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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通用10篇)
实施细则一般由执行或制定该法律的部门制定,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施行,其在法律效力层级上属于法规级别,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下面给大家分享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欢迎参考!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1
为进一步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落实,完善和规范教代会制度,推进我校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也是促进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教代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二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教代会一般行使职权有四项,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草)案,做出决策。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岗位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行。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审查竞聘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教代会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教代会在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与校长意见不同时,必须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校长应暂缓执行,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复议后意见仍不能统一的,要及时报告集团教育工会和区教育工会。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支部、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2.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承担教代会前期教师建议、代表议案的形成等筹备工作。
4.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与落实。
5.对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6.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六条 教代会的筹备
1.换届时,制定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小组划分等方案。
2.经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并对代表进行培训。
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会前10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5.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换届时)和选举办法。
6.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7.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8.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党支部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9.由党支部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10.学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学校召开教代会报告表上报集团教育工会和区教育工会备案,经批准后召开教代会。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1.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2.教代会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的25%。
3.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教代会代表采用以备课组和各行政小组为工会小组,小组推荐候选人,工会委员会和行政会审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举手通过,由工会组织将教代会代表登记存档。
4.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组长、校级干部、职工,其中教职工代表应占80%以上。代表分布考虑职称、年龄、学历、党派等因素。设列席代表(党、政、工、团、年级部主任、教研室主任、民主党派人士)和特邀代表(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及有社会影响的教师)等。
5.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6.教代会代表对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换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的职责
1.在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2.在教代会开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3.征集教职工意见及建议,进行审查、分类,填写提案表。
4.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可参加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5.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学校各部门不得阻挠。
三、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学习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教职工的工作。
3.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四、教代会代表出现下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主席团备案,并予以调整
1.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被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受处分之日起即行停止。
3.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大会活动的教代会代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4.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工会小组向学校工会组织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部门进行重新选举。
五、教代会代表的增补、调整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教研室向学校工会组织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工会小组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及调整情况。
六、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会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原校党政领导、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中层干部等。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教代会提案
一、概述
1.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2.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发展好学校的重要途径。
二、提案小组
1.提案小组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小组由大会秘书组担任。
2.提案小组职责
(1)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2)组织和征集提案。
(3)审理各代表的提案初审后交主席团。
(4)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5)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6)评选优秀提案。
三、提案征集的要求
1.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其中1位代表为提案人,另有3位以上的代表为附议人,并需亲自签名。
2.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一事一案,建议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提案表见附件一)
3.提案内容: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4.提案征集时间
(1)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2)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小组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四、提案的审理
1.提案人将提案表交到提案小组。
2.提案小组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
3.由提案小组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五、提案的办理、答复、落实、反馈
1.大会闭幕后,提案小组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提案表由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2.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1)提案办理要有部门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2)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3)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如实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立案两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部门必须向提案人作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并将提案表交提案小组。
4.提案小组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报告。
第九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常任制。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每次大会设执行主席。
一、主席团工作职责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3.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高级教师及其他人员。
3.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大会秘书组
大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秘书长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兼管提案小组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3.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并表决通过。
4.通过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会议的主要议程
1.校长做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
2.校级干部工作述职、主任级干部书面总结(每学年一次,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3.教代会代表民主评议学校干部(民主评议表见附件二)。
4.必要时,学校行政相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5.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出工作报告。
6.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和审议。
7.对代表提案做出回复。
8.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
9.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结果。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一、决议、决定的内容
—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决议、决定的形成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教代会对各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5.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三、决议、决定的实施
1.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决定,经校长同意后,认真执行。
2.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校长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四、决议、决定的修订
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校长或负责人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事项,在有二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十四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大会主席团,负责协商处理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 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十五条 建档原则
1.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2.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3.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4.把每届次的文书资料分别组合成卷。
5.教代会全程的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建档范围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2.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4.教代会的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笔。
5.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6.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资料。
7.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8.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小组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9.学校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10.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11.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1.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后,交档案室,由学校档案室专人管理。
2.按学校档案室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档案管理条例执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第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参与教育改革,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人,把学校办成特色鲜明的人才的摇篮。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中层干部和培养任免和财务预算决算等。上述方面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改革方案、重要机构、如聘用合同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奖惩条例、校务公开实施方案、争创文明学校规划以及聘任工作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献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建立,都要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学校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及教职工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奖励优秀骨干教师方案应由教代会审议决定,付诸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学校教代会每年对学校党政正副职实行民主评议。
(1)评议的内容:以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2)评议的程序:由评议对象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教代会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送交教育局有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出色完成校长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名额约占教职工的三分之一。代表的构成要兼顾老中青的比例、男女的比例、各工会小组人数的比例,其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学校党政工领导、工会委员可作当然提名代表。教代会主席团应公布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可邀请若干列席代表。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因退休、调动、除名等原因代表不能任职的,选举单位可依据规定程序撤换、免职或补选代表,并作出决议备案。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工办事,作风正派,公道公正;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各项议程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教代会每三~五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可提前召开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选举时,应建立筹备小组,制定筹备工作计划,确定主要议题,广泛征集提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领导、工会委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代会主要议题,应根据学校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中心工作、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立案的提案,要认真落实,并由大会主席团将执行结果向下次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必要时可召开代表小组组长会议,听取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江镇市第三中学第五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各项规定的修订权在教代会全体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群众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工会法》、《劳动法》、《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2003年6月5日)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单位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条 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方案,单位教育教学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校务公开实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等。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如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等。
四、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单位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五、评议、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人员述职和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组织考察结合起来。代表大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和结果要向职工公开。
六、选举或更换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七、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校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校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八、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根据《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教职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职工代表的组成比例: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由工会制定选举方案,征求行政意见,报党委审定。各选区工会根据所分配名额,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当选代表必须获得选区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后,由工会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照《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2003年6月5日)执行。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 ,大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遇有重大事项,经过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凡需经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人选,或需经代表大会表决事项,要经过应到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组建教代会主席团,负责组织领导大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包括:主持大会;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讨论审议的意见;研究大会议题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的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提出和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组建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包括教书育人和科研工作委员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
第十七条 组建教代会代表团,由相关年级的年级、科室或分校分别组成,一般应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人担任团长或副团长。代表团的只要任务是,组织本团代表出席大会;组织好本代表团代表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积极反映教职工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征集大会提案;想本单位教职工传达教代会大会精神等。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进行宣传教育,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思想认识问题。
第十九条 成立筹备小组。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负责筹备工作。
第二十条 培训教职工代表,根据大会中心议题,有针对性地引导职工了解学校管理状况和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召开预备会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沟通思想,避免在正式会议上因思想不统一而出现僵持局面。
第二十二条 召开正式会议,按会议议程有条不紊地隆重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决议精神。
第二十四条 搞好闭会期间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使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4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和《z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统一简称为二级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考核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 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本单位事务公开。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般为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职工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教职工总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院(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和党政负责同志如未被选为代表,可列席二级教代会。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分党委(党总支)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四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区域性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方针,确保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平台。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公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他校内分配方案,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与使用办法,困难教职工补助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按照相关规定和安排,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校党政工协商确定,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结合自身实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关于学校发展、建设、运行情况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行校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奖金分配方案、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教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劳动安全卫生方案等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安全的事项,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协商议定校务公开具体内容、工资集体协议、裁员方案、女教职工特殊保护措施、教职工培训计划、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监督学校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校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缴纳教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
(五)民主评议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选举、罢免教职工董事、监事及教职工参加平等协商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校与学校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代表
第十一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和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以学院、系(部、所、年级)、室(组)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全体教职工总数中所占比例,可结合本校实际,在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一般情况下的比例为:
(一)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0%;
(二)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30%;
(三)教职工人数5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
(四)教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15%,原则上不超过400人;
(五)教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8%,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六)教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600人。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一线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其他人员不超过20%;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应当不低于其在本校教职工中所占比例,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向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全体会议有权更换或者撤换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权利:
(一)对本校涉及教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诉求的权利;
(三)对本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本校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
(四)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教职工群众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参加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巡察巡视、质询等代表团(组)活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
(六)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教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候选人一般应多于正式代表名额的20%,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当选的代表应当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校或离岗6个月以上,其代表资格终止。在本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组)活动。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
教职工代表因违法违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学校开除、无故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而严重失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教职工代表的义务而失去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教职工有权要求撤换。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或其他管理人员;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有声望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领导、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或其他具有相当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主席团成员。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教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3年或5年为一届,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学校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本细则规定确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由教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应当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工会提交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报告内容为拟召开教代会次数、上次换届时间、本次召开日期、主要议题议程、选举方案和大会筹备委员会建议机构及名单。
届中会议,报上级工会备案。
(二)制定选举方案,组织各选举单位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三)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建议,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会务工作。
(四)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及建议人选;提名教职工董事、教职工监事和学校劳动人事关系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民主管理、参政议政程序方法的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征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教职工代表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
(八)建立教职工代表联系与管理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九)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十)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设定,一般可设提案工作、民主评议、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和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主要职责:
1、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相关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收集整理、讨论研究相关意见、建议,制定方案草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工作的决议或决定情况。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接受大会主席团的领导。大会主席团成员在正式代表中推选,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线教职工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设常务主席1人和执行主席若干人,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或本届工会委员会提名,在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上举手表决通过。
常务主席的职责,主要是研究处理大会的有关重大问题和主持召开主席团会议。大会执行主席的职责,是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按照大会日程和议程,主持全体代表大会。
大会主席团可视实际情况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组)对各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组织大会审议文件的修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任务的各项相关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作制度、有关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专项工作制度等。
(一)基本工作制度。学校应按照本细则研究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是学校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依据和操作规程,力求明确具体,切实可行。要根据学校的发展和教职工队伍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二)有关会议制度。学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会议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落实。会议制度一般有联席会议制度、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会议制度、代表团(组)会议制度、代表质询会议制度等。
(三)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是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一般有:教职工代表调查研究制度、教职工代表巡视督查制度等。
(四)专项工作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项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代表选举及管理办法、提案征集处理办法、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制度、代表培训制度、代表述职制度、教代会评估办法等制度。
第七章大会召开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分为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闭会期间四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主要任务:
1、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工会主席为副主任之一。筹备委员会通常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提案组、会务组等若干临时工作小组。
2、工作小组分工:
——秘书组主要负责起草领导讲话、上报文件、大会报告、大会总结及其他大会文件、函件;负责大会记录,收集和整理代表讨论情况及意见、要求;按主席团会议指示,修改报告、决议(草案)等。
——组织组主要负责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制定代表选举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组织代表资格审查、大会选举专门工作委员会、集体协商代表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代表;制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及程序,编印民主评议表、民主测评表,组织领导干部民主评议与测评工作。
——宣传组主要负责会前、会中、会后宣传教育、大会新闻报道,重点代表、英模人物专访、大会精神宣传解读;编写会议简报、新闻通稿;媒体联系与接待、收集媒体评论、友邻学校函电、贺信;会议宣传专版专栏制作、评比与表彰;会议期间的文化艺术活动安排与组织。
——提案组主要负责提案征集与审议工作。起草印发提案征集通知;指导各代表团提案初审工作;负责提案专业会审;起草提案工作报告;收集大会分组审议立案提案情况、起草大会审议通过提案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会务组主要负责大会会务保障工作。负责拟定会议议程、日程、编制会议经费预算。设计和布置会场,安排主席台座次;组织代表签到、分发大会文件和资料、安排代表食宿、保健医疗及交通工具;按照大会日程安排组织大会,承担大会的各项联系、联络与通知、统计工作;处理会议期间的会务保障事项;负责大会会场和代表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等。
(二)预备会议阶段主要任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通过各项议题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6)教代会换届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三)正式会议阶段主要任务:
1、大会开幕式主要议程:
(1)学校行政负责人作学校工作报告。
(2)有关负责人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3)提案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报告。
(4)有关负责人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或其他专题报告。
(5)工会负责人就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教代会和工代会合开的,应当增加以下内容:学校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学校工会财务负责人作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作经费审查情况工作报告。
原则上学校应分别召开教代会和工代会。
2、召开代表团(组)会议:
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文件、方案、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审议,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归纳整理后向主席团报告。
3、大会选举与表决:
(1)教代会换届时组织选举新一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2)教代会和工代会合开的,如遇工会换届,应组织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3)对大会决议、决定、方案进行表决;
(4)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4、按民主评议方案组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四)闭会期间主要任务:
1、学校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组)和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落实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能要求开展工作。
3、组织代表团(组)活动、代表调查研究活动、监督检查活动、巡视咨询活动等。
4、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八章提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提案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是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教职工智慧、表达教职工诉求的重要渠道。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在教代会召开前至少15天,将提案征集表发给代表,在教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
(一)提案内容。主要为本校改革发展、学科建设、校风学风教风、师德师风建设、建功立业、创先争优竞赛、教职工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待遇以及牵涉到本校内涵建设、长远发展、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二)提案原则。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即所提提案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以内。二要符合学校职权范围的原则。即所提提案必须是学校权限所能解决、安排、处理的提案。三要符合议大事的原则。即提案人所提提案必须是关注学校整体建设、学科建设、质量建设和教职工群体利益和全面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提案,个人意见、个人建议不宜提交大会审议。四要符合规范填制的原则。即提案人必须遵守提案格式,工整填写,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两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一案多事或没有附议人的提案为废案,不得提交大会审议。
(三)提案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将立案提案,以书面形式转交学校主要行政领导,由行政领导召开提案处理专题会议,对提案进行逐条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提案处理单上签署意见,明确处理部门与落实时限。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做出解释。
立案提案的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征求提案人对提案落实情况的意见。
(四)提案检查。提案委员会(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要随时检查和督促。
(五)提案奖励。学校应对优秀提案、落实提案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章民主评议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
第三十七条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本校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民主评议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各级党组织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年终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负责对辖区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将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学校和主要领导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各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科技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6
为了进一步加强园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加强制度建设,使教职工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总则:
1、病假、事假天数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2、婚假、丧假、放环假天数连续计算。
二、细则: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园领导批准,如果急症当天之内应电话联系并补交病假条。
2、病假,一天扣发40元,如用调休单替代,不扣工资并视作全勤。
3、教师病假满7天,扣发半个月班主任费;病假满半个月以上,扣发全月班主任费。
4、超过6个月,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事假:
1、教职工因事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园领导批准。
2、事假天数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一天扣发工资60元。
3、一学期中事假超过5天者,从第6天起扣发工资120元/天。
(三)旷工:
1、教职工未经准假擅自不上班,或对安排的正常工作不接受,做旷工处理。
2、旷工一天扣工资200元,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其他假
1、公假:因公外出,视作全勤。
2、婚假3天,必须在婚期前后三个月内连续使用。视作全勤。
3、晚婚假10天,奖励7天不扣(开具调休单),视作全勤。
4、丧假3天,视作全勤。
5、晚育:奖励30天晚育假。
6、产假:按上级规定发放。
7、哺乳假及取、放环假:按本园《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五)迟到、早退、中出
1、学期中2次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上应主动向园领导说明情况取得谅解。第三次起视作事假处理。
2、上班发现擅自外出作事假处理,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起视情节轻重扣奖50—100元。
(六)看病:
教职工看病不占用上班时间,特殊情况需经园领导同意酌情处理。
(七)照顾假:
1、根据教职工工作年限将适当照顾,每学期照顾假为:对工龄在5年以下的照顾1天;6~20xx年的.照顾2天;11~20xx年的照顾2、5天;16~20xx年的照顾3天;21~20xx年的照顾3、5天;20xx年以上的照顾4天。
2、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并能坚持上班的女教工,每天减少1小时工作时间,直至生产。
(八)调休:
1、调休应提前半天向园领导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幼儿园及班级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同意且在完成本人当天工作量的情况下利用空班时间调休。
2、连续利用空班时间调休最多不超过两天。特殊情况需经园领导同意后酌情处理。
(九)代班:
1、教职工因病、因事、因公外出造成缺课,由园领导或各条线负责人安排。
2、教师代班半天发代班费30元,中午休息代班作调休。后勤代班1天发代班费30元,半天15元。
三、附则:
本细则于20xx年4月23日由幼儿园第四届第六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并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教职工的民主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学校,培养合格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需要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是本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工作机构是校工会委员会。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领导下,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师资建设、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岗位责任制、工资调整、奖惩办法等方案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经审查同意,由校长颁布实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奖金分配、创收福利基金和行政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和批评;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表扬、嘉奖和晋升,或予以批评、处分或免职。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校党委,通报校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然后由教代会(或校工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代表组长)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表决);
(四)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人向教职工代表作工作报告;以代表组为单位,对被评议人进行评议,然后在代表组长会上进行汇报,并与评议对象进行对话和答辩;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第八条 校长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决策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代会以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可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各自向主管上级报告。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院、系、部、处、室等为单位,按教职工总数百分之十左右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但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学校领导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必要时,有权对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四)因参加代表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待遇;
(五)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模范执行国家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模范地遵守教师道德、科研道德,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或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敢于代表群众讲话,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教代会的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一般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组成,主席团人选,在党委领导下,由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出席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校长、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议题,应根据本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提出,广泛听取意见,经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以院、系、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般应从同届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和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
(一)研究和初步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有关文件,参与制订提交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规章制度和方案;
(二)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三)监督大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检查提案处理的落实情况。
(四)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经主席团审议,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应推选较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在校工会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文件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校工会召集代表组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选举;
(二)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代会代表组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四)检查、督促落实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五)组织各种民主协商对话活动,畅通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双向沟通的对话渠道;
(六)讨论行政对教职工的处分,认为不当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开除教职工需征得工会同意。
第六章 院、系(部门)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院、系教代会代表组会议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是院、系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代表组正副组长主持,遇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教职工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或大会。
第二十六条 院、系教代会代表组,对院、系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按照教代会和校工会的布置,参加全校性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是院、系教代会代表组会议的工作机构,主持院、系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系教代会,要支持院长、系主任的决策权和指挥权,教育职工努力完成院、系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院、系教代会代表组组长,参加院、系务会议。跨院、系的代表组,可由正副组长分别参加院系的会议。
第三十条 院、系教代会会议或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可参照校教代会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有权指导院、系(部门)教代会代表组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济宁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校行政支持下开展工作,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实行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代会的届期、会期、代表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学校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校建设总体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教职工岗位聘任制方案,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规章制度。教代会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参与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四)就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教学、科研、财务、后勤等方面问题,听取专题报告;
(五)讨论和审议学校交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要定期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各单位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各单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依据单位教职工人数及代表构成的要求,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总数一般应为全校正式教职工的15%左右。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在下列情况下,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工作发生变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二)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三)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四)遇有其他情况,需要更换、补选代表的。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能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有较强的参与议事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掌握一定的业务与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代会各项选举,享有被选举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四)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会议期间对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质询;
(七)通过教代会常设机构随时反映教职工群众对学校管理中各种问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八)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素质、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校的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召开,由学校党委决定,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若干代表团,代表团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组成,特殊情况也可由几个分工会组成代表团,或一个分工会组成若干代表团,团长及副团长由代表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积极参加大会活动,广泛收集代表意见和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引导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向教代会主席团和有关部门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其他任务。
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递补。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召开换届大会时,学校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换届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会议期间,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主席团一般为17—25人,其中包括党政领导,工、青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代表团团长。
第二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及决定草案等;
(四)研究并提请大会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要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同时,全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若干工作委员会
教代会下设民主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委员会。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实际需要可增设其他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民主监督委员会:听取有关部门就教学、科研、学校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条例、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的介绍,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做好民主评议干部和评估职能部门工作的组织工作;监督教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议案的贯彻落实情况。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教代会代表提案审查、做好代表提案审查、清理、转送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和落实情况向教代会报告。
校务公开委员会:按照学校《关于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全校及有关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落实;广泛征求教职工对校务公开的意见,宣传表彰校务公开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整理、公布、保存校务公开的档案材料;有权对教职工就有关部门公开内容有疑义的部分调查核实,如有特殊情况,可提请学校纪检部门协助核实。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其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校工会委员会,校工会主席兼任教代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撰写会议材料;提出大会召开方案和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幕期间,负责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的素质;
(四)协同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六)处理教代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或在教代会同意下,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为加强我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也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的深化改革发展与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学校党委依法加强对教代会、工会的领导,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做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形式。坚持“党组织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民主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统筹和管理,依法保证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支持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督干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五条 校长以及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教代会的职权以及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
第六条 工会应将教代会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加以落实。依法组织本单位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各项任务。通过各种形式提高代表素质,提高教代会运行质量。做好与党委、行政、上级工会及学校其他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以及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二)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具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主人翁精神和奉献精神。
(三)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之中,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四)能广泛联系群众,敢于和善于反映群众的呼声,热心为群众办事,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和文化知识,了解和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一条 代表的任期:
教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代表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
(二)教职工代表有下列行为的,其代表资格自处理之日起即行停止。
1、有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开除公职;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
(三)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由原选举部门向校工会提出补选申请,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由原选举部门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第十三条 代表的人数和构成:
(一)根据文件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教职工代表名额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20-25%。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技术人员及普通行政管理人员不少于全体代表的60%;高级职称人员、青年教职工和女职工以及民主党派应根据学校人员结构在代表中占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的方式和方法: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部、处(科)室等为选区,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工会执行,按照分配的名额,经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选举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选区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必须获得选区应到人员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系部、处(科)室选举。可采取带名额的方式(即不占选举单位代表名额的方式)分配至系部、处(科)室等由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对学校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六)代表因正常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监督。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事公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系部、处(科)室等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组),人数较少的部门,也可由工作性质相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组建,选举产生正副团(组)长,主持代表团(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代表的活动,多以代表团(组)为单位进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时,代表及代表团(组)也实行合一。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人数一般控制在正式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一届任期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可延长或缩短任期。学校实行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相结合的体制,两会同时召开,会员代表兼任教代会代表,非会员职工代表不能兼任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教代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并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执委会秘书长由专职工会主席担任。
教代会执委会其职责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代会的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责对教代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必须经过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执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数、结构、比例及选举、调整办法和工作运行规则。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和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工会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报党委同意,并在大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大会表决与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以及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作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会议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选举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筹备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以及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依法表决、形成决议等。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代表讨论。
第三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大会常设执委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关的会议决议。
未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向教代会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工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提出筹备工作方案、议题建议、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组织选举代表,公布代表名单。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的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应当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办好学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照《山东省实施“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和其他学校的先进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教代会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要以教学为中心.为促进学校各项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献计献策。
第四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对行政工作行使决策和统一指挥的职能。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广大职工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校长长期责任目标、学校年度计划、学校长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学校基佥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校长提出的岗位责任制。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条例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肄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降职直至撤职。
(五)关于教代会行使选举的职权,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包括合同制)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科室部为单位,按分配名额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程序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校内调换工作部门仍保留代表资格(原部门一般不再补选);如调离学校,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经校工会同意可补选相应代表。教职工代表犯罪、违法乱纪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依法定程序撤消其代表资格,并增补相应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占全校教职工人数的20%左右,在结构上应有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工人、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应各占一定的比例,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群众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在开大会期间,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二)关心学校,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生产管理知识和议事能力.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进行监督。
(三)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教教书育人、劳动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做好本职工作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由工会制定教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召开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工会组织实施;选出的教职工代表.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合格后公布。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按教学、行政、后勤系统组成的代表组,每组选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职责是:
(一)教代会期间组织本组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向大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闭会期间向本部门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协助行政制定贯彻大会决议的措施,组织教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活动,组织本组代表汇集、初审、整理本系统本职工提案,完成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组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系统代表扩大会(党、政负责人,工会组长等参加)或系统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应有教师、管理人员和学校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占多数。主席团成员由校长会召集代表组组长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会议筹备工作汇报,审议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各专门小组组建方案,通过人选建议;
(四)听取各代表组的汇报,了解掌握代表组活动情况;
(五)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工作、教职工生活福利、提案审查、代表资格审查、评议干部等专门工作小组,校工会委员可参加与自己分工相同工作性质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小组在校工会组织下工作。专门小组的主要工作是:
审议提交教代会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定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提交教代会确认: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教职工对本小组分工范围内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校长及有关部门反映;每学期检查一次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决定落实的提案,完成教代会和学校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
第十七条:教代会制度
(一)教代会三年一届,如无特殊情况要定期换届,每一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委、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教代会选举和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牛数通过。
(二)专门工作小组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内容,每次大会召开前研究活动计划报工会。
(三)教代会评议干部小组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评议。
(四)每次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文件。每年至少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学习一次。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文件。
(一)确定大会议题。校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任务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同学校党政领导共同协商提出议题建议,征求教职工群众意见后,提交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确定。
(二)征集和处理提案。学校工会在教代会召开前半个月,发动教职工代表围绕大会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提出提案。提案必须有具体内容,要求和建议措施。每一名代表提议,两个以上代表附议。对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群众呼声强烈的提案要专案处理。
(三)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文件草案,应在大会前七天发至各代表组,通过教职工代表征求教职工意见。工会负责汇集,并反馈给校长及文件制定部门,进行修改。
(四)教代会预备会的议程是:
1.工会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2.酝酿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
3.确定大会议程;
4.有关人员作大会报告等文件起草、修改的说明;
5.换届时听取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任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提案落实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
第六章系统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各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代表扩大会议或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系统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驻系统工会委员或者工会小组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系统代表组扩大会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本系统(科、室)行政领导关于工作计划和完成任务的措施等。
(二)审查通过系统(科、室)工作量考核、奖金分配、劳动保护等 方案。
(三)监督、评议本系统(科、室)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二条:系统(科、室)教职工代表组扩大会与本单位行政领导发生分歧,由学校和校工会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则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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