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植合作社章程

时间:2025-07-15 09:46:41 晓映 章程 我要投稿

水稻种植合作社章程范本(精选5篇)

  在生活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章程是作用于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书。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水稻种植合作社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水稻种植合作社章程范本(精选5篇)

  水稻种植合作社章程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农民专业合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苏刚平、陈道仔、付全国、刘爱平等4人发起,于2011年6月14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攸县新力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8万元。

  本社法人代表:苏刚平

  本社住所:攸县新市镇农业技术推广站,邮政编码:412304。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为本、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年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教育量(额)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也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人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成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分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水稻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业成员至少占成员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点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三票德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坏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下。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他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理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我以为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一百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决议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七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必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结算、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五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年,可以选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亏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计监察工作;

  (三)监察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历任须待卸任一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1月1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本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立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补助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财政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员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七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水稻种植合作社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水稻种植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 [若干发起人姓名] 共同发起,于 [成立日期] 正式设立。合作社名称为 [合作社全称],成员出资总额为 xx 元。法定代表人是 [法人姓名],合作社办公地点位于 [详细地址],邮编为 [具体邮编]。

  第三条 本社秉持服务成员、追求共同利益的宗旨,成员入社遵循自愿原则,退社自由,所有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经营上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利益共享且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依据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按比例进行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核心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涵盖水稻种植全流程的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水稻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及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等。具体业务有:统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积极引进先进的水稻种植技术和优良品种,并开展针对性的技术培训、交流活动,为成员答疑解惑。

  第五条 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积累、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及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资产所构成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这些财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每年本社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该公积金将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以及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同样平均量化至每个成员,作为后续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依据之一。同时,为每个成员设立专门的个人账户,详细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以及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成员以其个人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在成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本社可开展多元化经营活动,如投资兴办与水稻种植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委托,开展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项目,或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根据成员大会决议,参与社会公益捐赠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依规开展水稻种植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合作社形象。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从事水稻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效利用并积极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认可并遵守本章程,按规定履行入社手续,均可申请加入本社。本社同时欢迎从事与水稻种植业务紧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作为团体成员加入。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构成中,农民成员占比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需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后,即可正式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拥有一系列权利: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在大会中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充分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类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依照本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参与本社盈余分配;有权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重要资料;可对本社的工作提出合理的质询、批评和建设性建议;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能够自由提出退社声明,并依照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还享有成员共同商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在选举和表决过程中,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制度。但对于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等关键决策方面,最多可额外享有三票的附加表决权。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将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名单及其所拥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

  第十三条 成员需履行相应义务:严格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及时足额向本社出资;积极参与本社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虚心接受本社提供的专业技术指导,严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水稻种植生产,认真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共同推动本社发展壮大;切实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坚决不从事任何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行为;明确不得以其对本社或其他成员的债权,抵消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也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其他成员的债务;按规定承担本社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亏损;履行成员共同商议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成员资格将被终止:成员主动提出退社申请的;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不幸死亡的;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成员因违反本社规定被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若申请退社,个人成员需在会计年度终了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交书面退社声明,团体成员则需在会计年度终了前六个月提出。经审核通过后,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正式终止。退社成员需按照规定分摊退社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后,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完成后的一个月内,本社将退还记载在其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若本社经营处于盈余状态,将按照章程规定向其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若经营亏损,则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签订的业务合同,仍需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若成员不幸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若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同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或不符合条件,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若存在以下情形,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将予以除名:长期不履行成员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改善的;其行为给本社名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符合成员共同商议确定的其他除名情形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将退还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并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因损害本社名誉或利益被除名的成员,还需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

  水稻种植合作社章程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水稻种植合作社健康发展,保障成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 [具体发起成员姓名] 等 xx 位成员发起,于 [设立大会召开日期] 成功召开设立大会并正式成立。合作社名称为 [合作社具体名称],成员共同出资总额达 xx 元。法定代表人确定为 [法人姓名],合作社办公地址位于 [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为 [具体邮编]。

  第三条 本社始终坚守以服务成员为核心,致力于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宗旨。秉持成员入社自由自愿、退社来去自由的原则,确保所有成员在社内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模式。在经营运作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良好局面,盈余分配主要依据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按比例进行。

  第四条 本社聚焦成员需求,依法全方位为成员提供与水稻种植相关的服务。涵盖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与供应,让成员以更合理的价格获取优质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负责成员水稻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以及贮藏环节,解决成员的后顾之忧;同时,积极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的技术培训、交流活动,为成员提供最新的技术资讯和信息服务。具体业务包括:根据成员需求,统一组织采购性价比高的生产资料;积极与科研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水稻种植技术和高产、优质的新品种,并通过举办培训班、技术讲座等形式,帮助成员掌握新技术;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拓宽销售渠道,提高水稻产品的附加值。

  第五条 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积累、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依法拥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每年本社将按规定提取公积金,该公积金将依据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以及出资比例,精确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同样平均量化至每个成员,作为未来可分配盈余的重要分配依据之一。为了清晰记录成员权益,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的个人账户,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以及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上限,对本社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在成员大会充分讨论并通过的情况下,本社可开展多元化经营活动。例如,投资兴办与水稻种植上下游相关的`经济实体,延伸产业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紧密关联的单位委托,开展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拓展业务范围;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争取项目支持,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建设项目;依据成员大会决议,有计划地参与社会公益捐赠活动,提升合作社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严格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依规开展水稻种植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合作社的声誉。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从事水稻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充分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认可并遵守本章程,按照规定履行入社手续,均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欢迎从事与水稻种植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团体成员的身份加入。但需明确,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本社成员。在本社成员构成中,农民成员的占比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需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严格审核并充分讨论通过后,方可正式成为本社成员。

  水稻种植合作社章程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组织与行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提高水稻种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为 [合作社名称],由 [发起人姓名] 等 xx 名水稻种植户发起,于 [成立日期] 正式成立,成员出资总额 xx 元,住所位于 [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第三条 本社坚持以农为本,致力于联合成员开展水稻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推动农业增效、成员增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 本社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统一组织成员采购优质稻种、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推广水稻绿色种植技术、病虫害统防统治技术;组织成员进行水稻产品的统一销售、初加工及仓储物流服务;开展水稻种植技术培训、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财产由成员出资、积累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社会捐赠及合法经营收益构成,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用于本社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 10%-20% 作为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成员出资,公积金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量化到成员个人账户。国家财政补助及社会捐赠资金,平均量化到成员个人账户,作为盈余分配依据。

  第七条 本社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可根据发展需要,兴办与水稻产业相关的加工企业、农机服务公司等经济实体,拓展产业链条,提升综合效益。

  第二章 成员管理

  第八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水稻种植或与水稻产业相关经营活动,承认本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按时缴纳入社费(xx 元)的个人或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九条 入社程序:申请人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理事会审核后提交成员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申请人缴纳出资,办理入社手续,理事会向其发放成员证,载入成员名册。

  第十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生产资料、技术服务和销售渠道;按规定分享本社盈余;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在本社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决议;按约定缴纳出资;积极参与本社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本社的生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维护本社声誉和利益,不从事损害本社及其他成员利益的活动;承担本社经营风险,按规定分摊亏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成员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前 3 个月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在年度决算后 1 个月内办理退社手续,退还其个人账户内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应得盈余,如本社亏损,需按比例分摊亏损。成员死亡的,其继承人可在 6 个月内申请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退社处理。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连续 2 年不参加本社活动;不履行成员义务,经劝告仍不改正;严重违反本社章程或规章制度,给本社造成重大损失;从事与本社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社利益;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被除名成员的财产处理参照退社成员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决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 1 次,一般在每年 [月份] 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理事长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1/3 以上成员提议。成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决议须经出席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成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 xx 名理事组成,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理事会职责: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管理本社日常事务,签订经营合同;招聘和解聘工作人员等。

  第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社监督机构,由 xx 名监事组成,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职责: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情况;检查本社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向成员大会报告监督情况;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成员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经营收入;政府扶持资金;银行贷款;其他合法收入。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支付服务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发放人员工资等生产经营支出。

  第二十条 本社年度盈余分配顺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益金(用于成员福利);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分配剩余盈余,交易量(额)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

  第二十一条 财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度财务报表须经监事会审核后,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每年 [月份] 前向成员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须经成员大会 2/3 以上成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xx 份,本社存档 1 份,报登记机关 1 份,成员代表各执 1 份。

  水稻种植合作社章程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推动水稻种植产业发展,提升成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基本信息

  本社名称为 [合作社全称],由 [具体发起人姓名] 等 [X] 位成员发起设立,于 [成立日期] 正式注册成立。成员出资总额为 [X] 元,住所位于 [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第三条 宗旨与原则

  本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致力于整合成员资源,开展规模化、标准化水稻种植,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

  第四条 业务范围

  统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优质稻种、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推广先进的水稻种植技术,包括绿色防控技术、科学施肥技术、节水灌溉技术等,组织成员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

  对成员生产的水稻进行统一收购、加工、包装与销售,打造品牌,拓展市场渠道。

  开展水稻仓储、物流服务,确保产品质量与供应稳定性。

  承接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农业项目,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二章 成员

  第五条 成员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水稻种植或与水稻产业相关经营活动,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愿意履行成员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六条 入社程序

  申请人向合作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注明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种植规模等信息。

  理事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成员大会讨论表决。

  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出资,办理入社手续,领取成员证,正式成为本社成员。

  第七条 成员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合作社事务进行民主管理。

  优先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生产资料采购、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

  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合作社盈余。

  查阅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对合作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在合作社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八条 成员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约定缴纳出资,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

  严格执行本社制定的水稻种植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维护合作社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合作社及其他成员利益的活动。

  承担合作社经营风险,按规定分摊亏损。

  向合作社如实提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成员退社

  成员退社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批准后,在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办理退社手续。

  退社成员退还其个人账户内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应得盈余,如合作社亏损,需按比例分摊亏损。

  成员退社后,其与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或协商解除。

  第十条 成员除名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连续两年不参加合作社活动,不履行成员义务,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正。

  故意违反合作社章程或规章制度,给合作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

  从事与合作社相竞争的业务,严重损害合作社利益。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合作社正常经营。

  被除名成员的财产处理参照退社成员规定执行,对合作社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 [具体月份] 举行,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职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

  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

  决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决议须经出席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 [X] 名理事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X]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职责: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负责组织实施。

  管理合作社日常事务,签订各类经营合同,开展业务活动。

  招聘和解聘合作社工作人员,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三条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 [X]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X]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职责:

  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情况,检查合作社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

  对理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向成员大会报告监督情况,对合作社重大事项提出监督意见。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制度

  本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成员和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

  成员出资。

  合作社经营收入,包括水稻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

  政府扶持资金、补贴。

  银行贷款。

  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

  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技术推广、设备购置、人员工资、市场开拓、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合作社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盈余分配

  本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后,进行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剩余部分按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分配。

  第十八条 财务公开

  财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度财务报表经监事会审核后,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每年 [具体月份] 前向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自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一式 [X] 份,合作社存档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成员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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