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范文(精选15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好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1
一、总体要求
立即对全县自建房组织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全面排查整治,坚决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排查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城乡居民自建房,包括城镇和农村既有、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聚焦“五区四边”(即:城镇社区、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拆迁安置区、疫情隔离场所和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工地周边、工厂周边)等人员密集区域,重点排查涉及公共安全的用于出租、经营的自建房。
(二)排查要点。查清房屋的地址、土地属性、所有权(使用权)、用途、地基基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墙体(承重柱)质量、层数、建设时间、建设手续、设计施工、改建扩建、唯一住房、安全隐患等情况。
1、是否依法取得相关建设手续,是否存在违反规划建设行为;
2、房屋选址是否在崩塌、滑坡、水涝、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隐患区,导致存在滑坡、垮塌等地质灾害风险隐患;
3、房屋是否存在基础不均匀沉降、变形、裂缝等问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局部或整体有险情;
4、是否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如改建宾馆、饭店、图书馆、档案室、库房及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导致存在安全隐患;
5、是否违法改扩建(如擅自加层加高、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搭设构筑物、增设附属设施等情形),导致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三)排查方式。坚持做到“八看六问”,“八看”即:一看地基稳不稳,二看墙体好不好,三看屋顶漏不漏,四看门窗全不全,五看院坝平不平,六看排水通不通,七看电线新不新,八看结构变没变。“六问”即:一问修建年代,二问施工设计,三问规划手续,四问主要用途,五问住房套数,六问人员结构。以村和社区为单元,认真细致开展排查,详细登记排查情况,建好“一户一表”台账,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四)分类整治
产权人(使用人)是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主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撤离、停用、封存、拆除等措施,实行“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分类处置。
1、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在危险尚未解除前,要落实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联合职能部门确定处置方案;
2、对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建筑应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
3、对拟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建筑,要采取有效解危措施,落实解危主体,及时排除隐患;
4、对暂时不能拆除且不危及相邻房屋和影响他人安全,需停止使用的危险建筑,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建筑,要组织撤出居住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拆除危险房屋。
三、工作安排
分阶段开展专项整治,集中开展“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确保8月15日前,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整治取得实质性成效,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一)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各镇政府按照“业主自查、镇村排查、部门复核、县级督导”的工作方式,逐户、逐栋对房屋结构、设施、消防、经营、环境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入户动员产权人(使用人)如实提供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和建设手续情况,组织专业机构、人员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鉴定。逐户逐栋建立数据库和隐患库,实现“一房一档”“一户一策”。实行边排查边整改,对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6月1日至8月15日)。各镇政府按照“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抓住“谁排查”“谁鉴定”“谁整治”“谁验收”四个关键环节,建立完善房屋底数、排查鉴定、隐患整治、核查验收四个“清单”,分级分部门签字确认,建立“责任闭环”工作体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房屋,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停用、封存、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坚决防止倒塌事故、群死群伤问题发生。严厉打击随意加层,擅自改(扩)建、改变功能、改变结构布局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三)总结提升阶段(20xx年8月16日至12月31日)。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自然资源、文旅广电、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批服务、消防救援部门配合,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系统分析研判,结合中省市工作要求,完善房屋改(扩)建审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管理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健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住建方面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教体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信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镇镇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县政府实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调度会制度,定期听取各镇及工作专班进展情况汇报,督促工作落实。各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细化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落细。
(二)夯实各方责任。各镇政府是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组织好辖区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照乡村振兴县级领导联镇、部门包村的工作模式,全体县级领导齐上阵、包联部门共参与,分片负责,合力攻坚,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县城86个网格共驻共建单位落实专人协同城关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负责本部门所属自建房排查整治,并做好涉及本行业监管范畴的自建房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健全自建房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机制。县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深入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各镇每日17:00前将当天排查整治情况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收集汇总、专班研判核实后统一上报;县住建局每月22日前将当月排查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县政府和市住建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群众提高安全意识,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认真做好舆情引导,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强化风险预警和线上线下联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在全县营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肃工作纪律。由县纪委监委牵头,从县狠抓落实办、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执纪工作组,对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或未按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事故隐患,或发生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及党员干部的且拒不配合整治工作依纪依规立案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腐败问题线索,要第一时间移交执纪执法部门从严处理。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2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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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牵头单位,成员由中央统战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省级负责人名单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协调机制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xx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自20xx年6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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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推进组督导责任。通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城市房屋“两违”清查,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同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力量,全力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百日攻坚行动”重在消除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也是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首要工作。各村、社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果园镇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重点整治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集中力量进行攻坚,确保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经营、停止使用、撤离人员等有效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排查整治严格执行“三个一”要求:一户不漏做好排查、一栋一策实施整治、一抓到底落实责任,建立完善自建房“一栋一档”,制定隐患整治“一栋一策”,确保“零遗漏、零疏忽”,牢牢守住自建房安全底线红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紧盯节点,扎实进行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村、社区要对照各阶段时间节点和任务安排,对所辖区域内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学校医院周边、园区等区域,突出餐饮、农家乐、文旅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村、社区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地址、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建造年代、建筑层数及面积、结构类型等,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突出自建房选址安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以及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行为等方面)、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村、社区要组织产权人自查、村和社区核查、镇上和上级部门复核、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逐户逐栋排查采集信息,填写《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利用全省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区住建局将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照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自查手册》《经营性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配合镇上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或评估。
(三)分类施策,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村、社区要根据初步判定和安全评估鉴定情况,分别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和动态监管,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一户一策、一栋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整治工作要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果断采取立即停止使用、停止营业,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设置警示标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等处置措施和有效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确保危房不住人、不经营、不使用,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要落实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及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对发现不符合经营场所安全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关停的关停。
(四) 强化管理,健全完善机制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严禁用于经营活动。
2.加强日常管理。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各村(社区)。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网格员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
3.整治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擅自改建加层(夹层)、违规拆除承重结构、安装影响建筑安全的设施、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房屋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建立长效机制。各村、社区、生态环境办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统筹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四、时间安排
(一)百日攻坚阶段。20xx年6月底前,完成对所有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20xx年7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公共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和违规改扩建自建房的排查;20xx年8月底前,完成对排查出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确保不发生房屋倒塌安全事故。
(二)全面排查阶段。在“百日攻坚行动”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回头看”。20xx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排查;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
(三)全面整治阶段。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同步开展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隐患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对本辖区农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总责,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统筹安排,扎实推进。镇上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靠前指挥的工作机制,成立果园镇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全力推动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村、社区及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把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农村自建房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推动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三)强化服务保障,全面排查整治。各村、社区要按照排查整治范围,认真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努力做到排查整治村村过,户户清,项项核,确保房屋信息完整准确,隐患问题客观精准,并严格对照标准,分类梳理存在问题,逐一明确整改内容、标准和时限,逐项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确保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村、社区、生态环境办要充分利用微信群、广播、横幅、张贴告知书等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自建房所有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动员群众积极配合消除隐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在自建房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始终坚守依法行政底线,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不搞“一刀切”,让排查整治既有“力度”,也有“温度”,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程跟踪任务目标落实,按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整治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的村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确保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4
为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5月7日召开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全镇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决定在全镇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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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排查整治基础上, 对全镇自建房再次全覆盖、无死角开展排查,逐一建立台账,分类推进整改,逐项对账销号,限期完成整改, 落实动态管理,确保隐患清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三、整治范围
以全镇范围内所有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同步推进其它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四、主要措施
各村(社区)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川安办函〔20xx〕61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厅际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房排办〔20xx〕1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立即开展城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遂宁市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xx〕1号)、(射房安整办〔20xx〕1号)等文件要求,重点针对自建房开展全面清理检查,集中清查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改建(扩建)、擅自拆除承重结构或重塑空间形态、违规装饰装修、违规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排除墙体倾斜或裂缝、房屋泡水或沉降、房屋外墙饰面脱落、农村房屋违规采用易可燃材料、钢筋外露或锈蚀等影响房屋安全的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分类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整治完成前务必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各村(社区)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应立即停止建设或拆除,引导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或完善相关许可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既有违法建设自建房,通过限期拆除、完善相关手续等措施,分类进行处置。对自建房出现局部垮塌、随时有垮塌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之一的,由各村(社区)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对违法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通过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鉴定为 C、D 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要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督促房屋使用人暂停营业、限期整改,鉴定安全后方可继续营业。对鉴定为C级危房,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便维修加固的房屋建筑,要采取应急措施,局部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告知房屋所有人限期解危,并由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会加强观察、巡查、警示、隔离;对鉴定为D级和不能使用的C级危房,受客观条件限制、具有保护价值或其他原因,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要立即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使用、隔离打围等必要措施,并制定后续处置方案,限期治理解危;对鉴定为D 级危险房屋,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且无修缮价值的,坚决按要求整体拆除,有修缮价值或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要及时采取修缮加固等工程治理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xx年5月10日前)。各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行业部门以及三方机构等力量,完成全镇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对经营性自建房及此前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之外的自建房,要进行全面彻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充分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助手”和“全省房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建立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台账。
(二)紧急排危阶段(20xx年5月15日前)。各村(社区)要对前期尚未整改到位和此次排查新发现的安全隐患,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三方机构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进行安全性评估或技术鉴定,根据评估鉴定结果,“一房一策”分级分类制定整治方案。C级危房要在5月10日前在完成警戒线和标识标牌设置, 限期加固整改; D 级危房要在5月15日前撤离全部住户,并做好停止使用、隔离打围、设置警示标志等工作。
(三)重点整治阶段(20xx年10月底前)。各村(社区)敦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排查出的自建房风险隐患分类施策,加快推进工程治理,通过局部整治、整体拆除、原址重建、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村(社区)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建立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整改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落实房屋建筑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要组建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出台相关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严查重大安全隐患,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最小单元,抓严抓实抓到位。
(二)做好宣传引导,发动各方参与。各村(社区)要通过广播、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通报省内外房屋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普及房屋建设、隐患自检等专业安全知识,要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 查证属实的,要严肃依法查处。同时,发动全民常态化开展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三)积极探索创新,完善长效机制。各村(社区)建立完善房屋建筑体检、 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全面推行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5
一、总体要求
xxxx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特别是场镇、学校、医院周边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建筑,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的房屋建筑。
(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饭店、工厂、集(农)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三、排查整治内容
各村(社区)要全面摸清房屋产权人、房屋地点、建造年代、土地性质、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建筑层数、面积、房屋用途(经营性自建房需提供“住改商”手续、经营手续、场所安全证明)、装修装饰、违法建设等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建立健全排查台账。
实体安全方面。使用年限超过建筑物设计基准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以及灾后受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特别是洪灾、火灾后受损房屋;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地下空间发生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的房屋;正在装修及拆改的房屋;按照规定,其他应纳入重点监管的房屋。
审批手续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况;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经营许可、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四、排查整治安排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20xx年5月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重点排查(20xx年8月31日前)。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百日行动”,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
采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和属地、行业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房屋所在村(社区)报备。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房屋产权人自查的基础上,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房屋现状为基准,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通过购买服务、组建专人专班等方式,聘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相关信息同步录入相关平台。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20xx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深入摸排;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xx年6月30日前,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1.坚持科学分类处置。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组织排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集中研判,区分“安全、一般安全隐患、严重安全隐患”三类情形,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1)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要坚决撤离人员。对暂时不便拆除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人员、张贴危房标识,通过设置警戒线等措施禁止人员出入。
(2)对排查出有一定安全隐患但不影响居住的房屋,通过安全鉴定后督促房屋产权人维修加固。
(3)对经营场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以及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必须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前由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其营业。逾期或拒绝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对确无其他住房且生活困难的D级危房住户,可通过利用乡镇闲置公房安置、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基本住房安全。
(5)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土地增减挂钩等农房补助政策的,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
(6)结合《全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防范。督促规范设置充电设施。对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的,进行维修、改造、更新。结合场镇改造,推动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升级改造,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2.规范整改验收程序。要建立乡、村二级重点整治台账,实施分级验收,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完成后,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向村(社区)提出验收申请,复核后由乡镇(街道)组织专业力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上报县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行业的房屋验收工作,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上报县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整治情况,县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核验,核验合格的予以销号。
3.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由上级职能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建房进行严厉打击。
(1)未经审批擅自违规改扩建、装饰装修的,虽经审批但未按要求施工或在装修过程中随意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
(2)对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等区域安装严重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依法予以拆除。
(3)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以及少批多建、私自加层、堵塞消防通道、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4)对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隔群租等经营性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出租的房屋,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持续巩固提升(20xx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城乡自建住房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1.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场镇规划区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将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和设施安全,作为审批行业许可的条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将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建立装修检测行业备案及管理制度。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镇村镇综合建设服务中心要全面采集并上报在属地从事装饰装修、质量检测、安全鉴定的企业信息,统一纳入市级信用考核体系,实行“红黑”名单管理。非住宅装修且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前把专项装修方案、专业设计单位的安全报告分别报送县住建局和乡镇(街道)备案,接受日常监管;对住宅装修和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要事前村(社区)签订装修安全承诺书,并纳入村(社区)日常监管。
3.明确外墙隐患整治责任。属于保修期内或者因施工质量产生的问题外墙,由县镇村镇综合建设服务中心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到位。对已超保修期的,由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组织,通过使用大修基金等方式整治到位。对“三无”小区,由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组织业主筹集资金整治。
4.完善农房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督促农村新建自建房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制,压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管理办法,细化农村自建房技术指南。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确立镇村镇综合建设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
5.建立常态化巡查和有奖举报制度。发挥镇综合执法办、村(社区)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房屋安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设立房屋安全隐患专项奖励经费,鼓励举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布局、违规加层等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6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原则,确保20xx年1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所有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评估鉴定、分类建档,及时处置。重点对经营性自建房和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违规改扩建和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房屋进行排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对象
(一)3层及以上,用于商业经营、出租居住等用途的居民自建房;
(二)农村用于经营、出租居住的居民自建房;
(三)所有擅自改建扩建的、改变承重结构的居民自建房。
(四)建筑年代久远、耐久性能较差、风化腐蚀严重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
三、工作安排
(一)集中重点排查。20xx年8月31日前,各村(社区)要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和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排查。
(二)全面排查整治。20xx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村(社区)要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深入摸排;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和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持续巩固提升。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要清醒认识当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严峻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取得实效,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全面排查,压实责任。各村(社区)要开展拉网式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确定整治责任人,并建立隐患台账和整改台账,加强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安全教育。对发现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及时整改,切实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引导。各村(社区)要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大力宣传违法建设(使用)房屋、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严重危害,普及房屋建筑安全知识。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7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4月29日湖南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饭店坍塌事故教训,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结合城关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原则,确保20xx年9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所有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评估鉴定、分类建档,及时处置。重点对经营性质,擅自改扩建的居民自建房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对象
全镇城乡所有居民自建房。重点聚焦4类经营性自建房屋:
1.城市3层及以上,用于餐饮、民宿、棋牌、KTV等休闲娱乐、教育培训、养老、民企厂房、出租居住等商业经营、人口相对密集的居民自建房;
2.乡镇镇区3 层及以上,用于商业经营、出租居住等用途的居民自建房;
3.农村用于经营、出租居住的居民自建房;
4.城乡所有擅自改建扩建的`、改变承重结构的居民自建房。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5月中旬—5月底)。各村社区要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对照任务目标和排查整治对象,结合工作实际,组建工作专班,制定行动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步骤、方式方法,压实工作责任,落实监管职责,强力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集中攻坚阶段(6月-7月)。对照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集中资源、整合力量,全面推进实施排查整治工作。6月30日之前各村、社区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房屋进行全面摸排,建立清单。7月底,基本完成所有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评估鉴定、抽查核验和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对于建筑年代长、建设标准低,特别是建筑结构开裂变形,以及关键构件有明显裂痕的房屋,建筑平面布局狭长、建筑高宽比过大、结构体系明显不合理、纵向与横向墙体刚度差异过大、缺少圈梁构造柱、预制楼板与墙面缺乏搭接措施、软土地基处理不到位、基础埋深不够等设计和施工缺陷的,要全部纳入排查范围重点关注。对擅自改扩建的、改变承重结构的居民自建房屋,要纳入重点整治对象。对于排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委托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开展安全性鉴定。对鉴定为C、D级的,要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做到一户一档,并及时送达《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4类重点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整治,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等管理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并通过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抽查核查阶段(7月底至9月底)。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对验收未通过的要再次进行整治,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对阶段性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系统核查,查漏补缺,坚决防止“数字排查”和“文字整治”。全面总结排查整治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阶段建章立制工作打好基础。
(四)长效监管。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并认真执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取得实效,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
(二)压实责任,强化体系建设。各村、社区对于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隐患的线索和苗头,必须认真对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畏难情绪,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
(三)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维护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广大群众减少野蛮装修、私搭乱建对房屋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8
一、明确工作目标
对全镇所有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全覆盖排查。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要把隐患排查作为专项整治的基础,结合20xx年以来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全镇范围内自建房屋进行全面彻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排查以下场所。
1.宾馆、民宿、饭店、酒店、商业综合体、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以下六类房屋,要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整治:
(1)无正式审批、无设计图纸、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三层及以上“四无”自建房(含厂房);
(2)用于出租使用,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房和随意分割空间、改变房屋功能布局的成套房;
(3)已建成多年但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特别是经属地政府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4)位于池塘、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
(5)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或者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6)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2.违法建筑:
(1)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自建房;
(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自建房;
(4)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的自建房;
(5)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自建房。
(二)全时段治理。强化分类施策,扫清隐患“雷区”,12月底前完成集中整治工作,重点做好四类问题的精准治理。一是对既有的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四无”生产经营场所,要提供有民用建筑物可靠性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否则立即停止使用;二是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停建,按规定完善手续;三是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要立即停业整改;四是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存在重大隐患和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立即依法严惩。
(三)全方位整改。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和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未经许可改扩建、经评估或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等,要立即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但长期空置不用的房屋,要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全过程监管。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房屋建筑安全突出问题,加快研究完善房屋管理各项制度,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重点做好三项制度的建立,一是研究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二是研究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更好解决既有房屋维修资金来源问题;三是加快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修维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三、压实工作责任
1.镇危改办牵头负责全镇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3.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4.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具体抓好落实。
四、严控时间节点
(一)摸底排查(20xx年5月至6月)。各村(社区)5月10日之前完成动员部署、成立组织工作;5月25日之前完成用于经营的自建房摸底排查工作;6月25日之前全面完成农村自建房的摸底排查工作。
(二)集中整治(20xx年5月至12月)。7月10日之前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并制定整改方案;8月30日之前完成用于经营的自建房整治;9月30日之前完成存在一般隐患且长期闲置不用的自建房整治;10月30日之前完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整治;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隐患整治工作;12月开展回头看,对整治效果进行巩固。
(三)巩固提升(2023年前)。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黄岭镇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自建房整治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岭镇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村(社区)要明确精干力量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全镇一盘棋推进,集中力量打好专项整治攻坚战。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细化节点控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村(社区)要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需报送附件2、附件3(附件2、附件3由镇统战委员段坤负责资料收集汇总),并经村支部书记签审,于12月25日前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9
为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市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根据《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市城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配合做好农村房屋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全市农业农村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整治任务,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全面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建立完善的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严格联审联批,切实保障好农民群众的合理建房需求。着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宅基地审批难问题,消除农村自建住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聚焦农村自建房,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配合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畅通农村宅基地审批通道,保障农民群众合理的建房需求,实现全面受理、严格审批、高效服务,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率保持在95%以上。统筹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监管“三到场”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加大房屋质量安全宣传,加强质量监管,从根本上遏制农村自建住房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各乡镇要以全面畅通农村宅基地审批通道、提高审批率为目标,严格执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规等部门联审联管制度,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执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层层压实“州市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责任,按程序规范审批农村宅基地,优化细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省级出台《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模板)后,督促指导各乡镇研究制定、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完善宅基地监管“三到场”制度,建立监管档案。因地制宜细化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我市农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对村民建住房进行全过程监管和指导。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书》。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加强政策业务宣传培训。市农业农村局今年拟采用新媒体的形式,将农村宅基地政策、自建房安全知识以抖音形式向社会推送,扩大政策宣传面。各乡镇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分级负责做好培训,市级年内举办培训班1场次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万名党员进党校”、“科技培训会”等形式培训乡镇、村、组宅基地管理人员。通过宣传培训,形成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村民自觉依法申请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配合开展农村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对20xx年以来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情况开展大起底、大排查,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等“一户一档”监管台账。立即组织开展既有建筑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等场所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全覆盖检查本地农业农村部门管理指导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和科研单位,全面持续推进农村房屋隐患整治,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住房的管理。在农村宅基地监管“三到场”中,统筹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加强对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自建住房严格实施规划审批管理,将规划管控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起来。健全农村宅基地源头管控机制,将房屋安全隐患纳入日常巡查内容。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乡镇要根据《禄丰市农业农村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20xx年6月20日起)
(二)动员安排。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暨业务培训会、自建房专项整治推进会,及时传达学习全国、全省、全州、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加强宅基地管理、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20xx年6月30日前)
(三)统筹推进。健全联审联管机制,统筹解决宅基地审批的难点问题。开展宅基地政策业务宣传培训,加强调研指导,严格宅基地管理“三到场”制度,持续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20xx年6月20日起,长期坚持)
(四)配合开展农村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力配合持续推进农村房屋隐患排查和整治各项工作,组织对各乡镇20xx年以来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情况进行排查,完善“三到场”制度,全面提升农村宅基地审批率,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xx年6月20日起至7月31日)
(五)开展督查检查。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村民占用土地违建等情况实行月调度,适时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及时整改,及时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六)总结阶段。各乡镇要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配合完成推进农村房屋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部门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副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股室、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系统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督查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不定期对乡镇进行调研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改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视情况给予约谈并进行督办。各乡镇要把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内容,强化工作指导,坚持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推动工作。
(三)加强违建执法。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通报挂牌约谈冻结问责“五项机制”全面从严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的通知》要求,对20xx年7月3日以后新增村民违建住宅类的增量问题“零容忍”。要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综合动态巡查、卫片检查、举报受理等多种途径,在违法初始阶段就及时发现、及时整治、立行立改,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要突出整治重点,突出上下联动,突出疏堵结合,突出严格执法,依法严格查处违规违建行为。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10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有力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房屋所有权人第一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全力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建筑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行动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工业园区、培训机构周边的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重点包括五种类型房屋(以下简称经营性自建房):
(一)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性和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的房屋;
(三)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
(四)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房屋;
(五)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三、重点任务
(一)消除建筑安全隐患。进一步摸清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底数,针对房屋地基沉陷、滑移及建筑结构开裂、位移、变形、损坏(特别是墙体、梁柱、楼板以及悬挑式阳台等关键部位明显裂痕)等建筑安全隐患,采取停止使用、加固修补、依法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凡发现违法违规加建、抢建的,立即责令停止违建行为,可采取清理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对责令停止违建行为后仍继续实施建设的,依法依规进行拆除,确保违章建筑零增量。
(三)严厉打击房屋安全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持续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级排查
各镇(街道)要组织村居两委发动村民、居民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建筑安全网格化、清单化排查,做到“排查不漏一房、处置不漏一处”。
(一)全面摸排。一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自报。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的责任,认真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填写《河源市源城区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附件1)并上报村居“两委”。二是村居“两委”审核。村居“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100%审核,建立台账、填写汇总表(附件2、3)并上报镇(街道)。三是镇(街道)复核。镇(街道)对村居“两委”提交的台账、汇总表逐一复核,重点审核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中建设基本情况、改扩建情况、排查情况等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自查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屋,及时会同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安全风险进行判定,并将排查数据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模块)。对经判定确实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专门建立清单,实施动态管控。有条件的镇(街道)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工作。
(二)镇(街道)抽查。以镇(街道)为单元,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中有10%房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重新开展排查。
(三)区级抽查督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数据质检的基础上,以区为单元,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1%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中有10%房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重新开展排查。对各镇(街道)开展排查摸底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五、分类整治
在经营性自建房屋后续整治工作中,要坚持依法依规,不搞“一刀切”,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分类整治,切实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一)分类标准
一般安全隐患: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且可以立即整治到位的。
较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分隔群租;擅自改变承重结构;超设计增加荷载。
重大安全隐患: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
(二)分类整治
一般安全隐患: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
较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清退人员。经房屋安全结构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可以采取加固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专业机构出具加固方案,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整治。
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对危及相邻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六、职责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统筹推进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不危及生命安全为目标,抓紧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健全完善长效制度机制,确保房屋建筑安全。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负责各自领域的行业监管指导、排查整治、信息收集等,依职能加大对各镇(街道)宣传指导工作力度。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区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指导镇(街道)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指导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录入、管理,推进信息共享;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自建房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巡查整治及查处;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用作商贸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统战(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问题,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相关规划审批许可信息,提供及共享城镇、农村“房地一体”相关数据信息、不动产信息;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体育、旅游等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查处公众聚集场所因作出虚假承诺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以及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等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信息;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机关用房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七、行动步骤
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屋安全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要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的原则,在20xx年7月至10月,分2个阶段推进:
(一)摸底排查阶段(7月份)。对经营性自建房全面彻底排查隐患,准确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对发现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登记造册,能够立行立改的,做到边查边改、整治到位。
(二)整治落实阶段(7月至10月)。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对仍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集中整治,以镇(街道)为主,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落实整治主体责任和整治措施,确保对账销号、完成整治任务。对短期无法完成整治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安全风险。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狠抓落实。要参照区的做法,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做好综合保障。一是人财物保障。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开展百日行动工作必要的人财物保障问题,给予房屋安全信息平台建设、门楼牌的编制和装订、数据摸查、整理和第三方鉴定评估、宣传等各项工作经费保障。二是培训指导保障。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抓好镇(街道)排查人员、村居“两委”干部及村民、居民排查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基层排查能力和工作效率。三是专业技术保障。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企业,以及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四是加强信息共享。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推动农村“房地一体”、房屋建筑和区政设施承灾体调查和不动产登记等数据成果开放共享。五是解危服务保障。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拥有(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引导金融、保险等服务机构支持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解危的,争取市级支持统筹乡村振兴等资金对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给予适当补助。
(三)强化督导。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全区百日行动进行联合督导。对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治不及时予以通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镇(街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耐心做好政策解读、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等传媒,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增强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房屋安全意识,自觉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调动村居干部、党员、公职人员等关键少数的积极性、主动性,带动群众自查自报、自我排险。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巩固提升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和《温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夯实巩固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排查整治成果,进一步查漏补缺、管控风险、推进整治,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排查房屋。
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初判存在隐患及已管控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地毯式”全覆盖逐户实地核实,做到不漏一栋。以系统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查漏补缺,各相关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第三方技术单位、行业专家等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初判存在隐患自建房以及已管控的自建房开展全覆盖逐一核实,重点核查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危房管控措施是否到位、整治措施是否落实、上传照片是否属实、鉴定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
二、实施时间节点。
加快推进工程措施治理进度,确保9月底完成全部自建房危房整治任务。全覆盖核实工作要在10月10日前完成;10月中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县(市、区)全覆盖督查。我区要严格落实“发现即管控”机制,对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落实管控措施,做到发现一户、管控一户,确保全面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自查和督查中发现已管控的自建房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出现人员返迁、违规经营和排查整治中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等法规内容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落实行业主管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全面加强自建房“回头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狠抓重点防控。各街道(乡镇)要紧盯存在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尚未完成改造的危房、腾空防控危房等薄弱环节,发动基层网格员加强日常巡查,做好台风汛期防治预警,加快推进危房整治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持续抓好自建房安全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对房屋安全科普知识、常见风险隐患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压实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严守安全底线。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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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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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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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
1.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所在地、城中村、安置区、批发市场周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开发区、景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用于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
2.重点风险点:建设年限较长、3层(含)以上、砖混结构、使用预制板、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超负荷使用、挖掘地下室、改变功能布局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屋顶违规钢结构等的经营性自建房;
3.重点场所:餐饮饭店、宾馆旅舍、民宿、私人影院、酒吧、网吧、茶吧、浴室、KTV、私人诊所、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救助管理、办公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4.重点排查整治内容:房屋结构安全、经营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安全、周边安全及手续办理情况。
(二)落实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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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步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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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时整改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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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坚持市级统筹、县(区)落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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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要及时准确将排查信息按规定录入全国自建房归集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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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13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闽政办发明电〔20xx〕15号,详见附件1)精神,做好《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落实,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厦府办发明电〔20xx〕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工作部署,现就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根据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足市场监管“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力争于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许可证照复查工作,配合做好海沧区自建房及房屋安全整治包片督导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市自建房经营安全性整治工作专班及市场监管系统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明确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二是将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以及梳理出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抄告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三是及时汇总、报送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复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4)。(牵头部门:注册审批处,配合部门:各区局、信用监管处、食品流通处、认证检测处、科信处)
(二)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依法开展复查工作,并填写《复查情况表》(详见附件5)。
1.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复查工作。复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牵头部门:信用监管处,配合部门:各区局)
2.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复查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是否已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等情况。对于发现利用自建房地址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牵头部门:食品流通处,配合部门:食品生产处、餐饮处、执法协调处、执法支队,各区局)
3.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自建房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参照“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要求依法开展相关许可证复查工作。(责任单位:质量监督处、药化处、医疗器械处、特安处、计量处、认证检测处依职责落实,各区局配合,由认证检测处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三)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将住建部门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下一步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牵头部门:注册审批处,配合部门:各区局、科信处、自贸区局、火炬处)
(四)配合开展督导检查。根据《实施方案》的分工,按照《厦门市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包片督导工作方案》(详见附件5)要求,督查指导海沧区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工作由注册审批处牵头负责任务布置,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具体督导任务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一岗双责、属地负责。市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由注册审批处、信用监管处、执法协调处、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药化处、医疗器械处、特安处、计量处、认证检测处、科信处、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各区局参照市局模式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区市场监管局,特别是基层市场监管所,要在各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市场监管职能职责,紧密配合住房、执法、资源规划等部门,做好经营性自建房涉及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建立衔接有序、运转高效、行动有力的工作机制。要全面建立复查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房屋整治办的沟通、协调,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的,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应及时将住建部门抄告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以及梳理出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和省、市《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经营许可证复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并将复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房屋整治办。
(四)强化工作推进。信用监管处、食品流通处、认证检测处根据职责于20xx年7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注册审批处报送证照复查进展情况及《复查情况统计表》;于8月25日前向注册审批处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及《复查情况统计表》。针对住建部门抄告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经营性自建房,加快复查进度;复查工作按照我市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推进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也可视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复查,于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经营证照复查工作。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14
一、总体目标
以最大限度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原则,在采取危旧房屋封闭停用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农村危旧房屋安全隐患。继续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强化政策引导支持,20xx年12月底前,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危房整治率100%。严控增量房屋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农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农村存量危旧房屋集中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类有序组织开展农村危旧房屋整治,通过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危房为农户唯一住房的,要在20xx年9月底前整治到位,对危房为农户非唯一住房的,20xx年12月底前整治到位。
1.继续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扎实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消除住房安全隐患,20xx年11月底前完成。对20xx年1月1日及以后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在省定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另外按照重建户1万元,修缮加固户0.4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资金(已纳入地质灾害搬迁的不予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户实际筹资情况予以核拨。拟改造农村危房属D级(Ⅳ级)危房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C级(Ⅲ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也可以因地制宜拆除重建。对排查鉴定为B级(Ⅱ级)及其他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组织于20xx年11月底前逐户消除安全隐患。乡村振兴局、民政局要组织对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户家庭经济状况开展一次集中核查,对符合低收入对象认定标准的,20xx年7月底前认定到位。对因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重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按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开展农村危旧房屋“拆除整治”专项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引导农户加快对排查鉴定为C级(Ⅲ级)、D级(Ⅳ级)的农村危旧房屋拆除整治,对在20xx年11月底前整体拆除的,市财政按照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奖励(建新房未拆除旧房的、单独拆除附属房屋的不纳入奖励范围),由住建局核定后拨付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危旧房屋拆除整治可由产权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对产权人自行组织拆除的,产权人需填写《“拆危补助”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村(社区)现场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可按标准将“拆危补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户。“拆危补助”奖励资金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重复享受。对一栋房屋有多个产权人的.,以房屋为单位核定奖补资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房屋产权人签署资金分配协议。产权人也可填写《农村危旧房屋拆除委托书》(附件2),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拆除,但不得享受“拆危补助”奖励资金。危旧房屋拆除后,符合建房政策的农户可按规定申请建房,也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国市农村宅基地退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xx〕17号)相关规定,申请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
(二)加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
1.完善农村自建房审批管理程序。农村自建房要落实用地、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用途变更、产权登记等全链条监督管理政策。
(1)带图审批。农户申请新建房屋,须同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也可直接从住建部门编印的《通用农房图集》中免费选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应牵头指导建房户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填写《农村自建房设计施工方案》(附件3)。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2)过程管理。农村住房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施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农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过程监管,指导农户与施工方签订质量安全协议,积极推广农村自建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选址、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措施、围护结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现场巡查和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农房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要现场核查并签字确认,填写《农村自建房现场巡查记录表》(附件4)。
(3)竣工验收。农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农户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对质量安全不达标的,督促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2.严格落实农房建新拆旧管理。农户经批准新建房屋的,需书面承诺将原老旧房屋拆除。为落实建新拆旧管理,对申请新建房屋的农户,农房建设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建房户“建新拆旧”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老旧房屋未按规定拆除的,不予竣工验收和办理产权登记。
3.加强改扩建管理。农村自建房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改造等影响结构安全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应选择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个人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施工。工程结束后,产权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业监管。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强化工作联动,形成农村房屋安全监管合力。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做好危房鉴定;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做好农房设计,编制推广通用农房图集。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将农房设计、质量安全监管等程序作为“农民建房”审批验收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加强农村新建房屋规划选址;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村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农村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民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局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认定工作。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二)压实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审联办制度,充实农房建设一线管理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要认真核查农户信息,完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整治措施落实细化到户,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处置违法行为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建立管理台账。村(社区)应当将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建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自建房屋审批登记、巡查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资金支持。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筹措资金,通过引导企业、个人捐资等多种方式兜底解决特殊困难农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四)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危旧房屋改造整治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市委政府督查督办室牵头,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强化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和城乡建设管理考核。对因推动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问责。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危旧房屋整治政策、农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在便民服务窗口长期摆放,制作宣传手册,向建房群众免费发放。要积极开展农房建设管理、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政策宣传,引导农村群众按规建房。
乡镇农村自建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15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房屋建筑尤其是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对房屋建筑安全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全镇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重点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特别是学校、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重点区域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房屋建筑。
(三)人员聚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三、排查整治内容
各村(居)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实体安全方面。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房屋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房屋;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
审批程序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经营许可、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20xx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重点排查(20xx年8月31日前)
组织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集中力量百日攻坚,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20xx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深入摸排。各村(居)要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全覆盖摸底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本领域存在风险隐患的房屋按20%比例进行核查,对本行业本领域未发现风险隐患的房屋按5‰比例进行核查。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0xx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属地为主、行业指导”原则,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持续巩固提升。(20xx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五、工作责任
建立“业主自查、村(居)排查、部门核查、镇级督查”的四级排查整治机制,从严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自建房安全。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村(居)要严格落实属地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由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各村(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建立自建房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配置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履职的良好局面。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暂停使用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
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统筹指导镇城镇住宅区、农村住房等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镇党建办负责开展自建房安全工作的政策、办法举措和经验成效的宣传工作,及时曝光危及自建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镇教育管理组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对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不含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镇社会事务管理办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镇执法办负责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信访维稳,引导信访群众合理表达诉求;统筹指导排查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与有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查处,将自建房除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其他违法行为等纳入日常执法的范畴,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进行处理、上报。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统筹指导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建房屋排查整治、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排查危及自建房安全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
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指导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易地扶贫搬迁房屋点安全管理的排查整治。
镇社会治理办负责指导房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依法对房屋建设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镇财政所负责督促指导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
镇党政综合办负责督促指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镇市场监管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督促全镇重点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房屋使用安全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指导涉及自建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打击妨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镇司法所负责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中的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治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业务培训。
镇纪委负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审批、以权谋私等行为以及对整治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居)、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抓好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前期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基础上,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好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准确摸清底数,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兜住房屋建筑安全底线。
(二)进一步加强支撑保障。强化技术保障,各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同时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对保障民生、安置群众和工作专班开展工作等提供经费支持。强化宣传保障,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对制定的政策、出台的办法举措和取得的经验成效开展多形式广泛宣传,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营造浓厚氛围。
(三)严格开展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建立完善业主、村(居)、部门、镇级四级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拉网式排查、逐户逐栋核查,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现有房屋建筑数字化档案为基础,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每栋房屋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台账。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既有违法建设房屋,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要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同时,要结合《资阳市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清单和火灾危险源重要管控措施清单》,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对整治工作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四)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各属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时、应将用于经营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必要条件。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要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予许可。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经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执法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力度。对少批多建、私自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坚决予以拆除;对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坚决停业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
(五)进一步加强房屋日常安全监管。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督促农村新建自建房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要发挥社区、村两委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巡查检查,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要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发现房屋使用中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要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查实和处置。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实行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权责,依法依规纠正。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各村(居)协管员协助做好房屋安全巡查、监管。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要常态化开展执法工作,加强过程监管。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制,压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探索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对达到规定年限的房屋,实施强制性安全鉴定,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研究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建立房屋安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完善房屋安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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