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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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范本(通用10篇)

  现如今,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范本(通用10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x县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x县x镇河南沿江路旁。邮政编码:5264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xxx,以货币出资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0%,2009年5月23日前缴足;

  2、xxx,以货币出资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0%,2009年5月23日前缴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林孟宇担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林孟宇担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林雁衡,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9年5月23日订立,自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 2

  1。0职员统一工作服的使用与管理,均以本规定为准。保安等特殊工种所用制服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2。0本规定中的制服,是指在公司业务中穿着的由公司统一制作的服装。

  3。0制服分夏装和冬装两种:

  其穿用时间分别为:夏装,5月1日至10月15日;冬装,10月16日至4月30日。

  4。0除特殊场合外,职工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主管上级有指导与监督职工穿用制服的责任。

  5。0遵守事项:

  5。1不得擅自改变制服样式。

  5。2不得典卖、让渡、转借制服。

  5。3制服应保持整洁。如有污损,应自费清洗或修补。

  5。4制服如丢失或破损不能穿用时,应直接报告主管上级。

  6。0制服配发一人一套,分夏装和冬装两式。

  7。0制服的配发期间原则上为一年,自配发日算起。但未到换发期,制服破损不能穿用时,不在此例。反之,到换发期,制服尚可穿用时,应继续使用。

  8。0新职工从正式上班起,配发制服。职工更换制服时,应填写《制服申请表》,与旧制服同时经主管上级交办公室。制服丢失或严重破损时,不再上交。

  9。0下列情况下,职工须交还制服。

  9。1辞职。

  9。2辞退

  10。0制服管理。

  10。1职工对配发的.制服有保管、补修的责任。

  10。2尽量减少制服在非工作时间的损耗。

  10。3制服清洗由个人负担费用。

  11。0制服丢失,失盗或破损时,如系个人原因,应由本人全部或部分赔偿。

  12。0食堂人员的制服配发,适用于以上规定。

  13。0如有必要,对临时工的制服配发,适用于以上规定。

  14。0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 3

  (一)、嘉奖制度

  1、每位恪尽职守,热诚服务,业绩卓着的员工均可获得嘉奖资格;

  2、嘉奖分店内嘉奖、区域嘉奖、全国嘉奖和全球嘉奖四个方面;

  3、店内嘉奖

  (1)、早晚会通报表彰

  (2)、张榜表扬

  (3)、授予荣誉称号

  (4)、出席上一级嘉奖会议

  注:嘉奖的类别和数额由店长根据员工贡献情况决定;

  4、区域奖励由武汉区域统一制定

  每半年区域会评选"TOP AGENT"、优秀经纪人、最佳经纪人,颁发奖品、奖状及获奖经纪人徽章;获奖名单会在21世纪不动产中国区域的内部杂志及网络上刊载。

  5、年度优秀经纪人可以获得免费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

  (二)、晋升制度

  (1)、初级

  经纪人助理:新招募的员工,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无房产中介销售经验。

  房产(实习)经纪人:有房地产销售经验;新招聘员工,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

  (2)、中级

  房产经纪人:有房地产销售经验,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经过21世纪不动产武汉区域培训试用合格并通过21PLUS初级(房源及客户开发技巧)培训者。

  (3)、高级

  资深经纪人:通过21PLUS课程及在岗培训并取得证书,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具有房地产销售经验,能独立完成销售个案。

  (4)、特级

  高级经纪人:21世纪不支产体系内从业一年以上,有熟练的销售技巧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持有国家经纪人资格证;业绩突出;能带动和培训新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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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 4

  1。目的

  1。1。规范营销部内部管理工作,确保各小组内部管理有效有序。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营销部各小组的内部管理工作。

  3。定义

  3。1。无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审批管理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监控营销部总体工作质量。

  4。2。营销部经理负责组织管理处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与控制,并对年度、月度工作进行总结。

  4。3。各小组主管负责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与控制,并对年度、月度工作进行总结。

  4。4。各小组主管及组员负责依据本规程按计划实施工作。

  5。作业内容

  5。1。工作例会、专项会议、协调会议

  a)营销部经理或各小组主管每周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工作例会是为日常工作安排、工作协调、工作小结的会议,应当按以下要求召开:

  ――通报各方面、各组别的主要工作实施情况;

  ――提出需要协助的问题、困难;

  ――布置下一周的各项工作;

  ――总结上一周的工作实施情况;

  b)专项工作会议是由营销部经理或各小组主管临时组织召开的为解决某一问题的专项工作会议。会议应当按以下要求召开:

  ――有明确的.解决问题目标;

  ――有事先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相关人员;

  ――有相关人员的主要发言记录;

  ――有结果。

  c)协调会议是由营销部经理或各小组主管为协调各部门或组别之间的工作而召开的联席会议。会议应当按以下要求召开:

  ――有书面通知;

  ――有相关人员的主要发言摘要;

  ――有结果。

  d)各类会议均应有详细的会议纪要。

  6。内部培训制度

  6。1。营销部经理于每月的28日前做出下个月的员工培训计划,报行政部审批。

  6。2。员工培训计划必须符合以下列要求:

  a)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b)有具体的实施时间;

  c)有考核的标准;

  d)有明确的培训范围;

  e)有培训费用预算。

  6。3。新入职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入职后需进行15天(特殊情况可顺延)的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

  6。4。培训内容包括:

  a)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部门工作性质/部门的基本运作程序/安全教育及带领新员工熟悉公司环境;

  b)营销部小组主管讲解各岗位职责/部门的奖惩规定/公司的考勤制度/着装规定/礼貌礼仪/文明用语和作业规程的摘要;

  c)营销部小组主管安排新员工试行上岗,即由老员工结合实际情况向新员工讲解岗位情况及岗位工作程序;

  d)考核,新员工入职结束后,参加公司行政部组织的新员工入职考试和营销部经理的考核,新员工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正式上岗,不合格者辞退处理。

  7。部门报表管理制度

  7。1。营销部月度考勤表在次月1日前交由营销部经理审核,2日前上交人力资源部劳资管理员。

  7。2。营销部月度佣金报表在次月的7日前交由营销部经理审核,8日前上交财务部审核。

  7。3。营销部月度报销售报表在次月的4日前交由营销部经理审核,5日前上交财部审核。

  7。4。营销部日报表须在每日5:30前以电子文档报送财务部(特殊情况除外),如遇节假日或星期天可于次日9:30前报送。

  7。5。每月24日前完成本部门次月物品申购计划书面版,经理审批并提交给行政组。

  8。部门考核奖罚制度

  8。1。根据公司不同时期的销售任务制定的奖罚制度。

  8。2。营销部奖罚制度按公司《员工手册》执行。

  8。3。营销部月度绩核考核执行(营销佣金分配制度及月度绩效考核)。

  9。相关文件

  9。1。相关制度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 5

  一、工程管理部的职能:

  1。工程管理程部做为公司负责工程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

  2。参与项目策划、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招投标、预决算等工作;

  3。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使工程项目在计划工期内完成;

  4。按照公司制定的精品战略,进行高质量的工程管理,创建精品项目;

  5。采用科学、合理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控制建造成本,降低工程造价。

  二、工程管理部职责

  1。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制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

  2。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负责与设计院进行本专业具体的业务联系,确保结构专业施工图质量满足公司和项目的要求;

  3。在施工阶段,负责同设计院就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内容,进行具体的业务联系,提高解决图纸问题和现场问题的效率,确保工程的正常施工;

  4。跟踪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搞好现场三通一平;

  5。负责施工图审查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6。制定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要点,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技术方案的审查;

  7。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落实安排项目管理人员;

  8。定期对工程的进展进行检查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9。定期对部门内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10。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11。配合监理单位对现场管理、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进行检查,主持或参与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2。对设计变更、修改、现场施工签证进行技术审查,按公司和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相应职责;

  13。配合公司其他部门有关文件的研讨,提出本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14。配合物料供应部对到场甲供甲控材料设备的接收和使用进行监控;

  15。负责公司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并作为公司档案管理的补充;

  16。负责现场资料的收集,为索赔和反索赔管理工作提供事实依据;

  17。为成本控制部的决算审查工作提供现场情况说明;

  18。收集整理工程有关资料,参加公司招投标工作,并为其提供工程方面的建议;

  19。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售后服务;

  20。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部门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和项目管理水平;

  21。对工程项目部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以保证工程计划的完成;

  22。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参与工程合同的审查,对有关工程技术条款提出建议和意见;

  23。配合策划销售部,对现场售楼处和样板房的施工进行管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 6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各级员工的招聘和任用,以思想、品德、学历、能力、经验、体格及工作的需要为原则。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予录用:

  与其他公司未解约者(特约兼职人员除外);

  公司员工直系亲属或二次进公司者(董事长、总经理特批者除外);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身体状况不良影响工作者;

  品行恶劣,被其他机构或组织开除者;

  有违法犯罪行为及记录者;

  未满18周岁者;

  无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者;

  曾有贪污受贿、私挪公款受到处罚者。

  曾有严重渎职行为者。

  伪造学历、年龄、资质、职务及其他形式的弄虚作假者。

  第四条公司聘用员工以公开招考为原则。具体程序为: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录用(增补)人员时,以部为单位,提出“人员录用(增补)申请书”交综合管理部,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核准后,由综合管理部对外发布招聘启事。

  应聘者应先在综合管理部登记,符合应聘条件者,允许参加公司考试。

  公司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合格者,依成绩的先后及专业的需要通知参加面试。

  面试由用工部门的`部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陪试,必要时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也陪试。

  凡考试成绩优良、符合应聘条件者,由用人部门部长申请录用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考试成绩先后顺序通知报到试用。符合条件但本次岗位已满者,列入公司“后备人员库”,下次在同职(岗)位招聘时免试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条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公司要害部门或重要岗位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体重要工作。

  第七条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

  如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予以辞退。

  非特殊情况的事假达3天者,应予以辞退。

  试用期病假达7天者,应予以辞退或延长其试用期间予以补足。

  有旷工记录两次或连续两天或迟到3次者应予以辞退。

  第八条试用期满,试用员工成绩合格者,由各部门负责人呈报总经理核准正式任用,试用不合格者,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雇。

  第九条凡通过本公司考试任用的新进员工,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到手续,过期取消资格。

  第十条正式任用的员工应该在人事主管处留有以下资料:

  由公司统一发放并填写的招聘表格。

  学历、资质、职称及其他相关证明。

  个人简历。

  近期照片若干张。

  身份证复印件。

  体检表。

  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明。

  面试或笔试记录

  员工引荐担保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其它需要留存的资料。

  第十一条各部门对所属员工视其能力、个性,若须适当期间内互调工作,应经公司综合管理部考核批准并下达书面调令。

  第十二条奉调员工在接到调令通知书后不得推委,须在规定期限内办妥下列移交手续:

  现款、有价证券、账表凭证。

  印信戳记。

  图书、规章、文书、设计图表、技术资料。

  器材、成品、财产设备等。

  档案文件,重要经营资料。

  其它应移交的资料和物品。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 7

  1、置业顾问排班各组销售组长做好销售员的日常工作安排,不许迟到(以上午8:30为准,参照各组报前台值班表),一个赛季内迟到一次罚款50元,二次罚款100元,三次黄牌警告并处罚500元。如果有事,必须向销售组长和主管请假,并于当日上午9:00前通知前台。无故旷工一次罚款150元,二次黄牌警告并处罚500元。罚款从工资内扣除。销售组长每周要保证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早上8:30到岗),对组长一周进行一次考核,如有迟到、旷工与上条处罚相同。置业顾问每天早上到前台签到,不允许代签,一经发现代签给予黄牌警告并视为当日迟到。

  2、前台分配新来访客户为加强销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就建外前台分配电话和客户做如下规定:对于前台要明确客户来电来访目的,有无置业顾问,只要客户说是购房且没有明确置业顾问则一律视为新客户,由前台按当日值班表分配,分配后无论何种情况不再重新分配,即使该客户与其他销售员b联系过,该客户仍归新分配销售员a所有,销售员b在当日现场不得介入谈判,如果强行介入则给予黄牌警告并处罚1000——5000元,如果有特殊情况要上报销售组长、主管共同商议决定。所有市调客户由策划部负责接待。

  3、成交原则及撞单处理原则

  ⑴成交原则

  为了促进竞争,取消客户确认制度,采用“第一成交原则” 、“友好协商原则”及“客户选择原则”来处理各种“撞单”情况。

  第一成交原则:无论谁先接触客户,以最终使客户签约的业绩员为最终成交人,享受全部业绩和佣金。

  友好协商原则:销售员发现撞单后,应事先进行友好协商,成交后按事先达成一致的'意见分单,公司鼓励销售员的友好合作精神。

  客户选择原则:多名业务名同时跟进一个客户,客户有权择优选择一名销售员作为他的服务人,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签字确认至策划营销总监,至此其它销售员不能再跟进,如客户投诉,将给予销售员黄牌。

  ⑵严禁销售员以打折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两个销售员共同跟进一个客户,其中一个(假设为乙)为争取客户,暗示“可以拿到折扣”,如客户直接投诉,将给予乙计黄牌一次并处罚金不低于5000元,如果销售员投诉,将给予乙警告一次。

  甲深度接触客户,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高折扣成交,则业绩与佣金的分配为甲得60%,乙得40%。如甲在深度接触客户,乙在知情的情况下以高折扣成交,则佣金、业绩100%归甲,并给予乙黄牌一次并处罚金不低于5000元。深度接触指多次与客户面谈并书面向公司确认过户型或房号,有效期为一个月。

  如客户已经委托甲购买(通过甲将定金或诚意金交纳给公司或指定银行),但当时没有客户需求的房号,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推荐客户其他房号(或引导客户改变购买意象)成交,则业绩与佣金的分配为甲得60%,乙得40%。如前题同上,乙在知情的情况下推荐客户其他房号(或诱导客户改变购买意象)成交,则佣金、业绩100%归甲,并给予乙黄牌一次并处罚金不低于5000元。

  无论在乙是否知情的情况下,客户已在甲处正式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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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和谐、创业、公平、向上"为根本。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管理理念,在房地产市场中充分发挥公司在资金、人才、经验、技能、社会网络和信息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开展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第一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各项纪律、决定,积极为公司的发展状大奉献个人的聪明与才智。

  第二条 公司的一切财产属公司法人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损坏公司的形象和声誉,破坏公司的发展。

  第三条 公司为全体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向上的'开展工作热情。

  第四条 公司欢迎广大员工就公司的事物及发展基础合理化的建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展集体协作和集体创造的精神。

  第六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经济收入,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升而提高员工的各方待遇。

  第七条 公司实行考勤、考核等制度,立求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工作迟缓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八条 公司提倡艰苦创业,厉行节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坚决反对铺张浪费的恶劣作风。

  第九条 公司提倡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提高员工的素质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十条 公司通过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各个体系,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的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公司尊重知识分子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才能多为公司做出更大贡献。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理念及"绩效考核"的分配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倡导树立"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 9

  一、营销部工作职责:

  (1)经理:

  a、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属公司营销部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b、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积极拓展公司的生存空间;

  c、持续提高公司经营和管理水平,降低销售和管理成本,实际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d、重视并搞好员工的教育培训;

  e、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认真做好营销部各项收支工作,并对此经济活动负责任;

  f、保持与总经理的沟通与联系,利用公司集团化的优势,做到资源共享。

  (2)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日常买卖合同的签署、备案,产权证的办理、领取、发放等日常事务;

  (3)售楼部:主要负责楼盘的销售;

  (4)中介服务部:主要负责楼宇的中介服务、租赁服务等;

  二、职能发挥的水平:

  1、高水平:

  a、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为公司在社会上赢得声誉和信誉。

  b、通过营销部的.优质服务为公司树立品牌。

  c、为公司创造高效率、高效益。

  2、中水平:

  a、基本能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

  b、能够与公司各部门做好沟通工作。

  3、低水平:

  a、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

  b、不能为公司创造效益。

  c、能够维护公司的社会形象。

  三、目前营销部处于中水平。

  四、通过以下方法希望达到高一层水平:

  1、希望通过借助管理公司科学的管理方法。

  2、积极完善内部管理。

  3、积极推销,做好公司楼盘的宣传广告工作。

  4、完善员工的仪容仪表制度及日常管理制度。

  5、积极培训及提高员工的竞争意识。

  6、坚持为顾客提供优质的超值服务。

  7、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口碑,争取年销售一千套楼宇的目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 10

  为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中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测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须取得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房地产咨询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须经全国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方能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作为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遗失以上各类证书的,应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条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结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审进行。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其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相应资格等级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临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本、执业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经营业绩及社会信誉条件等,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10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各类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二)二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5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各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三)三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取得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

  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四)新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所要求的条件标准,在一年的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可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一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核定三级资质。

  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三级及临时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咨询机构的资质不分等级。

  设立房地产咨询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房地产咨询机构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由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年审,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核发资质的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年审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及合同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四)依法交纳税费;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抬高或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三)标的内容、要求和标准,有按要求须登记备案的应对由何方办理作出约定;

  (四)合同履行期限;

  (五)收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需对外出具报告书的,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并加盖由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核发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开展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支出的费用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定期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和设施,委托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可以对中介服务人员追偿。由于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到本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重新登记,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逾期不重新登记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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