庆盛会、会展交流、宣传促销、制作表演和技术比赛等活动,逐步在全省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主题突出、定期定点举办、有一定影响力、有实效的餐饮美食文化节会活动,打造我省餐饮美食文化的整体形象和品牌;
(十八)协助政府、引导和组织餐饮服务企业开展餐饮业市场监测统计分析工作,建立餐饮业统计调查和信息管理制度,对餐饮业发展及市场运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扩大餐饮业的数据采集渠道和分析覆盖面,掌握餐饮业发展的第一手资料,收集国内外相关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十九)办好专业刊物和微信宣传平台,组织编写餐饮与美食专业著作,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餐饮与美食及滇菜的宣传,大力传播云南美食文化,营造有利于餐饮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快我省餐饮业发展;
(二十)组织宣传餐饮与美食文化和专业消费知识,建立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渠道,通过展示、评价、享受和研究美食的系列活动,引导消费者形成科学、文明、营养、健康的美食风尚;
(二十一)组织开展与国内外餐饮与美食界及相关团体、机构和企业的餐饮与美食文化及各种技术流派的交流与合作系列活动,学习、推广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工作经验、餐饮与美食文化和技术成果;
(二十二)组织开展市场开拓、专家咨询指导工作。配合政府为餐饮服务企业投资者提供入市指导服务,包括可行性分析、战略规划、专业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策划;
(二十三)组建餐饮与美食业总经理、总厨、经理人、相关从业人员、会员单位及消费者的活动平台,研讨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反映意见、建议、愿望和诉求,与相关方面协商、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十四)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餐饮业诚信经营、失信惩戒、良性发展机制和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体系,指导和监督执行行业规范和有关政策法规,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的引导、组织和监督工作,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维护和树立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二十六)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二十七)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指导和帮助本省各州、市搞好当地餐饮(饮食)行业协会的建设,加强与各州、市餐饮(饮食)行业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履行好行业服务、协调、管理、自律等职能;
(二十九)抓本会秘书处自身建设,发展会员,收取及合理使用会费,制作和颁发会员牌证及会徽;
(三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开展面向行业和社会的相关有偿服务,开办经济实体,以保证本会正常开展各项工作,并不断得到提升和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入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团体单位会员
(1)由本省各地的餐饮及相关协会携所辖会员入会;
(2)由本省各地的美食城、美食街区统一管理部门携所辖企业入会;
(3)由有3家以上(含)餐饮或相关企业的集团公司或连锁经营企业携所辖企业入会。
2.单体单位会员
(1)酒家、餐馆、酒吧、茶室等;
(2)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的餐厅(餐饮部);
(3)通过合规获得各项荣誉称号品牌认证的餐饮企业和相关企业;
(4)为餐饮服务企业提供原辅材料、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种植养殖企业、生产厂家、供应商家;
(5)与餐饮服务及美食有关的咨询、管理、教学、研究和出版的企业、单位及团体;
(6)其他行业中与餐饮服务及美食有关的企业、单位及团体等。
(四)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1.热心美食及美食文化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
2.从事餐饮服务业经营管理工作多年并有丰富经验的职业经理人;
3.从事餐饮服务与美食教学、理论研究的工作者,以及有关科技人员;
4.新闻媒体的专题记者、餐饮服务及美食文化书刊的作者或编辑人员;
5.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厨师、营养师、餐饮服务师、调酒师等专职人员;
6.通过本会各项荣誉称号品牌认证的个人;
7.从事餐食原辅材料种植、养殖的专业户;
8.热衷于美食的爱好者。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者,向xx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索要相应表格,并与以下资料同时提交:
1.xx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入会申请书》,xx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登记表》或《个人会员入会登记表》,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需如实填写。单位会员的入会登记表需加盖公章,个人会员的入会登记表需有本人亲笔签名;
2.单位(个人)会员基本情况介绍;
3.单位会员需提供有效资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4.单位会员如属于餐饮经营单位范畴,还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如属于供应服务商单位还需提供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5.个人会员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关领域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和白底电子证件照。
(二)本会会员部收到入会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通知其入会并于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会费;会费收到后,本会开具《xx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完成会员会籍注册,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该会员即可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会对全体会员实施注册管理制,首次入会的会员完成信息录入,并按年度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协会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六)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它会员的活动;
(三)遵守行约行规,接受违约违规处罚;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支持、宣传和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提出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建议和设想;
(八)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九)给本会会员提供最大限度的消费优惠;
(十)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十一)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十二)正确使用、保管由协会颁发的证书、扁牌及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标识等;
(十三)按会费标准和缴费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管理
(一)本会原则上不在各州(市)直接发展会员,但对各州(市)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本会可直接发展其加入本会;
(二)通过本会各项荣誉称号品牌认证的企业和个人,原则上在获得荣誉称号后即为当地餐饮(饮食)行业协会的会员,对自愿加入本会的,本会可直接发展其加入本会;
(三)对分布在各州(市)的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进行管理和服务,并指导、帮助、督促其开展本会需在全省或某一地区开展的各项工作;
(四)对分布在各州(市)的本会常务理事会员和副秘书长会员,由本会直接进行管理和服务;
(五)对分布在各州(市)的本会理事会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的餐饮(饮食)行业协会进行服务和管理;
(六)对分布在各州(市)直接加入本会的各类会员,由本会直接进行管理和开展服务工作;
(七)各团体会员对所辖会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八)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4.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本会将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本会将予以公示: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五)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六)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数不少于150个,且不低于理事数的1.5倍,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包括: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专家顾问,交常务理事会表决;
(五)向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通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提交内部管理制度草案,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开展工作所产生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个人普通会员给予50%的优惠)。
(二)理事单位3000元/年(个人理事给予50%的优惠)。
(三)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个人常务理事给予50%的优惠)。
(四)会长(含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个人副会长给予50%的优惠)。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1.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2.省餐饮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社会保障等开支。
3.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开支。
4.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5.《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开支。
(二)协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三)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审计。
(四)各分支机构年度经费支出不能超过其年度会费收入。
第五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20xx年7月6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简称“合肥餐协”。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饭店、宾馆、酒家、团膳、快餐、小吃、酒吧、饮品等餐饮服务业经营管理、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烹饪理论、餐饮教学和食品营养研究及餐饮产业链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等自愿结成的具有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品质化、互联网、产业链”为指引,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弘扬祖国饮食旅游文化,提高烹饪技艺和餐饮管理水平,促进合肥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为企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xx市商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党建工作机构是xx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党委。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xx市庐阳区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8楼。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xx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党支部和xx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活动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党组织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设书记 1 名,委员成员2 名。进入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充分表达组织意见,体现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社会组织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二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本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书记由管理层人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应参加管理层有关会议,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党支部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支委委员应当到会。党组织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其他支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支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五条 本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本会党支部的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与市场调研,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企业状况和需求,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委托,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制订,参与制订(修订)行业准入条件、行业标准;
(三)规范市场秩序,制订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实施职业道德准则、诚信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以及餐饮企业关系;
(四)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五)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或论坛,不断提高餐饮企业素质;
(六)开展创名店、名牌、名品、名师等活动,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参与事故鉴定等相关工作;
(七)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发展举办餐饮产业大会、项目推介会、技术比赛、美食节、研讨会等,为餐饮产业发展搭建平台,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主动与国外行业协会、餐饮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参与餐饮行业活动,引进先进的餐饮管理经验和技术;
(九)认真研究餐饮资源配置、规模经济、连锁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问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证。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组织餐饮服务业技术与管理培训,开展餐饮、烹饪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制定行规行约等。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铜牌)。
(四)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4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铜牌)。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履职,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熟悉行业,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心健康,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个人社会征信记录良好;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1人。会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代表本会出席政府部门相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xx年9月10日第九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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