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章程

时间:2025-06-16 09:51:06 小英 章程 我要投稿

老年公寓章程模板(通用5篇)

  如何制定老年公寓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老年公寓章程模板,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老年公寓章程模板(通用5篇)

  老年公寓章程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___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开办、主要从事养老、托老、心理疏导等社会性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创造和谐社会尽心尽力。为党和政府分忧,帮天下父母解难,替天下儿女尽孝。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__________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姓名:___ 性别: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姓名:___ 性别: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姓名:___ 性别: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___ 金额:_____元

  出资者:___ 金额:_____元

  出资者:___ 金额:_____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养老服务;

  (二)托老服务;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____年__月___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老年公寓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养老护理院。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七路与龙苑路与交汇口56号。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资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土地及其地上建筑)举办,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社会资金。

  第七条 本单位由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和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共同举办。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理事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一条 本院坚持公益性服务方向,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托底保障职能,遵循和“康复养老护理一体化”的理念,借鉴和引入国内外先进的养老管理体系、护理和康复技术、人才培养和发展的成功模式和经验,为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和其他失能、半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护理服务,承担养老服务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人才培养、品牌推广和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辐射带动等职能。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保障养老公共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本市老年人提供赡养照顾、介护康复、医疗与临终护理等服务;本市养老护理技术标准制定及宣传推广;全市养老护理培训示教;养老服务应急保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在中共深圳市民政局党组领导下成立深圳市养老护理院党支部,党组织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重视和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单位运营管理,发挥把方向、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紧密联系群众,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开展工作,发挥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协调各种关系,化解矛盾,担负起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的责任,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

  (三)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等在本单位得到贯彻执行;

  (五)党章党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十五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会同主管部门提名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人;

  (二)监督本单位重大工作决策规范;

  (三)监督本单位运营管理工作;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职责:审定本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审定本单位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和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财务等基本管理制度、运营管理目标、绩效评估结果等事项;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或增补理事;确定本单位院长遴选机制及薪酬、考核奖励办法,组织遴选委员会,任免由理事长提名的院长;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撤销的规定及部门负责人任免的方案,决定由理事长或院长提名的副院长、财务总监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审议本单位工资总额方案;审定本单位的人员招聘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岗位竞聘(聘任)及岗位管理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及按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原则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审定本单位的薪酬分配方案;听取、审议院长为核心的管理团队的工作报告,并对院长工作绩效进行检查和考评;对本单位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理事会认为需由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产生方式、任期: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由举办单位分别提名推荐4名理事候选人,市民政局和理事会遴选聘任的院长为当然理事;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辞职。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议事规则: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共同提名推荐,经理事会以不少于全部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通过后任命。执行理事1名,由院长担任。理事会可决定其本身的程序。理事会按需召开,召开需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参会方为有效,表决某一事项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正反双方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拥有最终决策权。

  理事长职权:确认理事会议题及召开时间和地点;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理事会有关文件;召开由院长等管理团队组成的理事长办公会等形式以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代表理事会签署必要的文件;提请理事会审议院长及副院长、财务总监等人选的任免;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发布或授权其他理事发布理事会重要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理事长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由理事长指派理事代行其职权。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出资方,在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制度约束下,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理事会、管理团队和相关制度的运作执行情况。监事会原则上由3名监事组成,由政府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或者法律、审计、财务等业界的“两代表一委员”担任,由市民政局推荐。监事长由监事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院长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院长产生方式:市民政局会同理事会制定遴选标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本单位运营管理团队。运营管理团队负责人即院长,由市民政局根据相关程序聘任,实行合同管理和任期制,院长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院长主要职权:按照理事会决议自主履行职责,接受理事会领导及监事会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确保机构运营各项工作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定期向理事会汇报经营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人员调配情况及其他重大事宜;组织拟定本单位的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理事会审定后组织计划实施并督促目标达成;组织拟订本单位的运营管理目标、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资源优化配置方案、财务资金分配方案并实施;组织拟定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员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有关人员,加强团队培训,确保团队稳定性,提升团队业务能力;对本单位运营管理质量和效率负责,引进优秀的管理模式,控制成本,提升效率,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健全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组织拟订本单位的薪酬分配、福利、年金以及工作人员考核等人事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负责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理事会和主管部门汇报;负责维护相关外联单位的友好关系,代表本单位开展社会公共关系活动,树立良好的机构形象;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纠风、信访、综治维稳、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保密等工作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

  内设机构设置及撤销由理事会拟定并组织实施;设立综合管理部、医护部、社工部、康复部、财务组。

  (一)综合管理部承担文件、会务、接待、党务、人事、宣传、采购、信息化管理、资产及仓库管理、食堂管理、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工程维修)等工作,并承担基建、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消防安全等安全工作。

  (二)医护部承担老年人医疗照护、慢病管理、生活照料、健康档案、能力评估、家属沟通、服务安全、健康教育等工作。

  (三)社工部承担老年人教育、健康宣传、心理慰藉、志愿服务、家属沟通、投诉处理、文娱活动、出入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

  (四)康复部承担老年人康复训练、能力评估、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五)财务组承担服务收费、预算决算、账务管理、税务票据、资金管理、财务分析等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按需享有生活照护、医疗诊治、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权利。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遵守单位管理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照料、护理等服务;注意个人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通过规定渠道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按时缴纳入住费用,积极配合院方工作,家属积极探望老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组织长者委员会,定期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建议;

  (二)定期以召开座谈会、网上征询意见等方式征询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建工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本单位明确社工部为服务对象投诉、提出意见的受理部门,通过意见箱、电话等方式接收服务对象的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并规定日期内给予回复。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依法依规提供养老服务;

  (二)在市民政局指导下,为老年人提供兜底保障养老服务;

  (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结合老年人服务需要,提供“医、康、养、护、社”整合式照护,重视老年人生活品质化建设;

  (二)提供医疗基础服务,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监测,链接外部资源,与医院建立医养合作关系,发展远程会诊、紧急就医、老年人健康管理、名医会诊等服务,增加医疗服务力能力;

  (三)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适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建立认知专区、安宁疗护专区,完善分区管理,推行老年大学、园艺服务、中西医特色康复服务等项目,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与幸福感,让养老更有温度;

  (五)链接社会资源,探索建立智慧化医养管理系统,布设智能化科技服务安全产品,助力服务质效提升。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严格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和配置的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院全职工作人员在正常学习或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完成的理论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该工作人员和本院共同所有;本院与其他单位合作产生的理论和应用型成果,原则上合作各方共享,具体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现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本单位每月应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及财务说明书,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本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依规为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章程;

  (五)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需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或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全体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当报举办单位审议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应在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清算组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本院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 方案,报举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21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养老护理院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生效。

  老年公寓章程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 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 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新兴县新城镇敬老院。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黄塘路7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筹。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新兴县新城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兴县民政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提供收养服务,弘扬救助精神。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隶属新兴县新城镇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本单位在新城镇党委的领导下,遵守党的章程, 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

  优势,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镇党委决策部署的重头举措;

  (二)贯彻执行敬老院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五)资金使用、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提名和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负责审核本单位

  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 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资产、

  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并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新兴县新城镇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职责。接受新城镇党委领导,贯彻执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产生方式。由新兴县新城镇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三)任期。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期限;

  (四)考核。依照事业单位规定和本单位职责进行考核;

  (五)议事规则。凡属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需

  经集体讨论,再报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

  (二)职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在举办单位领

  导下按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接受举办单位监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设院长1名,内由12名工作人员负责院内供养长者

  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入住长者及家属对本单位服务宗旨及业务范围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和文字表述等方式

  向院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入住长者及家属须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好院内的管理章程,不捏造歪曲事实,不影响其他长者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一

  大家一起共同营造及维护院内良好舒适的环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本单位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函件、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者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执行国家敬老院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会 议决定的事项,依法依规围绕本单位主要任务及岗位责任分工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

  (二)建立健全护理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 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 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 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 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

  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 2023 年12 月29日经新兴县新城

  镇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 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

  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新兴县新城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 2024 年. 1 月 1日起生效。

  老年公寓章程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龙泉市养老服务中心。

  龙泉市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住所为龙泉市龙翔路199号。

  第三条 服务中心是经中共龙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龙泉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6万元,由龙泉市民政局出资。

  第五条 服务中心宗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丽水市委和龙泉市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六条 服务中心业务范围: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和文件;负责养老服务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资金补贴、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保障五保对象进行集中供养;制定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展各类老年文化和文体活动。

  第七条 服务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龙泉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为龙泉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龙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龙泉市民政局的权利: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龙泉市民政局的义务:

  (一)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服务中心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龙泉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服务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服务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服务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党组织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党组织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服务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服务中心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和文件;负责养老服务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资金补贴、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保障五保对象进行集中供养;制定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展各类老年文化和文体活动。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充分调研,提出问题;民主议事,集体决策;提交民政局班子会议通过;执行决策;监督和落实反馈。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大会定期召开,由党支部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应到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根据上级的部署,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服务中心主任。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服务中心的财务由龙泉市民政局统一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服务中心由龙泉市民政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丽水市、龙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和省、市、县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龙泉市养老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丽水市、龙泉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龙泉市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龙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老年公寓章程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住所为缙云县大源镇稠门村稠门三188-1号。

  第三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是经缙云县人民政府批准,由缙云县大源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开办资金10万元,由缙云县大源镇人民政府出资。

  第五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农村特困老人提供服务。

  第六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行业管理部门为缙云县民政局。

  第七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登记管理机关为缙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缙云县大源镇人民政府(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

  (三)审核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考核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日常业务和党建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缙云县大源镇人民政府(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缙云县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宗旨,维护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党组织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党组织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六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全面负责办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院务管理委员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二)充分讨论。在会议主持人汇报议题后。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三)逐项决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事项实行一事一议,逐项研究讨论,对讨论的每一个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意见,院长应该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做好会议记录。

  院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缙云县大源镇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大会定期举行,由负责人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决议;

  (八)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缙云县大源中心敬老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老年公寓章程】相关文章:

老年公寓章程范本09-07

嘉祥县萌山老年公寓章程09-20

寒假老年公寓的实践报告11-20

老年公寓可行性报告07-06

老年公寓可行性报告06-08

老年公寓可行性报告11-09

章程和章程修正案09-16

组织章程07-15

医院章程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