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11-25 09:50:01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实用14篇)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章程,章程是书面写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章程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实用14篇)

  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公司名称:天津市新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地址: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南段西侧幸福商业广场A区-404集中办公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由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依职权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2

  (1)这是为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提供的章程参考格式。合资企业应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及合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填写,或增减或改写有关条款。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国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____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省__市__路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方:中国__公司

  __省__市__路__号。

  乙方:__国__公司

  __国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保险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保险、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__产品,达到__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__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__年__(表示量的单位)

  __年__

  __年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厂房__元;

  土地使用权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写。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颁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保险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合营期限为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注: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所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合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签字。

  中国__公司代表 ×国__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省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省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拟定三个并排序)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2)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3)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4)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5)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6)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叁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七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篇4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生产力的发展,物流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李慧琴、郭继敏、王慧、武晓阳、王浩、张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艳出资设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生活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

  主要经营方式为第三方承运物流。运送的.货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货,即对大综超市卖场配送中心的货物配送,和暂时的存放。主要针对包头、鄂尔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区的供应物流。在这几个重点地区都设有点,可以在能力范围内服务周围地区。拥有自己的固定的车队和合作车队。当公司步入正轨,经营妥善,规模扩大的时候,会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服务类型。(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务

  一、查名(需2-5个工作日)

  1.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注册资金800万元人民币、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800万元人民币,一次到账注册。

  3.公司名称:生活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大概经营范围:主要经营方式为第三方承运物流。主要针对包头、鄂尔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进行往返的货物配送。运送的货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货,即对大综超市卖场配送中心的供应物流。

  二、验资(即办即完)

  凭核发的查名核准单、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银行办理注册资金进账手续,办理完后从银行领取投资人缴款单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则由银行盖章后交给会计事务所,随后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三、签字(即办即完)

  在准备好的公司设立申请书、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书、负责人任命书上签字,签字通过后即可以开始办理营业执照。

  四、办理营业执照(需1周时间)

  五、注册公司商标

  六、办理税种登记:服务型5%

  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3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4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6条公司经营范围:

  (1)以计算机、电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信息科技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统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护等为主要经营范围

  (3)同时还可以经营一些产品的销售与维护;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从事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6)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电脑及配件、电子产品、电子节能产品7电子数码产品、电子系统设备、电子原器件、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7条公司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

  第8条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XXXXXXXXXXX

  (2)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3)股东出资时间:

  (4)股东出资方式:

  第9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10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11条股东的权利:

  (1)股东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议事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12条股东的义务:

  (1)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13条出资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投资或其他)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15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16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投资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投资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资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5)如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投资人决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7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公司管理职权。

  第18条____为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其权限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7)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8)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10)支付合伙债务;

  (1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条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参予公司事业的管理;

  (2)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公司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20条公司设经理,由在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21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22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23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24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25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合伙期届满;

  (3)股东决定解散,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4)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条公司终止后的清算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27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28条纠纷的解决

  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29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30条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31条本章程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第32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应由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 篇6

  《市场营销模块2》

  题目: 衡水为民连锁药房经营模式分析

  学生姓名 :

  系 别 : 经济学与管理学系

  专 业 :

  年 级 :

  学 号 :

  衡水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衡水为民药房连锁经营模式分析

  连锁经营这一经营模式的实质,是企业运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实现低风险资本扩张和规模经营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这也是连锁经营能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衡水为民药房可以说把这一经营模式在衡水地区内经营的比较好。

  一、 为民基本情况

  为民药房创立于1990年,于20xx年成立衡水为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衡水市仁和医药有限公司、衡水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属于衡水鑫境界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首批通过药品零售GSP认证。是衡水最早的品牌连锁药房,是市区两级医保定点单位,市区两级慢性病定点单位,门店遍布衡水市区及部分县镇(覆盖武强、枣强、饶阳、景县、安平、故城等地),公司现有员工近二百名,会员10万余名。20xx年被中国诚信万里行活动委员会授予国家级“诚信示范单位”的荣誉称号。为民药房严格按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坚持品牌渠道进货,严把药品进货关,一直和品牌厂合作,进品牌药,保证让人们用上放心药!公司质管部每天进行合法企业、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品种的审查、登记,认真做好首营品种和首次经营企业的审核。另外开发了整套管理软件系统,对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进、销、存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分析,实现了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结算、统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二、 为民经营理念

  1、质量第一

  为民药房严格按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坚持主渠道进货,一直和品牌厂合作,进品牌药,保证让人们用上放心药!公司质管部每天进行合法企业、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品种的审查、登记,认真做好首营品种和首次经营企业的审核。另外开发了整套管理软件系统,对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进、销、存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分析,实现了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结算、统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2、服务至上

  公司始终把让顾客满意作为永恒的追求。公司还专门成立了客服部,每月6日.16日.26日开展免费测血压、免费测血糖等服务项目。同时公司重视会员的发展,公司已拥有会员10万余人,并以每年组织会员联谊会的形式,开展“健康大讲堂”,传递健康知识,不定期的组织会员开展旅游等丰富多彩的健康活动。受到各界同仁和顾客的一致好评。

  3、专业队伍

  公司狠抓服务的同时,始终奉行“成就把心交给企业的员工”的理念,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三险。良好的待遇、规范的管理吸引了一大批优秀的人才,从医学、药学专业院校毕业的员工达到70%

  药师、医师、助理医师占职工总人数的40%,为给顾客提供专业服务提供了可信赖的专业技术力量。

  企业发展必须有一支优秀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培训机制,把培养专业素质人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坚持全体员工参加业务学习,创建了由公司药师团队组成的讲师团,为入职的新员工讲解药理知识。此外公司定期安排公司培训师外出进修,随时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和信息。

  4、亲情营销

  为民药房在全市第一家开展了24小时昼夜服务,解决了顾客夜间购药难的问题,为了百姓及时、方便的用药,一做就是八年。并建立了 “快反应”队伍,由专门的人员配备专门的车辆负责给顾客送急需的药品,并保证市区内一小时内将药品送到,用行动赢得了社会的肯定和赞誉!

  三、为民的社会责任

  扶贫帮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民药房作为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多年来一直以回馈社会,奉献爱心为已任!20xx年12月,在区民政局联系下,为邓庄福利院、麻森福利院、赵圈福利院老人共捐献了价值4000多元的常用药品。20xx年12月,为故城县贫困儿童捐送价值4000多元的品牌羽绒服。20xx年做为桃城区女企业家协会的一员,田红霞董事长为衡水市贫困儿童捐助1500元。为民药房在衡水中学设立为民助学金,每年拿出3万元资助家庭有困难的学生。为民人坚持用爱心来温暖需要帮助的人,而不图回报。为民药房秉承“让生活更健康.更美好”企业纲领,用行动践行为大众健康护航的使命!

  四、为民药房的核心价值观:诚信、 合作、 拼搏、 共赢 尊重生命 尊崇客户 成就员工贡

  献社会

  五、为民药房的使命:提供及时、安全、有效的药品, 为大众健康护航。

  以上就是关于为民药房的连锁经营概况,为民药房作为衡水典型的连锁机构,它经营的很成功,关键是它的连锁经营模式具有很多优点,具体如下:

  1.授权人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

  2.被授权人由于购买的是已获成功的运营系统,可以省去自创业不得不经历的一条“学习曲线”,包括选择盈利点、开市场等必要的摸索过程,降低了经营风险。

  3.被授权人可以拥有自己的公司,掌握自己的收支。被授权人的经营启动成本低于其它经营方式,因此可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投入并盈利。被授权人可以在选址、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授权人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4.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不是一种竞争关系,有利于共同扩大市场份额。

  但在经营过程中为民药房也有一些弊端,如何改变这一弊端,成功经营连锁药店,把为民做大做强,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提高运营效率。

  连锁药店的运营很复杂,因为它是几十或几百或几千家药店的集合,所以需要管理。管理就需要成本,管理的效率跟成本是紧密相关的,效率高成本低,反之亦然。 连锁药店经营的药品是几千种甚至几万种,能够实时监控每一货品实时位置确实是件难事,但是任何货品流转周期变长,也就意味着资金占用周期的延长。所以这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2.降低经营成本。

  节俭是任何企业和个人的美德,现今大多数药品零售企业都注意到了这点。节省成本应该是节俭企业内部成本,而不是去克扣消费者权益,或者减少必要的市场运营费用。成本与品质比决定了企业能否当前能生存同时中期能发展,而不是走两个极端(能生存或中期发展)3.提高资源收益。

  资源收益是个书面词儿,实际上就是利用连锁药店这个平台获得的主业之外的收益,比如条码费、进店费、管理费、赞助费、展示费、陈列费等等。要注意推荐费。近几年药店终端流行“第一推荐”或“第二推荐”,不管什么推荐,那都是要给15%-35%的终端挂金。

  4.单店部分权力下放。

  连锁药店中,大店小店比比多,平价药店、药妆店、药品超市、药品商场各种业态也是琳琅满目,但业绩是第一位的。企业运营中,有句管理天条:本地化。 对为民连锁药店来说,“本地化”就是本社区化或者本区域化。不同的社区或区域必然有不同的市场环境,有不同的消费形态,有不同的价值取向,所以需要有比较灵活的市场开发手段。单店部分权力下放更有深的管理思路。为民连锁药店业绩要上去,靠的自然是优秀的店长群体。优秀的店长自然是克尽职守,严遵标准,知人善用,思维灵活,有个人的经营理念。下放部分权力能够调动店长们的工作热情,用自己理解的方式、用符合单店的方法去提升业绩。

  以上就是我对衡水为民连锁药房经营模式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建议,为民药房作为衡水典型的连锁经营药店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公司章程 篇7

  引言

  《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约七十处之多,其它相关的条文更是遍布于整个公司法体系当中,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的重要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制订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经程序。尽管不同国家、不同公司、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制订方式、章程内容、修改程序规定有所差异,但是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同时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约束各相关主体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质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司法起源于法国于1673年颁布的《商事条例》。而英国在16、17世纪盛行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公司:海外贸易公司和共同股份公司。前者经政府特许而成立,以政府的力量及贸易特权从事国外贸易及殖民活动;后者基于分担共同风险,由多数人缔结契约而组成,并未经政府批准,也无须经营登记。前者的组成与运作均遵循英国政府的指令,少有自由意志;后者则以私人契约为基石,充分体现个人自治色彩。早期历史上的这两种公司形式的不同动作规则,分别为现代公司法的强制行和任意性埋下了伏笔。

  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1)契约说。这是英美法系对章程的传统定性,他们认为章程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依法所签订的合同。它将章程契约调整的基本关系分为:股东内容之间的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之间受到他们之问以合同为基础的章程中规则和程序的限制,任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都可以诉讼来解决。契约说充分表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有相当大的合理性,但公司章程不是民法上的契约,而是组织契约,它仅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有效,按照英美法的观点,公司董事、经理不受章程约束,他们的权力义务是法定的这样对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相当不利。(2)权力法定说。该说认为公司章程不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参与者、董事、管理者、股东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债权人之的一种权力分配关系,因此,公司章程是与法令和救济相关的。它的弊端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东及其他利益主体为个人利益行使其权力,实际上把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组成部分。(3)秩序说。它是以法人拟制说为前提的。构成社团秩序或组织就是社团的法律,社团只有通过它的法律才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与契约说区别在于把章程看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从而其救济不完全按照违约进行救济。(4)自治法说。自治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章程的传统定位。它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由公司自己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机关当事人而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该说忽视了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范条款的存在.从而将公司自治规范看成了纯粹任意性条款之记载,有违法理和各国现行法之规定。

  笔者认为: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公司章程是当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轮反复协商达成的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协,包含着决定公司今后发展方向和权利分配等重大事项,有理由得到各方的尊重。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是公司的内部契约,其对所有股东和公司本身都具有约束力。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也称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条款根据是否由法律规定,可以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各国公司立法尽管立法机关体例不同,但是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

  大体一致。如《美国标准示范公司法》将章程记载事项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必须开例”,相当于绝对记载事项;第二部分是“可以开例”,相当于相对记载事项;第三部分是规定不重复公司法中的权利,相当于任意记载事项。

  (一)绝对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对于绝对记载事项,公司有义务必须一一记载,没有权利作出自由选择。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从而成为公司设立无效的事由。例如,公司名称,公司住所,股东出资,公司资本等。

  (二)相对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了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决定。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如果说记载事项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并不导致整个章程无效。例如,经营期限,实物出资,设立费用等。

  (三)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未作规定,发起人或者股东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一经记载,效力与相对记载事项相同。任意记载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将发生效力。如某事项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任意事项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公司之存续期限,股东会之表决程序,变更公司之事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报酬等到。

  (四)我国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公司章程经股东按法定程序制定后,就成为公司的行为规范,对股东、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第25条、82条分别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要求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另股东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而言,《公司法》第82条要求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可见,凡涉及到公司设立、股权、组织结构、运营行为、变更终止、其他重要制度等所有重大事项,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都可将其写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起规范公司的各种关系。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章程应记载的绝对必要事项,相当一部分内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法中属于相对必要事项。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采用列举方式规定相对必要事项,因而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法的相应规定和有关理论,对于我国公司设立时更好地完善公司章程实有借鉴意义。

  另外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在程序上有较大区别,涉及是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等重大问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记载。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在章程中重复,除非是对股东的权利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列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公司章程应当记载“重要的具有相对稳定的事项”,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换人选,必须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变更登记,十分麻烦,也无实际意义。不如董事会改选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节约公司运作成本。

  三、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章程的订立,由发起人全体制订或者签署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或者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订或者签署。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具备法定的书面形式要件,不仅是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直接保障,也是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的操作规程。

  但是,许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通过示范文本或者格式文本选填空择,导致了“傻瓜章程”。有的公司投资者或者管理者甚至将公司章程视为可有可无的摆设,忽视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原则。有的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便把章程束之高阁,像档案一样收藏起来,不但不能发挥章程的作用,甚至很多时候公司的行为都是违反章程而全然不知。《公司法》从违反章程的行为会构成公司诉讼的诉因,以及董事违反章程运作要承担个人责任两个方面,再次突出了章程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22条就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第113条又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因此要充分重视章程,章程对于公司是有效的文件,不是一纸空文。

  笔者认为:投资人应当量体裁衣制订个性化的章程,在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善于利用公司章程、预留权利空间、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给出以下建议:

  (一) 不得排除之方面

  (1)不合理的限制和排除股东知情权(2)撤销管理层忠诚义务

  (3)不合理地降低注意义务(4)变更开除股东资格的法定情形(5)变更公司强制清算地相关规定。

  (二)选择设定(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

  如《公司法》15条、16条,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的的问题。

  (三)优先适用(在法律准许前提下)

  如《公司法》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体现的是优先适用原则。

  (四)任意设定(在不违法的情形下)

  笔者认为,投资者在拟定公司章程时,还要把握好公司章程内容的组成问题。即哪些是公司章程应当规定之内容,哪些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之内容。我国《公司法》第25条、82条对公司章程应当规定之内容作了规定,但对可以规定之内容未作明确。因此以上条款可作为制定章程的参考。

  另外,对于我国《公司法》下拟定公司章程的一些法律空间总结如下条款,供读者参考:

  确定法定代表之种类(第13条)、规定转投资或为他人担保之比例(第16条)、规定出资的期限与比例(第28条、第94条)、增减股东会之权利(第38条11项、第106条6项)、增减董事会的权限(47条1项)、增减监事会的权限(54条7项)、增减经理的权利(50条2项)、改变表决权限数,不按出资比例投票(43条)、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44条)、关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49条1项)、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特别规定(72条4项)、规定股权可否继承(76条)、规定知情权可查阅的内容(98条)、受让或转让重大资产作出是否由股东会决议(105条)、规定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106条)、规定财务报告兼而有之股东之期限(166条)、规定可不按投资比例分配与优先认购(35条、167条)、规定聘用会计审计机构的权利归属(170条)、规定解散公司之事由(181条1款)。

  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及股东协议的适用问题

  (一)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法律关系

  公司是一种自治主体,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规定本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具体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默示契约,公司、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等公司内部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对于公司法规范和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不能改变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如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基本制度设置、权力配置方式等,公司不能以章程国以变更。而对于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补充或者替代性规定。因此,尊重公司章程自治原则要求厘清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区别,对于公司章程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于并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当尊重其自治性的决定。

  (二)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优先适用问作明规定,现实中处理类似案件也缺乏统一标准。笔者认为,通常而言可以这样把握:两者一致时无争议,可统一适用;但关键是不一致时如何处理?这要看发生争议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即是内部还是外部。所谓内部,主要是指股东之间甚至包括股东之受让人及身兼管理层之股东等,对于这些人,股东之间的协议应当更优先适用,而不能仅限于章程;但对于外部关系,主要是那些因依赖公司章程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则公司章程应当优先适用,不能以股东之间的约定而对抗外部法律之关系。简言之,对内股东协议优先适用,对外公司章程优先适用。

  五、结束语

  总之,公司章程肩负着调整公司组织及活动的职责。因此,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考虑周全,力求内容详尽、用语准确而无歧义;章程的重要性要求其制定的程序和内容切实可行,将《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章程不应该简单地抄录《公司法》条文,应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调节股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效用的自治性规范。

  公司章程 篇8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公司于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____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____章第____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为:___________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公司

  公司章程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1号。

  第四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xx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

  第五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份总数1000万股,每股金额1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出资。

  第四章 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xx××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xx市xx区xx路2号

  以货币方式出资4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40%。其中首期出资80万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40万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资280万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

  发起人二:xx

  家庭住址:xx市xx区xx路3号

  身份证号码:33010219340608910X

  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股,其中首期出资120万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资80万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以实物方式出资400万股,其中第二期出资100万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资300万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共计出资600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60%。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

  13、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大会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董事会成员五至十九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五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外的资产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分别为每年三月、九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会议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七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其中:非职工代表二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职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分别为每年三月、九月召开。

  2、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3、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九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个发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xx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发起人

  发起人盖章、签字(或由全体董事签字):

  日期:

  公司章程 篇10

  1、落实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公司行为准则或其他法律事项的基本要求。

  毋庸质疑,公司属于商法人,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类主体。然而现实中,几乎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对公司具体的组织或行为规范,公司法除了原则性的基本要求规定外,不可能对具体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作出规定,而只能通过具体公司的公司章程来规定,即必须通过《公司章程》来落实公司法相关规定之内容。

  2、弥补公司法规定之不足,实现具体公司制度的创新要求。

  关于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强制性条款内容外,还赋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条款规定内容。也就是说,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公司章程都可以进行规定,如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董事任期、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总经理的职权、股东的表决权等事项规定,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股权转让、从业经营等事项规定。公司章程中对此方面内容之具体规定,不仅弥补了公司法规定之不足,而且能够实现公司制度之创新要求,为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创设纲要。

  3、能够平衡与公司相关的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等各方群体的利益。尽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或设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东的意志,体现公司经营为公司股东谋取收益的现实需求,但正如国家法制相对于国家治理一样,公司章程内容必须平衡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指公司必须合法经营、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公众(指公司必须维护消费者利益,承担保护环境、安置就业等社会责任)等各方群体的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强制规定的公司章程内容,法律自然不会准许或保护。

  通过章程自治实现公司自治,这也是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具体地说,公司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1、鼓励投资,提高效率,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

  公司的设立条件影响到市场准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资本制度等强制性要求,将极为打击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限制了市场主体的数量,对市场机构和经济发展不利,最终将影响公司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立法目的的实现。基于此,除降低股份有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在施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时,公司法允许用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可以用章程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些都是鼓励投资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司法立法目标实现的有效制度设计。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鼓励管理创新。

  公司的创新不仅体现在产品的创新上,更体现在公司管理体制层面的创新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构能力。在以往的公司运作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成为形式化的公司文件,其内容千篇一律,导致公司内部的制度结构“千人一面”,没有发挥章程应有的功能。在公司的治理结构层面,新公司法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公司自己的治理结构安排: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议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可以由章程规定;经理人的权限可以由章程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可以用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等等。

  3、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寻求利益主体权利冲突的平衡点。

  公司章程的此项功能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与公司法的性质认定密切相关。诚然,公司法渗透着国家强制和国家干预的因子,其中有强制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也强调商人对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遵守,违反这些规范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无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有多少,公司法的首要性质仍然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私法性是公司法的本质特性,公法性只是公司法的非本质特性,强调公司法的公法性只是为了确保公司法的私法性的.实现,而不是取代公司法的私法性。因此,公司法的私法性质决定其要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但是,公司法对上述利益主体的保护性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对股东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公司章程加以具体化,需要公司章程提供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也就是说,公司法在自身贯彻该理念时,也把这一任务赋予了公司章程,使两者共同承载了这一使命。

  为实现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过两个途径为之,即以明确和隐含的方式肯定了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许多强制性的规定,代之以赋权性或者倡导性规范。另一方面,明确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为鼓励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条款之前提下,法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公司章程功能的真正实现即预示着公司自治时代的开启。

  综上,公司章程的价值在于其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如果只是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公司章程 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 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

  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名称如下: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公司章程 篇12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发展,规范公司内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有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信守职业道德,开展灵活经营,生财有道,遵纪守法,不断改善社会服务工作,努力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情况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首期出资 万元人民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 期出资万元人民币,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二年内缴足。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证件号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3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修订、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13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地点:xxx

  股东参加人员:xxx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应到会股东xx人,实际到会股东xx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变更公司住所,住所变更前内容: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路1400号9005房xx,住所变更后内容: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85号峻铭商务大厦1001室

  二、启用新的公司章程,旧的公司章程作废。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x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 篇14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xxx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xxx变更为: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xxx年xx月xx日

  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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