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集合】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章程,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拟章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省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省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拟定三个并排序)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2)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3)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4)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5)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6)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叁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七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
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xx 出资额xx 出资比例xx万元 100%
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身份证号:, 住址:;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
xx年xx 月xx 日
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一 次,时间为每年 一月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 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类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 出资人名称:
住所: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__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出资人盖章: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6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2)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 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为:_______,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______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______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______万美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现金:______万美元。
实物:______万美元。
知识产权:______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______期投入。
第一期______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天内投入;第二期______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
第九条股东缴付出资后三十天内,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股东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应由股东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应设立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股东负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______名成员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长及董事由股东委派及撤换。董事长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______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______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______人。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经理协商。
第二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经理、副经理每届任期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六条经理、副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______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监事会对公司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提案、质询和建议;
5、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公司职工代表______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______通过(不得低于半数),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
第八章财务会计、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深圳市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月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止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______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后,公司批准,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发生日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利润的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九条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条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章职工及工会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四十五条公司录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四十六条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七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八条本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______%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九章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______天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股东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三条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须报原审批机构核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股东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五条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和股东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保、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______在______签署。
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8
(1)这是为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提供的章程参考格式。合资企业应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及合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填写,或增减或改写有关条款。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国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____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省__市__路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方:中国__公司
__省__市__路__号。
乙方:__国__公司
__国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保险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保险、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__产品,达到__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__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__年__(表示量的单位)
__年__
__年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厂房__元;
土地使用权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写。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颁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保险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合营期限为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注: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所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合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签字。
中国__公司代表 ×国__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公司章程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桶装水生产及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或
交付期限
合计
第六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 篇10
xx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兹因公司业务结算需要,介绍我单位员工同志,身份证号:xx前往贵处办理查询本单位员工缴费信息事宜,望予接洽为盼。感谢贵处大力支持!
介绍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七条、公司经营场所: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核准为准。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______%。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四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实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额。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二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_____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_____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法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三人。董事每届_____三年,董事_____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九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于会议召开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议所议事项须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董事会议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四十四条、召开董事会,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以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做出的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的_____每届______年,_____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负责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十二条、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副经理指定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过半人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五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积金按利润的_____%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润的_____%-_____%提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九条、公司年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_____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六十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公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币。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在_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权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_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一)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_____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二)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历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予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十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_____以及劳动_____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四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_____分之_____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_________
广州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12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货币
合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上出资股东已约定于x年xx月xx日前足额缴纳。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出任执行董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3) 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决定对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决定对他人担保事项;
(13)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14) 对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制定实施投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三) 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四) 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五)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六)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七) 决定除应由股东决定以外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十一) 代表或委托代表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诉讼;
(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十三) 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提起诉讼;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 xxx年 xxx月 xxx日,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 篇13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发展,规范公司内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有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信守职业道德,开展灵活经营,生财有道,遵纪守法,不断改善社会服务工作,努力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情况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首期出资 万元人民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 期出资万元人民币,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二年内缴足。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证件号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3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修订、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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