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行为守则

时间:2025-01-10 14:55:01 敏冰 守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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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行为守则(通用8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义工行为守则,欢迎阅读与收藏。

  义工行为守则 1

  为规范义工在志愿服务中的行为准则,展示义工友好、阳光、健康的形象,提升社会公众认可度,促进协会各项公益活动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行为守则。

  一、着装与举止

  1、着装应朴素大方,整洁卫生;活动期间不穿着拖鞋、短裤、短裙、吊带衫等,不浓妆艳抹,不披头散发。

  2、非义工活动不得穿着义工服。

  3、言行举止应端庄大方,真诚谦虚,活动期间不得喝酒,不大声喧哗,不随意脱岗,不影响他人的'生产和生活,遵守社会公德,注重礼仪形象。

  二、守时与请假

  1、准时参加各项活动,遵从协会的分工安排。

  2、已报名但无法参加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3、严格履行与服务对象的约定,取消或更改约定需提前与服务对象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

  三、合作与支持

  1、服从协会统一安排,发扬团队合作精神。

  2、尊重团队意见,统一行动,互相支持,保证活动的安全和效率。

  3、加强与当地政府、学校、村委等相关单位的合作。

  四、平等与尊重

  1、义工之间平等相待,体现友爱互助的义工精神。

  2、义工与服务对象之间平等相待,尊重对方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尊重对方的隐私和生活方式。

  3、义工团队之间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注意安全,提倡环保,宣扬绿色公益。

  2、注意自身心理健康,克制个人主观偏见和情绪。

  3、不能做到的不要作出承诺,已承诺的事项必须记录和兑现。

  4、不随意拍照,服务对象的照片只作工作之用,未征得服务对象同意不得公开发表,如需发表,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处理,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5、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特殊情况需告知协会,并按不低于市场购买价格付款给对方。

  6、活动期间保持耐心和注意力,倾听是最好的尊重,同理心是最真诚的关爱。

  义工行为守则 2

  一、指导思想

  1、充分挖掘家长资源,合理运用家长中的人力资源参与学校管理,丰富学校教育元素,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优良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2、加强家校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完善学校,建立家校之间的和谐关系。

  3、鼓励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主动关心教育、支持教育,回馈社会,协助学校充实人力资源,扩大教育效果。

  二、义工对象

  在校学生中富有责任感、具有高度服务热忱及奉献精神的家长。

  三、义工条件

  1、有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关心孩子成长,热心学校工作的我校在校学生家长。

  2、为人正直,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3、有一定的服务时间。

  四、义工服务内容

  1、参与协助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即(如:听一节课、找一名学生谈心、访问一位家长、排查学校一处隐患、给学校提一条建议等)。

  2、参与协助校园安全管理(如每周三校本课程班放学高峰期间帮助学校维持秩序,确保学生安全离校)。

  3、参与和协助学校管理及综合实践活动(如图书管理、活动摄像、提供校外教育实践基地联系讲解工作等)

  4、参与学校校本课程教学工作(如教瑜伽、办讲座)

  五、义工服务时间

  1、家长根据自身特长及工作时间安排,可以有选择的`参与学校的相关活动。

  2、每学期,家长至少服务一次。

  六、义工的标志:

  1、授予精致聘书。

  2、配有统一的三道街小学“家长义工帽”和胸牌。

  七、家长义工制的组织管理

  1、由学校德育处负责家长义工的日常事务及培训。

  2、每次活动家长义工要做好活动记录,德育处要及时在学校博客上上传家长义工工作动态。

  3、召开隆重的家长义工成立启动仪式,向全校师生介绍家长义工,使师生了解承担义工的家长是学校管理的一份子,应自觉地配合家长义工的工作。

  4、每学期评选优秀义工,颁发证书,并总结义工工作。

  义工行为守则 3

  一、志愿者招募与分工

  1. 社会志愿者 图书馆欢迎广大读者与各社区中有志愿者意向的同道者,来馆参与志愿者工作。社会志愿者可根据自身时间的安排,有弹性地进行馆内服务工作与各项图书馆便民服务。

  2. 学生志愿者 图书馆欢迎学生志愿者进行暑期志愿者服务工作。在暑期的假日中,了解图书馆的'工作情况。在实践、体验图书馆工作的过程中,服务读者、奉献社会。

  二、志愿者工作事项

  1. 图书馆需对新志愿者进行工作培训,如:如何操作电脑系统,实现读者的借书、还书录入系统;如何进行图书的排架等工作。

  2. 图书馆工作人员与志愿者结成“一对多”组合,志愿者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解答。

  3. 志愿者到馆内参与服务时要做好签到记录工作,图书馆对志愿者服务工作进行存档。

  三、志愿者行为规范

  1. 能熟悉图书馆基本工作与工作范围。

  2. 在服务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3. 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4. 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献给读者、社会、需要帮助的人。

  四、志愿者表彰

  1. 社会志愿者

  图书馆为感谢广大志愿者为读者、为社会服务的用心,在年末,图书馆将给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并赠与图书,表示鼓励。

  2. 学生志愿者

  图书馆会结合学校情况,给暑期前来服务社会的志愿者们以相关评比,评出表现最优秀的几位学生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

  义工行为守则 4

  为了加强青年志愿协会的管理,完善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建设、使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为了规范志愿者活动,增强青年志愿者协会内部干部的纪律、提高各部门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制定《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制度》,望大家务必遵守:

  一、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清醒的正治头脑和强烈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二)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和良好的行为规范,无不良嗜好;

  (三)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交际能力,有坚定的工作信念和灵活的办事头脑;

  (四)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一定书面表达能力,要有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和人文修养;

  (五)要有团结、互助、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常规纪律及工作要求

  (一)坚持分工合作原理,个人不离集体,集体不离个人,立足本职,明确目标,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围绕“公益事业弱势群体”开展工作;

  (三)会长每次在开会例会完毕后,立即把会员考勤表交往“院组织部”;

  (四)每次参加志愿服务后,由志愿活动组织者(队长),清点人数,并交青协“会长处”,由“会长”予以认定并注册。再交到“院组织部”否则无效;

  (五)认真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对工作(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会长,团委及相关人员反应;

  (六)实施“讲文明、树新风”的活动,注重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积极投身参与本协会,团委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去,多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

  (七)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在开会(例会)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者必须提前30分钟,干事应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向部长请假。经准假后方离开(各部长类同)。

  (八)如确因时间冲突或情况特殊。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学会自我调整和自我缓解,决不能影响本协会的工作开展,若时间紧急,须迟到或须请假者也须向会长说明情况;

  (九)确工作目标,不能盲目在开展工作,必须按月制拟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禁止在工作中讨价还价,拈轻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满原因而闹情绪,更不允许干事与干事,与同事之间发生口角和争执,有意见或不满,应当立即向会长提出;

  (十一)凡无故缺席或不请假缺席者,记失误一次,一次缺席(失误),作书面检讨,达二次以上会长点名批评,予以口头警告,并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评先”“提拔”等资格,连续三次不到者[视为自动离职,累积缺度达四次者,令其自动离职或撤消其职务;

  (十二)凡不认真.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推辞责任者,记失误一次。

  (十三)凡迟到或请假,应及时向会长或其它干事了解工作安排及其内容;

  (十四)会议记录、活动次数、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假条,平时表现等一切书面材料作为个人的存档资料;

  (十五)各干部(干事)同学之间要相互帮助,团结合作与其他各部门之间保持友好关系,相互学习、相互监督、共同促进、共同提高;

  (十六)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健全;

  (十七)本制度作为每位干部(干事)的工作成绩,德育量化等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提拔”的主要依据,同时加入班级德育量化考核内容;

  三、开会(例会)要求

  (一)要随时留意通知栏上的通知,按照要求准时参加

  (二)每次开会必须提前5——10分钟赶到会场,以便清查人数。凡超过规定的时间才到者,一律作迟到处理。

  (三)每次开会须带好纸和笔(专用的会议记录本),对每次开会的内容都要做好记录,会长将不定期对每位干事的会议记录进行检查。

  (四)开会时,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禁止在会场随意走动和说话,禁止带任何小吃进入会场。

  四、机构设置:

  1、理事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到两名(视情况而定)。

  2、协会下设:理事会,文秘部,外联部,文宣部,服务部,信息部。各部门配合的同时实行自主管理。(分工不分家)

  五、部门职责:

  (一)理事会:

  1、表决通过协会重大决策。

  2、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3、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各机构负责人;

  4、定期对会员进行考察;

  5、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6、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理事会监督会费的使用;

  8、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二)文秘部:

  1、负责起草文件及工作计划的安排。

  2、传达会议通知;

  3、负责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归类保存和管理;

  4、做好会议和各项活动的记录;

  5、向理事会提交详细活动方案,做好活动总结及简报;

  6、管理会费;

  (三)外联部:

  1、筹措协会经费.:

  2、加强社区服务公关,扩展志愿服务的范围和空间,不断开辟新的战场:

  3、协调各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组织安排

  4、巩固和协调各部门的关系

  (四)文宣部

  1、负责活动的宣传工作。

  2、收集各种有关协会的信息和材料。

  3、负责与各大报纸,媒体的联系工作。

  4、负责协会各项通知的起草,书写,张贴工作。

  (五)服务部:

  1、负责协会服务活动的执行。

  2、组织和协助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信息部:

  1、负责打理校青协网站

  2、文件的电子处理,以及影音的记录。

  六、干部职责:

  1、理事长:

  向学生处团委汇报工作,召开理事会,传达上级工作精神,监督协会各项活动。

  2、会长:

  全面负责协会各项工作,负责与外校进行的礼仪、交流性质的'外联活动,负责行动计划的制订、实施。

  3、副会长:

  协助会长安排协会具体工作,并监督工作的完成。

  4、常务理事:

  讨论通过协会的重大决定,监督成员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推选出代理理事长,临时负责工作。

  5、部长:

  具体安排本部各项工作,定时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总结经验,每学期开始,交学期工作计划。

  七、内部管理:

  为加强协会的内部管理,使协会宗旨落实到实处,顺利的开展各项活动,充分发挥会员的能动性、积极性,特制定以下规则:

  1、协会实行责任制,理事长对团委和协会负责,会长对协会和理事长负责,常务理事对理事长负责,副会长对会长负责,部长对副会长负责,其他部内成员对部长负责。

  2、各部领导经推荐,参加竞选评选而出;

  3、协会干部要求:

  (1)有一定组织能力。

  (2)认真负责。

  (3)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对表现突出者,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5、会员要以协会利益为重,服从安排;

  6、凡协会组织活动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累计三次者,取消会员资格;

  7、活动中表现不积极和擅离岗位者,给予警告;产生恶劣影响者,取消会员资格;

  8、个人不得以协会名义搞社会活动;

  9、根据活动表现和工作能力对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和撤换;

  10、于违反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八奖励制度

  奖励:

  (一)协会每学期按协会成员的综合考评成绩评选出“优秀青年志愿者”;

  (二)参选人由协会各部、各基层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提名;

  (三)参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全体的60%;

  2、学期期末无不及格科目;

  3、在提供志愿服务时表现突出、任劳任怨;

  4、无学校及协会处分者;

  5、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85分;

  (四)提名人将参选人的资料以书面形式上交到会员管理中心,经协会理事会协商一致。核实无误后,评选“优秀青年志愿者”经公示,报共青团房地产学院委员会批准,颁发荣誉证书。

  处罚:

  分为口头警告、警告、降级、劝退、除名。

  (一)口头警告:参与各种工作、会议、活动两次缺席;工作、活动时擅离岗位、怠工;不服从统一安排,私自行动。

  (二)警告:对工作分配到的任务草率敷衍、弄虚作假,工作严重失误、导致不良后果、两次口头警告;

  (三)降级:无故旷会或早退以及旷值班的次数达到两次以上的自动降为流动志愿者;

  (四)劝退:假借协会名义谋取私利、私自向服务对象索取酬金,各类工作会议、活动五次无故迟到、三次无故缺席、受到(院)系通报以上处分。

  (五)除名:严重违反学校及协会规定,屡教不改,影响严重,予以除名

  义工行为守则 5

  一、接待咨询

  (一)了解咨询者从何渠道知道义工组织,对义工组织了解有多少。

  (二)了解咨询者为何要作义工,对义务工作的认识程度,作义工的决心和条件。

  (三)了解咨询者从事的职业,有何特长,兴趣爱好,要求什么性质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闲暇时间。

  (五)了解咨询者是否是烟台常住人口,如果是暂住人口,要问清情况。

  (六)了解咨询者参加义工的动机、态度,是否具有义工应具备的素质,语言是否文明。

  二、介绍义工组织及服务项目

  (一)介绍义工组织性质、任务、组织架构。

  (二)介绍义工项目,针对咨询人的特点具体介绍适合其特点的项目。

  (三)介绍规则要求:

  1、必须有爱心、恒心、责任心,并有一定的业余时间。

  2、至少报一个项目,每年参加活动的时间要求不低于48小时。

  三、填表登记

  (一)需要提供本人1寸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注:现役军人持军官证、士兵证及复印件,外籍人士持护照及复印件,外地人持公安机关发的暂住证)。

  (二)对照本人核实照片、身份证及复印件,与本人未见面、证件不全者不得登记注册。

  (三)登记表要求用签字笔逐项、工整、真实填写,不得漏项。

  (四)居住或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及地址详细填写,以备联系或邮寄材料。

  (五)将新义工原始登记表插入底册,需机构填写部分由接待人员工整填写,并签字。

  (六)安排培训,新义工只有参加培训并且服务满48小时之后才予注册,给予编号,填服务项目并发给义工证。

  (七)将新义工按规定编入到义工站及项目组,并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存档。

  (八)新义工编入项目组后,经项目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正式参与服务。

  义工行为守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烟台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工、义工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务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义工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厉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以下简称市义工分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工作,各县市区义工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义工中心)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义工工作站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的义工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具体项目的落实。

  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参与义工服务,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义工

  第八条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义工分会章程;

  (二)热心参与慈善事业;

  (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和工作能力;

  (五)年从事义务服务达48小时以上。

  第九条义工的登记

  (一)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提出申请;

  (二)市或县级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义工进行面谈咨询;

  (三)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烟台市慈善义务工作者(团体)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义工的注册

  (一)对登记义工由市级或县级义工组织进行义工基础培训;

  (二)登记义工培训合格后,发给《烟台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按区域或所属单位编入义工服务组织,一年内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小时以上者,由市或县级义工组织给予正式注册;

  (三)注册的义工,确定服务项目,赋予义工编号,并发给《义工证》和《烟台市慈善义工标志卡》。

  第十一条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义工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

  (二)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四)有了解参与义工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

  (五)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六)有对义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

  (七)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组织的权利;

  (八)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义工分会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不得以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注册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义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证和

  义工标志卡;注册义工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48小时或不参加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章程的行为,经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章义工组织

  第十四条市慈善总会设立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是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义工分会在县市区设立义工服务管理中心,在街道办事处设立义工工作站。

  第十五条市义工分会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义工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工作的档案;

  (三)负责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负责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五)负责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负责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六条义工组织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分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义工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务服务工作计划。

  义工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务服务。义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第十八条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的,应当在活动前报义工分会批准,活动后将义工服务情况报义工分会备案。第十九条义工组织的工作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义工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义工服务

  第二十条义工应在义工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各项义工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组织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要求义工服务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义工在从事义务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印制的《烟台市慈善义工标志卡》。 第二十三条义工主要承担以各种方式募集善款工作;实施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服务;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每名注册义工持有统一印制的《烟台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每次服务工作结束时,填写服务记录,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经所属义工组织认定。

  第二十五条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为注册义工逐一建立《义务工作者终身档案》,义工从注册到服务、到绩效评估、晋升星级、奖励嘉许等全部载入档案并终身保留。

  第二十六条依据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义务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以上的、200小时以上的、500小时以上的、1200小时以上的、3000小时以上的,分别由烟台市慈善总会授予一星级义工、二星级义工、三星级义工、四星级义工、五星级义工称号,颁发“星级义工证书”,佩戴“星级义工标志卡”。

  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由烟台市慈善总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义工的奖励及“星级”义工的评选,由各义工组织负责推荐,义工分会审核,市慈善总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每年6月份举行义工工作总结及晋星、表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义工分会按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当社会部门或单位和注册义工需要时,义工分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义工年暮、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义工根据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有关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给义工组织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义工组织应予批评、警告直至劝退、开除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经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同意派往外地从事义工服务的,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义工行为守则 7

  一、坚守工作岗位及守则,不得随意滥用服务机构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做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活动。

  二、义工须遵守承诺,按承诺的时间和要求准时工作。若因故不能按时服务,应提前请假,以便负责人安排其他人代替。三、严守保密原则,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随意泄漏服务对象的背景及资料;不得替服务对象签署任何文件。

  四、未经服务机构同意,不可随意私自提供任何有关医疗和药物的建议,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评论;未经机构允许,义工不可私自向服务对象作宗教传道的工作,也不可随意携非义工身份伙伴进入义工特许场合或进行服务。

  五、义工须小心留意服务对象的自杀倾向和使用利器的意图,一切可能会用作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物件,不可带给服务对象,如有怀疑应告知对方亲属或有关负责人员处理。

  六、严禁义工与服务对象或家属做金钱或物质的交易。

  七、不得以义工或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八、义工若要求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须于一个月前通知有关负责人员。

  九、义工如遇紧急情况,须尽快通知义工组织负责人或拨打110报警电话。

  十、义工如违反上述纪律,义工组织可以批评、警告、劝退直至开除出义工组织。 义工组织网络图

  义工行为守则 8

  为发扬企业文化,落实“不让做事的人吃亏”的公司理念,贯彻“人性化管人、精细化管事”的管理思路,激励劳动热情,持续提高队员工作积极性,建立文明、互助、和谐的团队氛围,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增产一部作业二队全体员工。本制度所指 “义工”是指在休息时间、本职工作完成之后或在能保证本职工作完成情况下的工作时间,义务为团队、同事、甲方、相关方和当地群众付出劳动的志愿者和非志愿者。

  本制度所指义工分志愿性义工和非志愿性义工。志愿性义工是指:出于自愿而自主为他人提供帮助的队员。非志愿性义工是指由于当事人的工作过失、不当行为或其他违背企业文化和公司理念的`言行,被队内强制做义务性劳动的员工。

  非志愿性义工只适用于队员的轻微错误和小过失,施行“以劳代罚”。员工的重大错误和过失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由上级管理者处理。

  义工所从事的工作包含但不仅限于:

  1.员工在已完成本职工作或在规定时间内能完成本职工作情况下的工作时间,义务帮助同事、甲方、相关方或当地群众完成工作,解决问题;

  2.员工在休息时间帮助团队、他人完成工作,照料、照看伤病同事,打扫不属于自己的卫生区、工作区或工作设施,清洗、清理不属于自己的衣物、床上用品等,组织、主讲队内培训,为他人的学习、工作做指导。

  志愿性义工部分:

  1. 二队鼓励和提倡队员做志愿性义工;

  2. 志愿者的工作时长和工作内容应被队内记录,队内不记录时长少于10分钟的义务劳动。

  3. 志愿者每累计进行8小时义务劳动应奖励工分1分;

  4. 志愿者的义工行为应由受益工作团队的负责人上报,如无负责人则受益人上报,涉及外部人员受益的应由队内见证人上报,志愿者也可自行上报;

  5. 应上报志愿性义工行为的受益者团队负责人、受益者或见证人如在事发两日内不上报的,应罚做非志愿性义工1小时;

  6. 队管理团队应每月汇总志愿者详表并上报上级领导;

  7. 志愿性义工工时不可抵消非志愿性义工工时。

  非志愿性义工部分:

  1. 非志愿性义工惩罚决定由二队管理人员作出,管理人员被处罚决定由管理团队作出;

  2. 非志愿性义工姓名、处罚原因、处罚时长、工作内容等应被队内记录;

  3. 适用于非志愿性义工惩罚的行为包含但不仅限于:随地吐痰、非吸烟区吸烟、卫生区打扫不合格、打扰他人休息、乱扔垃圾、与他人发生言语冲突、工作中的轻微过失等;

  4. 非志愿性义工每次处罚工时不低于10分钟,不高于2小时;

  5. 非志愿性义工的工作内容由管理者安排,工作效果由管理者监督;

  6. 员工一月内非志愿性义工劳动工时超过8小时,个人工分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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