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撤销房屋的保全申请书,可是又不知道该如何去写?如下为申请书网为大家带来的撤销房屋保全申请书,供大家参考。
撤销房屋保全申请书【1】
致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
被告:上海yy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yyy
住址:上海市yy区yy路yy号
前承贵院准许上海xx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贵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上海yy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账号:上海xx银行xx支行,42476690201917282,并冻结了该账户中的财产xx万元,我司为此提供了现金及xx名下的产权房屋一套作为担保。今因原告认为诉讼保全的基础业已丧失,诉讼保全已无必要,故特向贵院请求撤回诉讼保全申请,并请求法院解除对被告yy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的上述账户的xx万财产的冻结和查封,并恳请法院退回我司及xx提供的担保现金及解除xx名下的产权房屋的查封,恳请法院批准。
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
20xx年4月29日
撤销房屋保全申请书【2】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
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撤销房屋保全申请书【3】
申请人:王宏,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广东XX县人,住广东XX县XX镇新湖街1号,身份证号44092319630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关于李婧诉王宏离婚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茂X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
贵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其中判决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归申请人所有。
李婧不服贵院一审判决,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茂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见附件),裁定:“准许上诉人李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贵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亦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贵院对申请人人名下财产保全已没有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的查封。
此致
广东省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